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沂水县省级县城城镇化建设试点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3〕1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成立省级县城城镇化建设试点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刘 铭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晓冬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王海滨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希国 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
张洪春 县政协副主席、县教体局局长
杨明升 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王向民 县委机关政务保障中心主任
谭 卿 县委组织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庄 琳 县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宋彦山 县人社局局长
公茂胜 县发改局局长
刘 杰 县住建局局长
王建华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葛云富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兆锋 县卫健局局长
党永召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李 伟 县民政局局长
刘太安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江兆祥 县统计局局长
郑志杰 县公安局政委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公茂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因职务调整的,原组成人员自然免除,由新任职人员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现代水网建设规划》的通知
沂政字〔2023〕2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现代水网建设规划》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现代水网建设规划
为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有效解决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问题,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环境健康稳定,按照国家、省、市工作要求,科学研判水利发展形势和任务,积极适应新形势,准确把握新要求,经广泛调研、多方衔接、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制定沂水现代水网建设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以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构建全域幸福河湖为主线,坚持“大投入、大发展、大提升”总体思路,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利行业管理,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推动水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构建适应新发展阶段要求的沂水特色水安全保障体系,为全面实施七县建设战略,加快“建设市域副中心、打造发展新高地、建设秀美新沂水”提供坚强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人水和谐、保障民生。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需求与水利行业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把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水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解决民生水利问题,提升水安全公共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开发保护并重,把保护生态理念贯彻到规划建设各个环节,把水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促进水网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优先。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作用,坚持先节水后调水,把节水作为受水区的根本出路,充分挖掘缺水地区节水潜力,全面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进一步优化水网布局,提高水资源要素与其他经济社会要素的适配性,遏制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促进人口经济与水资源环境承载力、洪水风险状况相适应,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统筹兼顾、系统治理。坚持系统化、协同化、绿色化、智能化定位,统筹水资源配置、水灾害防御、水生态保护等功能,与临沂市现代水网建设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县“十四五”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等充分衔接,统筹协调流域区域发展,兼顾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加强各类水工程协同调度和不同层级水网协调衔接;坚持兴利与除害、开发与保护、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并重,充分考虑防洪、排涝、供水、灌溉、生态等方面的需求,统筹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灾害威胁、水生态退化等问题,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和农村、山丘和平原地区协调发展。
