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沂水县政府网站
退出长者模式
长者浏览模式
政策文件
  •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2020年10月22日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
    2020年10月22日
  •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0年10月22日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水利部、民航局、税务总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
    2020年10月22日
  •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0年10月22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有关...
    2020年10月22日
  • 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
    2020年10月22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各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为进一步支持就业创业,根据《财...
    2020年10月22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0年10月22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
    2020年10月22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0年10月22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
    2020年10月22日
  • 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2020年10月22日
    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五月二十五
    2020年10月22日
  •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2020年10月22日
    国发明电〔199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由于新税制税种变化等方面的原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界限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根据新税法法规,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现将《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
    2020年10月22日
  • 【收费依据】国发明电〔1994〕2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2020年10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 ,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二、按照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
    2020年10月22日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
    2020年10月22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
    2020年10月22日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2020年10月2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号)、《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2020年10月22日
  •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
    2020年10月22日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 号辽宁省财政厅:你厅《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性质的请示》(辽财综〔2002〕86 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 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
    2020年10月22日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语音朗读,设置朗读按钮,默认不
朗读
,老年人用户单击按钮即可对当前
区域内容进行朗读,再次点击
取消朗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