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17〕62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位于沂城街道小滑石沟村国有建设用地666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2017年9月9日
关于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17〕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位于县城区长安南路以西、吕丈坡村以东国有建设用地597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关于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17〕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位于县城区东一环路以西、沂城街道牛岭埠村国有建设用地56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沂国用(2014)第37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关于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17〕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位于县城区锣鼓山中路以东、北一环路以北国有建设用地38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关于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17〕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位于庐山东路以东、富安山路以南国有建设用地428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关于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17〕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位于县城区雪山河路以南、沂城街道冯家庄村国有建设用地334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关于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17〕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位于经济开发区冯家官庄村国有建设用地207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关于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17〕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位于沂城街道黄泥崖村国有建设用地198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关于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17〕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位于县城区西二环路以东、龙家圈街道葛子铺村国有建设用地18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关于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17〕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位于沂城街道南张庄村国有建设用地109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关于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17〕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位于四十里堡镇南张家官庄村国有建设用地89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关于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17〕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位于县城区长虹北路以东、健康东路以北国有建设用地6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关于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17〕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位于沂城街道东院村国有建设用地18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关于收回沂水县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17〕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县城区腾飞东路以南、沂蒙山东路以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68653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沂国用(2015)第68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17〕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位于沂城街道黄泥崖村国有建设用地238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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