(四)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共同推进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调整行为方式,积极提升水环境质量,还河湖以宁静、和谐、美丽,建设水清河畅、岸绿景美、江湖安澜的美好家园。
(五)坚持底线思维、战略导向。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国家安全战略,树牢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增强水资源战略储备能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高水利工程体系韧性,守护人民生命安全,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六)坚持改革创新、智慧引领。创新现代水网建管体制和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依法治水管水护水,完善水治理体制,增强水利发展动力和活力。发挥现代信息技术、数字技术支撑作用,大力推进现代水网数字化、调度智能化、监测预警自动化,加强实体水网与数字水网相融合,促进水利运行管理数字化、智能化。
三、规划目标
到2025年,现代水网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水利基础设施日趋完善,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明显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显著增强,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水网智慧化水平有效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升。
到2035年,系统完备、安全可靠、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循环通畅、调控有序的沂水现代水网基本建成,水资源优化配置格局基本完善,防洪保安工程基本达标,水生态环境美丽健康,水网智能化调控全面实现,水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
—系统完备。水网实现全覆盖,形成互联互通、丰枯调剂、有序循环的水流网络,发挥防洪、供水、灌溉、发电、生态等综合效益。
—安全可靠。水网工程安全性和可靠性显著提升,水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大幅提高,城乡防洪排涝、供水保障能力明显增强,5级及以上堤防达标率达到85%,城乡供水一体化率达到99%,水网新增供水能力0.49亿立方米,有效应对特大洪水、干旱灾害以及突发水安全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集约高效。水利基础设施网络规模效益大幅提升,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2.85亿立方米以内,水资源刚性约束作用更加凸显,人口、经济、产业布局与水资源承载力基本适应。
—绿色智能。基本实现水利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行全过程全周期绿色化,水土保持率超过90%,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水量)达标率超过95%,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点水利工程数字化率超过95%,全县水网信息化、智慧化和精细化调度水平明显提升。
—循环通畅。县级水网与国家、省、市级水网实现互联互通,河湖水系水流连通性明显提高,骨干河道及中小河流水流畅通,泄洪、排水、输水和循环利用能力增强。
—调控有序。水资源调配能力进一步增强,全县水网骨干工程联合调度、丰枯调剂,有序调蓄河道径流,保障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发挥综合效益。
展望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相适应的高质量、现代化的水网体系,省市县三级水网高效协同融合,水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一)供水保障方面
按照“充分利用地表水,控制利用地下水,鼓励采用非常规水”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总思路,充分利用山区地形新建水库塘坝、实施大中型水库增容、河道拦蓄工程,拦蓄雨洪资源;实施跨流域调水和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开展抗旱水源、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地、地表水厂建设、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和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等措施,加强多水源联合调度、水资源战略储备,提升全县水资源统调联配和公共服务能力,构建布局合理、蓄泄兼筹、丰枯调剂、生态良好的水资源保障体系。
到2025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2.51亿立方米内,新增供水能力0.2亿立方米;城乡供水一体化率99%。
到2035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2.85亿立方米以内,新增供水能力0.49亿立方米;城乡供水一体化率99%。
(二)防洪减灾方面
到2025年,中小河流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重点涝洼地除涝标准达到5年一遇,现有大中型病险水库安全隐患全面消除,山洪灾害防御能力大幅增强,5级及以上河湖堤防达标率达到75%以上,防洪重点薄弱环节得到加强,标准内洪水安全可控,水旱灾害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有效提高。
到2035年,建立安全达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防洪除涝体系,实现“大洪水可防,中洪水可控,小洪水可用”的总体目标。流域面积200平方千米以上的中小河流全面达标,5级及以上河湖堤防达标率达到85%以上,城区防洪标准提升至50年一遇,乡镇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水库防洪隐患全面消除,塘坝完成除险加固,重点山洪沟得到有效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区监测预警系统得到有效运用,应对极端天气的能力显著增强。
