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刘本志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8〕3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龙家圈街道后埠子村以东、鑫华西路以北刘本志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314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4日
文号: | 沂政发〔2018〕37号 | 成文日期: | 2018-06-14 |
发布日期: | 2018-06-14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刘本志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8〕3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龙家圈街道后埠子村以东、鑫华西路以北刘本志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314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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