(三)生态水利方面
到2025年,持续推动生态水利短板工程建设,重点推动沂水县西部低山丘陵区和东部丘陵岗地区水土保持治理工作;基本建成骨干河道绿色生态廊道骨架,进一步优化滨河生态空间;城乡水质大幅提升,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动态消灭黑臭水体;选取优势乡镇率先开展水系连通与水美乡村建设,形成试点;继续开展水利风景区建设,建设滨水生态公园,发展水文化与水景观。
到2035年,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相适应的区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继续推进各种节水工程及措施,推动地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持续开展骨干河道生态廊道建设工作,同时以此为轴向支流水系延展;以试点乡镇为样板,以点带面,集中成片,带动全县水系连通与水美乡村建设工作顺利完成任务;持续开展水利风景区建设,融入沂水传统文化,形成品牌,在全县范围内构筑基本完善的生态水利网络。
(四)数字水利方面
按照“需求牵引、应用至上、数字赋能、提升能力”的数字水利发展总要求,坚持全省“一盘棋、一体化”推进,加强水安全感知能力建设,加快水利数字化转型。
加强水网数字化建设,坚持工程建设与数字化一体推进,完善水网全要素监测,提升水网调度管理智能化水平。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孪生、仿真模拟等现代化信息技术,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线,以数字化场景、智慧化模拟、精准化决策为路径,全面推进算据、算法、算力建设,逐步构建具有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功能的沂水数字水网体系。
到2025年,全面提升基础感知体系,水网工程水情、工情等信息实时在线监测率达到90%以上,实现中型以上水网工程网络全联通,完善重点水利工程之间的网络联通,全面汇集水网工程基础数据、监测数据、空间数据,建立调水、水旱灾害防御主题数据应用,搭建业务中台,初步建立沂水县数字水网。
到2035年,实现沂水水网工程全面感知、信息互联、数据共享,智能应用,全面推进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在水利行业深度应用,进行数字孪生水网工程试点建设,助力实现水网调度精准预测、科学决策。
四、主要任务
构建沂水县“纲”“目”“结”现代水网工程体系,科学谋划沂水县水利改革发展,统筹解决新老水问题,构建适应新发展阶段要求的沂水特色水安全保障体系,实现水利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实施七县建设战略,加快“建设市域副中心、打造发展新高地、建设秀美新沂水”提供坚强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建纲:根据沂水县现状人口、社会经济、水资源禀赋、供水现状、污水处理现状、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等,坚持兴利与除害、开发与保护、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并重,依托沂河、沭河以及跋山、沙沟水库等重点河库,科学推进一批重大引调水工程规划建设,实施骨干河道防洪治理、重点河段河势控制,构建重要河湖、渠道、堤防绿色生态廊道,构建沂水现代水网之“纲”。
织目:以中小河道、供水工程、灌区渠道、水系等连通为目的,加强沂水县水资源配置工程与省、市水网的互连互通,推进中小河流综合治理、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和区域引调水工程建设,形成城乡一体、互连互通的省市县级水网体系,改善河湖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水资源配置保障能力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织密沂水现代水网之“目”。
筑结:以大中型水库、重点小型水库及坑塘等具备调蓄功能的生态水面为结,推进控制性调蓄工程和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充分挖掘现有工程的调蓄能力,综合考虑防洪、生态、供水、灌溉、发电等功能,提升水资源调控和防洪调度能力,发挥工程综合功能和效益,打牢沂水现代水网之“结”。
五、总体布局
(一)县域水网总体布局
从保障区域水安全的目标要求出发,立足流域整体和水资源空间均衡,根据供水、防洪、灌溉、生态等需求,结合江河湖泊水系特点和水利基础设施布局,统筹存量和增量,加强与国家骨干水网、省级水网、市级水网之间的衔接,推进互联互通、联调联供、协同防控,构建“一城三连、两廊九脉、三库多星、四网融合”的沂水县水网建设总体布局,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城三连—一城是指沂水县城区水系,三连是指沂河西岸水系连通工程、跋山东干渠连通沿线河流向城区补水工程及沙沟南干渠与小沂河连通工程,是全县水资源优化配置的主骨架。
两廊九脉—两廊是指沂河、沭河为两条骨干水系廊道,九脉是指马莲河、崔家峪河、姚店子河、顺天河、小沂河、朱龙河、马站河、秀珍河、浯河等九条支流水系,是全县防洪排涝的主脉络。
三库多星—三库是指跋山水库、沙沟水库、寨子山水库三座大中型水库,多星是指全县140座小型水库和1136座塘坝,是全县防洪调度、水资源配置、水生态保护的主要节点。
四网融合—构建水资源配置网、防洪减灾网、河湖生态网、数字水利网等四大网络。
(二)中心城区水网布局
依托沂河城区段为主轴,其他河道(小沂河、崔家峪河、朱陈河、港埠口河、西朱家庄河、双龙河、雪山河、沙岭子河)等呈枝状延伸的水系结构,规划构建“一带、两环、四地、多川”的水网,与周边的山体相结合,形成“龙腾翔云”之势。
一带—指南北贯穿沂水城市的母亲河—沂河。沂河兼具生态景观、历史人文、城市发展功能,湿地、岸堤、堤坝等自然人工景观多元融合,滨河景区把沂水妆扮成一条流光溢彩的彩带。
两环—指新挖城市西部的龟形水系即龙湾新区的西环河,以及拓宽改造城区北部友兰河、跋山东干渠、小沂河形成的北环河,形成双环状滨河绿地,使整个沂水由内而外被水环绕,因水而润。
四地—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结合沂河、小沂河两岸的湿地资源,对河道岸线进行绿化、美化、靓化,形成四片生态湿地,即金澜湾湿地、月澜湾湿地、小沂河湿地和七里湿地公园,做到湿地景观资源与休闲娱乐功能有机结合,打造具有沂水特色的水主题文化。
多川—指的是沂水中心城区内的多条景观河流和水塘。
规划以跋山水库为水源,将跋山东、西干渠建设为连接沂城两侧各河流的大动脉,向沿线河流进行生态补水,形成区域水系连通网络;建设沂河西岸水系连通工程,通过人工河道连通沂河和崔家峪河,在县城西部打造“沂河—人工水道—崔家峪河下游河道”的绿色生态长廊;按照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的理念,对城区内主要河流进行综合治理,在防洪除涝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河道生态修复、生态湿地建设、沿河景观打造,构建以生态河湖为廊道、生态湿地为重要节点的水域、岸线蓝绿生命共同体,打造健康幸福美丽河湖。
六、优化水资源配置网
(一)水资源配置网布局
针对沂水县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特点,聚焦高质量发展战略中心目标,立足水资源空间均衡配置,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挖潜力、强骨干,在深度节水控水的前提下,本着优水优用、近水近用、低碳减排的原则,统筹配置地表水、地下水与非常规水,积极融入省级、市级水网,集中力量建成一批战略性、全局性重大水利工程,推进重点水源和重大引调水工程建设,构建完善多源互补、丰枯调剂、大中小微协调配套的供水保障体系。优化完善“多源调剂、统筹兼顾”的水资源调配格局,统筹“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有序利用。加强多水源联合调度、水资源战略储备,提升全县水资源统调联配和公共服务能力,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二)加强水源调蓄工程建设
在尚有开发利用潜力、自然地理条件适宜地区,提出规划新建山区小水源、现有水库塘坝增容等工程建设内容,拦蓄雨洪水。
1.实施小型水源工程
为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优化全县水资源配置,规划在缺乏水源的山丘区,流域面积较大,地形条件合适的位置新建塘坝20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筑坝、护坡、溢洪道等工程。新建辛子山水库、沭河源水库、张家崖头水库、曹家坡水库、西石壁口水库、东漫流水库等6座小型水库。
2.推进水库塘坝增容工程
(1)大中型水库增容
跋山水库、沙沟水库为沂水县的2座大型水库,规划增容工程以增加水库城乡供水为主,兼顾灌溉和改善下游生态环境等综合利用。
因跋山水库上游库区移民遗留问题未处理完成,水库现状最高蓄水位一般不超过174.27米,低于设计兴利水位2米。规划将水库兴利水位恢复至原设计的176.27米,工程实施后,相对于现状增加兴利库容7247万立方米,多年平均供水量增加2886万立方米,增容效益显著。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库内清淤工程、抬田工程、环库路工程、桥涵工程、电气工程、信息化工程等。增容后水库总库容5.23亿立方米,兴利库容2.67亿立方米。
因沙沟水库上游库区移民遗留问题未处理完成,水库现状最高蓄水位一般不超过231.5米,低于设计兴利水位2.5米。规划将水库兴利水位恢复至原设计的234米,工程实施后,相对于现状增加兴利库容2183.6万立方米,多年平均供水量增加1280.7万立方米,城市供水增加4万立方米/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库盆开挖、抬田工程、管理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等。增容后水库总库容1.07万立方米,兴利库容0.4988亿立方米。
(2)小型水库增容扩容
目前,部分小型水库淤积比较严重,防洪效果下降显著,兴利库容和供水能力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规划对流域面积较大、自然地理条件适宜、具备增容扩容条件的许家庄、漫流、石井、夏蔚4座小型水库进行增容扩容,通过清淤开挖、改建大坝溢洪道等枢纽建筑物,增加水库兴利库容和供水能力。
许家庄水库:位于圈里河中上游,坝址在圈里乡政府西北3千米,坝址处控制流域面积15平方千米,设计总库容785万立方米,兴利库容475.8万立方米,是一座以防洪为主,兼顾灌溉、供水、生态、养殖的小(1)型水库。水库建成后运行多年,淤积较为严重,供水能力已远不能满足圈里乡驻地及周边乡村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为有效拦蓄当地雨洪水,提高供水保障能力,规划对水库实施扩容工程。
主要建设内容:库底清淤、库周抬田、大坝加高、溢洪道改建等。
水库工程规模:由小(1)型水库扩容提标为中型水库,扩容后水库总库容1100万立方米,兴利库容600万立方米。
漫流水库:漫流水库位于漫流河中上游,坝址在富官庄镇政府西2.5千米,坝址处控制流域面积8平方千米,设计总库容132.5万立方米,兴利库容76万立方米,是一座以防洪为主,兼顾灌溉、供水、生态、养殖的小(1)型水库。水库建成后运行多年,淤积较为严重,供水能力已不能满足富官庄镇驻地及周边乡村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为有效拦蓄当地雨洪水,提高供水保障能力,规划对漫流水库进行增容。
主要建设内容:库底清淤、库周抬田、大坝加高、溢洪道改建等。
增容后的工程规模:总库容200万立方米,兴利库容120万立方米。
石井水库:石井水库位于良疃河中上游,坝址在高庄镇石井村附近,杨家山脚下,坝址处控制流域面积12.5平方千米,设计总库容150万立方米,兴利库容79万立方米,是一座以防洪为主,兼顾灌溉、供水、生态、养殖的小(1)型水库。水库建成后运行多年,淤积较为严重,供水能力已不能满足周边乡村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为有效拦蓄当地雨洪水,提高对周边村庄的供水保障能力,规划对石井水库进行增容。
主要建设内容:库底清淤、库周抬田、大坝加高、溢洪道改建等。
增容后的工程规模:总库容200万立方米,兴利库容120万立方米。
夏蔚水库:夏蔚水库位于夏蔚河中上游,坝址在夏蔚镇政府东800米处,坝址处控制流域面积24平方千米,设计总库容747.9万立方米,兴利库容391.43万立方米,是一座以防洪为主,兼顾灌溉、供水、生态、养殖的小(1)型水库。水库建成后运行多年,淤积较为严重,供水能力已远不能满足夏蔚镇驻地及周边乡村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为有效拦蓄当地雨洪水,提高供水保障能力,规划对夏蔚水库进行扩容。
主要建设内容:库底清淤、库周抬田、大坝加高、溢洪道改建、新建副坝等。
工程规模:由小(1)型水库扩容提标为中型水库,扩容后水库总库容1200万立方米,兴利库容650万立方米。
(3)塘坝增容提标
沂水县现有塘坝1136座,其中总容积在5万立方米~10万立方米的有334座。本次拟对流域面积较大、自然地理条件适宜、具备增容扩容条件的圈里涝坡、崔家峪北梨园、高桥马家林、道托南下庄、四十里堡新城沟、马站四山官庄、黄山铺吕家庄和诸葛凤凰峪8座塘坝进行增容提标。规划通过库区清淤开挖、改建大坝溢洪道等枢纽建筑物、库周抬田等措施增加塘坝兴利库容和供水能力,将塘坝提标为小(2)型水库。
(三)推进引调水工程建设
统筹考虑需求与可能,加强区域引调水及区域水网互连互通。
1.跋山、沙沟水库联合供水工程
结合《临沂现代水网建设规划》,规划实施跋山、沙沟水库联合供水工程,铺设管道总长105千米,总供水规模为40万立方米/天,为临沂城及周边县区供水。
2.沂水县沂河西岸水系连通工程
根据沂水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划实施沂河西岸水系连通工程,加大雨洪资源利用,提高防洪能力,改善灌溉条件,保障生态环境,实现区域内社会、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工程位于沂水县沂河以西,自杨家诸坞村北沂河右岸弯道处引水,向南开挖渠道至小匡村南汇入崔家峪河,利用现有崔家峪河向南至港埠口村东北汇入沂河,工程线路总长9.98千米,其中人工开挖渠道5.21千米,整治崔家峪河4.77千米。
3.沙沟南干渠与小沂河连通工程
为充分利用沙沟水库水源,规划实施沙沟南干渠与小沂河连通工程,为沂水县城补水并改善小沂河沿线生态条件。
拟对沙沟水库南干渠进行衬砌,减少渠道渗漏,提高输水能力,并在闫家宅村南侧、南干渠桩号34+000处,新辟渠道2千米,将水引入塔坡水库。塔坡水库位于小沂河上游,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为3平方千米,设计总库容182.3万立方米,是一座以防洪为主,兼顾灌溉、养殖和改善下游生态环境的小(1)型水库。结合南干渠与小沂河连通工程,对塔坡水库进行增容,增加水库的调蓄和供水能力,并兼做沙沟南干渠客水的调蓄水库。
建设主要内容:渠道衬砌工程、新辟渠道工程、塔坡水库增容工程以及建筑物工程等。
4.跋山东干渠连通沿线河流向城区补水工程
跋山水库东干渠为跋山灌区的主干渠之一,自上而下依次穿越顺天河、友兰河、西朱家庄河、小沂河、双龙河、雪山河。为充分利用跋山水库水源,规划实施跋山东干渠连通沿线河流向城区补水工程,利用跋山水库东干渠连通以上6条河道沂水县城补水,改善渠道沿线生态条件。
拟对跋山水库东干渠进行衬砌,减少渠道渗漏,提高输水能力,并在河、渠交叉处设置控制闸。工程完成后,东干渠作为连接沂水县东北部各河流的大动脉,有效缓解河道断流问题,改善河流沿线生态条件,助力打造中心城区北环城水系。
建设主要内容:渠道清淤及衬砌工程、建筑物工程等。
5.跋山西干渠向沿线河流补水工程
跋山水库西干渠为跋山灌区的主干渠之一,自上而下依次穿越崔家峪河、朱陈河、港埠口河。为充分利用跋山水库水源,规划实施跋山西干渠向沿线河流补水工程,对跋山水库西干渠进行恢复并进行节水改造,并在河、渠交叉处设置控制闸。工程完成后,西干渠可利用跋山水库水源为崔家峪河、朱陈河、港埠口河进行补水,有效缓解河道断流问题,改善河流沿线生态条件。
建设主要内容:渠道清淤及衬砌工程、建筑物工程等。
(四)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统筹考虑各水源条件,规划逐步引入地表水水源—跋山水库,逐步关停各级地下水自备水源,合理确定城市应急备用水源方案,加强城市重点水源与应急备用水源间的连通,提高城镇供水可靠性,有效应对特大干旱、突发水安全事件等供水风险,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生产、生态用水得到保障。对供水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建立智能化管理平台,设置管网数据监测点,更换智能水表,实现抄表收费智能化管理。
近期规划实施沂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城乡一体化集中供水工程,对全县年久老化、跑冒滴漏的农村饮水管道进行更换,保障饮水安全,提高供水保证率;中心城区规划新建第三水厂、龙泉水厂、庐山水厂、黄山铺水厂等,对第一水厂进行扩容。其中,龙泉水厂:水源取自跋山水库,设计规模为8万吨/天,规划服务龙湾新区及黄山铺镇;第一水厂:扩容至3万吨/天,水源为地下水,规划服务龙湾新区;第三水厂:异地重建,规划规模5万吨/天,水源引自跋山水库,现状净水厂取消;远期规划规模8万吨/日。庐山水厂:水源取自寨子山水库,设计规模为7万吨/日,近期建设,规划供许家湖大学城及庐山新村社区;黄山水厂:水源取自地下水,设计规模为2万吨/日,规划供黄山铺;石良水厂、黄家安一水厂、黄家安二水厂保留。
结合第三水厂、龙泉水厂、庐山水厂等的建设,优化管网设计,使城市供水管网系统基本上能满足远期最大用水时、均时、消防时和事故时各种工况下的供水要求。
(五)推进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
对灌溉水源工程、渠系工程、灌排泵站等进行现代化改造,加强计量监测设施与信息化建设、灌溉试验与节水技术推广,提升灌区供水保障能力和供用水管理能力。
近期规划实施沙沟水库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拟对南干渠3+362~15+500段进行渠道衬砌防渗并改建渠系建筑物等,衬砌渠道长12.138千米,改建渠系建筑物51座,配套灌区信息化监控系统1套,雷达水位测系统5套,视频监控系统5套。工程实施后,可恢复灌溉面积9.64万亩、改善灌溉面积2.34万亩,农业生产条件、群众生活环境得到改善,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水利支撑。
(六)加强再生水利用
城区再生水主要用于工业和城市市政。工业方面,利用再生水作冷却水、生产工业用水、洗涤水等;城市市政方面,利用再生水进行绿化、道路浇洒。此外,再生水还可以作为沂水县地下采空区生态回补水。
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农村污水收集率与处置率,构建再生水利用管网,推动资源化利用。新建小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加强雨水利用。推动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逐步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
1.再生水源规划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及规范确定,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考虑处理后的再生水回用。再生水利用工程是以污水处理厂的部分二级处理水作为处理水源。规划第一污水厂扩建再生水厂,再生水回用规模为4万吨/天;规划第二污水厂新建再生水厂,近期再生水回用规模为3万吨/天,远期再生水回用规模为6万吨/天;规划第四污水厂新建再生水厂,远期再生水回用规模为4万吨/日。再生水利用水水质标准须满足《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的要求。
2.工业用水再生水利用规划
工业企业低质用水主要指对水质要求较低的生产用水如冷却循环水补充用水、锅炉冲灰、降尘用水和杂用水等。规划第二、第四中水厂中水主要作为工业再生水利用。
3.杂用再生水利用规划
杂用再生水利用主要指城镇绿化用水、道路浇洒用水等。考虑县城现状地形及经济发展情况,并结合规划道路与绿化情况,道路浇洒和绿化浇洒用水采用洒水车直接到再生水厂取水的方式。规划第一中水厂中水未来主要作为杂用再生水利用。
4.农田灌溉再生水利用规划
根据再生水厂位置及其周围现状农田情况,规划污水处理厂周围农田灌溉采用再生水,再生水水质达到《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092—2007)标准。
(七)推进水利新能源建设
抽水蓄能电站属于环保调节电源,本身不消耗燃料,不排放有害物质,能减少CO、NOx、SO2等有害气体的排放量,对改善大气环境具有一定作用。抽水蓄能是支撑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对推动能源绿色转型、应对极端事件、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支撑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依托地势条件和可用水源,近期重点推进沙沟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远期规划实施跋山水库抽水蓄能电站及寨子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七、完善防洪减灾措施网
(一)防洪减灾网布局
沂水县为低山丘陵区,境内地势自西北向东南倾斜,西部、北部为低山区,东部、东北部为丘陵,中部、南部为平原。针对地形地势和暴雨洪水特点,遵循“上蓄、中疏、下排”方针,上游通过跋山、沙沟及小水库塘坝,拦蓄山丘区洪水;中游进行河道治理,疏浚河道、加固堤防,提高河道防洪标准;下游清淤疏浚河道,使洪水尽快下泄,构建县域内标准适宜、流路畅通、安全可靠、体系完备的防洪排水网络,实现“大洪水可防,中洪水可控,小洪水可用”。
(二)加强河道治理及堤防建设
以河道堤防达标提标建设和河道整治为重点,加快骨干河道及中小河流治理,同时,兼顾河流功能开发、资源利用和生态治理等目标,支持流域可持续发展。
1.骨干河道治理工程
沂河、沭河是沂水县防洪除涝中轴线,两侧主要支流及中小河流的洪水均由这两条河道下泄,是沂水县防洪除涝体系正常运行的基础。
根据《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提高防洪标准规划报告》,沂水县境内,沂河、沭河的防洪标准均为20年一遇。
规划实施沂河上游综合治理工程,治理范围为跋山水库上游至沂源县,治理河段长10.4千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主要工程措施包括堤防及道路工程、河道疏浚整治、河道生态护岸、护坡等。
实施沂河上游堤防加固工程,治理范围为跋山水库下游至沂水沂南县界,干流总长45.8千米,支流总长5.5千米,沂水段沂河干流主要建设内容为:北二环至沂南县界段两岸新筑堤顶宽6米的堤防29.1千米;北二环至跋山水库段两岸新筑路面宽4.5米,泥结碎石防汛道路16.7千米;新建穿堤建筑物58座,新建田庄桥、朱陈河桥、姚店子河桥等3座交通桥。
规划实施沭河上游综合治理工程,治理范围为沙沟水库至青峰岭水库,治理河段长24千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主要工程措施包括堤防及道路工程、河道清淤疏浚、河道护岸、修筑左右岸滨河路路基以及新建四官庄橡胶坝和闫家店子橡胶坝。
2.200~3000平方千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千米的中小河流承担着区域排水重任,在防洪排涝河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部分河道淤积严重,堤防薄弱甚至无堤,河道、堤防存在历史遗留的缺口、卡口,影响防洪功能的发挥,常遇洪水情况下可能发生较大的洪涝灾害,对城乡尤其是重要城镇和农业主产区构成严重威胁。按照整体规划、全流域推进、整河流治理、分阶段实施的系统治理原则,优先实施沿河城区段、重要城镇和人口较为集中的农村居民点、工矿区、万亩以上集中连片基本农田的重点河段治理,重点对近年来因遭遇洪水冲毁、发生过较大洪涝灾害的中小河流重点河段进行治理,对因防洪保护对象发生变化的中小河流开展提标建设。
结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办建设函〔2021〕868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按照流域综合整治与管理、兼顾河流功能开发、资源利用和生态治理等综合考虑的原则,近期规划实施梓河综合治理工程,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主要工程措施为清淤疏浚、加高培厚堤防、新建改建涵洞、桥梁等。远期规划实施浯河综合治理工程,治理河段长27.71千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主要工程措施为清淤疏浚、加高培厚堤防、新建改建涵洞、桥梁等。
3.山洪沟治理工程
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山洪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报预警系统、群测群防体系等非工程措施为主,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逐步完善山洪灾害防治体系,提高山洪灾害防御能力和预警水平。
近期规划开展顺天河、夏蔚河、王庄河等3条山洪沟治理工程,设计防洪标准10年一遇;远期规划开展马站河、秀珍河等2条山洪沟治理工程,设计防洪标准10年一遇。
4.其他县级以上及主要乡镇级河流治理工程
沂水县共有沂河、沭河等县级以上河流33条,雪山河、林头河等主要乡镇级河流7条。除上述已规划实施的项目外,规划对其他县级以上及主要乡镇级河流进行综合治理,对不达标的河段实施清淤疏浚、加高培厚堤防、险工护岸、配套建筑物等工程。
(三)开展农村水利“五小”工程综合治理
“五小”水利工程综合治理是夯实沂水县防灾减灾基础的重要措施,对进一步完善城乡防灾减灾工程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开展沂水县农村水利“五小”工程综合治理项目,规划治理小塘坝250座、小河道100千米、小谷坊100座、小灌渠100千米、农用井200眼。
(四)建立常态化水库安全管理机制
建立水库常态化安全管理机制,开展工程设施隐患排查和安全鉴定,对达到安全鉴定期限的水库按年度开展安全鉴定,严格落实当年到期、当年完成鉴定要求,实现水库安全鉴定常态化,对存在病险的及时组织实施除险加固或降等报废,消除工程安全隐患。完善管理设施和工程监测设施,确保水库防洪、兴利功能正常发挥。每年对小型水库、塘坝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汛期安全运行。
(五)加强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建设
近年来,随着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大面积土地硬化加大了降雨径流,增加了城市排水压力;现有排水系统不完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较低,管道淤堵严重。同时,城市建设及道路改造,致使原排水渠道遭到破坏,导致局部低洼地区降雨难以排出。因此需结合沂水县的自然地形特征,建设适宜的雨水、洪水收集、排降系统,提高城区的防洪排涝能力,做到挡得住、排得出、降得下,遇到超标洪水时有对策。
根据《沂水县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7—2035)》,中心城区防洪按照50年一遇标准设防;防涝治标准有效应对不低于50年一遇的暴雨。雨水管渠、泵站及附属设施规划设计标准为非中心城区设计重现期2年,中心城区设计重现期3年,特别重要地区设计重现期5年,雨水泵站及附属设施重现期5年。地面积水设计标准为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厘米。
城市内河主要承担行洪排涝的功能,同时也是城市人文景观的一部分。规划对小沂河、崔家峪河、朱陈河、港埠口河、西朱家庄河、双龙河、雪山河、沙岭子河等8条城市内河进行治理,河道断面以梯形断面为主,部分河段采用矩形断面,通过清淤疏浚、拓宽河道、生态治理、配套建筑物等综合措施,提高城市内河的排涝能力,并建设生态驳岸、沿河景观等。中心城区内其他排涝河道按10年一遇排涝标准进行治理,对沟渠进行整形、护砌,按时清淤疏浚,提高排涝能力。
沂水县中心城区分布有较大的自然调蓄空间。根据《沂水县县城总体规划(2016—2035年)》,规划实施月澜湾、金澜湾、小沂河和七里湿地四处生态湿地公园工程,利用河湖等自然空间调蓄雨水洪峰,将其打造为生态系统和景观系统的重要节点,提供休息、游览、锻炼、交往,为举办各种集体文化活动提供场所,满足城市居民的休闲需要。
沂河沿岸两侧各控制150米以上的绿化带,控制范围基本以自然河道或道路为界,控制区内以植树造林为主,结合功能分区,建设湿地、景观绿地、运动绿地、游船码头等一系列以“绿”为主的项目,严格限制在生态绿带内开发诸如景观房产等项目。加强沂河与城市其他河道交叉口的景观控制,建筑体量不宜过大,重点对沿河已建建筑进行改造,注意传统建筑风格的运用,使其与沂河整体风貌协调。
(六)提升洪水风险防控能力
1.加强工程监测设施建设
完善管理设施和工程监测设施,确保水库防洪、兴利等功能正常发挥。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同步建成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等设施建设,健全水库安全运行监测系统。
按照省里部署,配合实施全省小型水库高程联测、水位库容曲线测绘和雨量、水位自动监测设施建设,重点小型水库增设大坝渗压自动监测设施。配合实施全省一体化水库基础信息数据库、数字化管理及防洪调度系统。
2.落实落细“四预”措施
落实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措施,贯通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四情”防御,夯实水旱灾害防御准备工作,加快推进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提升。
加强洪涝灾害预警预报平台建设,按照防洪减灾要求,2025年前建成统一管理的洪涝灾害预警平台,实现突发洪涝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最大限度地防御和减轻洪涝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
建设县级防汛抢险演练、培训基地,保证抢险队员定期训练,提高抢险设备操作水平和抢险技能。
2025年前,基本建成以防汛总体应急预案为骨干,以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城市内涝等不同灾害为防御内容,全面覆盖、有效衔接的防汛应急预案体系。同时,加强预案动态管理,健全预警行动机制,细化应急响应措施,提高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各类应急预案在处置水利突发公共事件时发挥有效作用。
建设物资储备仓库,加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积极探索物资储备管理调用新模式,建立防汛物资信息平台,信息资源共享,队伍物资统配,提高基地使用和物资装备使用效率;强化规范管理,提高应急响应速度,确保汛期防汛物资应急抢险基地及时发挥最大效用,确保安全度汛。
八、强化河湖生态保护网
(一)河湖生态保护网布局
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及临沂市“生态水利”“美丽水利”的指导要求,基于沂水县生态功能区划及地域特色,实施沂水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重点河湖生态修复、城乡水质提升工程、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水文化与水景观工程等系列工程,构建“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美好景色,推进全县更高层次水生态文明建设。
(二)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强化水土保持预防监测,依法划定水土流失重要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完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从严控制开发建设活动,稳步提高水土保持率,增强水土保持功能,促进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升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以沂蒙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为重点,加强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以及耕作措施有机结合,沟坡兼治,综合治理。
根据沂水县地形实际,将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划分为“一带、两区”,分区域实施保水行动,加强水土流失治理。
1.西部低山丘陵土壤保持—水源涵养预防保护带
西部低山丘陵以小流域为单元,强化坡面防护体系、径流调控体系和沟道防护体系构建,加大林草植被建设和梯田整修改造力度,加强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通过坡地改梯田、封山育林、防护林带、修建拦水坝等建设,构建土壤保持—水源涵养区,提高土壤保持和水源涵养基础功能,构建沂水县西部低山丘陵区“水土保持生态屏障与旅游景观带”。
2.东部山丘岗地土壤保持—蓄水保水综合治理区
东部山丘岗地重点加强以坡耕地、低标准梯田和四荒地改造为主的小流域综合治理,维护和提高土壤保持和蓄水保水基础功能,打造沂水县以水土资源农业开发为主导的“粮食生产和特色农业生态经济区”。
3.中部丘陵平原土壤保持—人居环境预防保护区
中部丘陵平原重点强化城镇河流水系生态治理、上游水源地预防保护和开发建设监督管理,维护与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打造沂水县以水土资源城镇化与工业化开发为主导的“城镇人居环境维护与生态宜居区”。
近期规划实施甄家疃、石门、朱陈河、辉泉、乔山、崔家峪河、暖阳河7个小流域共93平方千米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构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三)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
结合区域规划和流域规划,通过实施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满足河道防洪安全、拦沙蓄水、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的要求,提升区域防洪减灾能力,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实现防洪安全、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功能健全、人水和谐的目标。
对马莲河泉庄镇驻地至沂河入口段7.6千米和温凉河泉庄至康家泉段5.2千米进行综合治理,建设内容包括河道修复工程、生态补水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生态修复提升工程、管护路改造工程,主要实施生态护坝、生态护岸、植被绿化及水井、提灌站、机房、蓄水池、输水管道、污水管道等配套工程建设。
(四)加强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
以重点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为抓手,加强河流生态水面及湖泊湿地、滨河亲水生态岸带建设,维持河流健康生命,提升城市人居生态环境。在河湖防洪除涝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河道生态保护、环库生态防护林带建设,推进河湖水系生态治理修复,建设河湖生态廊道,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打造健康幸福河湖。
1.推进河流生态保护修复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共同推进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结合区域规划和流域规划,通过实施沂水县河道生态修复工程,对沂水县河道进行生态修复,提升河道行洪排涝能力、消除因洪水而产生的洪涝灾害、水土流失问题,满足防洪安全、拦沙蓄水、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的要求,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实现防洪安全、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功能健全、人水和谐的目标,打造人民满意的幸福河湖。同时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高产稳产,加快区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的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村经济效益。
通过打造生态河流,恢复水生植物和沿岸植被,进一步优化滨河生态空间,规划到2035年基本建成沂水县绿色生态廊道网,实现县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环境水质大幅提升。
2.环库生态修复
跋山水库和沙沟水库是沂水县及临沂市重要水源地。规划在水库与陆地交界处设置立体植物缓冲带。在水库周边建设环库生态防护林带工程,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构建乔灌结合、疏密适当的环湖生态防护林带,在不占用耕地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设置防护林带宽度,建立50~200米宽环库生态保护带,结合水库增容工程,建设环库道路,实施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等工程,防治面源污染,保护水库水质,进一步确保供水水质。
(五)持续开展水质提升相关工程
规划加强城镇污水治理,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方位城乡统筹考虑水污染治理行动,在加强城镇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农村生活污水的综合治理,全面提升水质,建设清洁水环境,扭转水污染劣势,打造健康水生态。
1.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改造,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加强建成区面源初期雨水的收集和处理。结合沂水县现有城市发展规划,因地制宜,接纳城市初期雨水补给地表水系,建设水生植物生态系统,提高吸收、净化效率,实现初期雨水净化,降低河湖汛期水质波动风险。在部分地区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研究制定排污口管理相关文件,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组织开展城市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通过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入河湖排污口,不断加大整治力度。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及农业农村污染控制。
加强污水生态净化和处理。规划采用溢流坝+生态滞留塘+多级人工湿地系统处理工艺,在各入河排污口下游因地制宜建设溢流坝,将上游微污染河水拦截在河道内,并利用河道滩地和滨水带分别建设生态滞留塘和多级人工湿地系统,使入河中水和微污水依次通过并得到净化,改善河流水质。为解决水流不畅造成水质恶化的问题,对重点河段、河湾采取生态浮岛、增氧曝气、生物操控等措施,进一步改善和保障河湖水质。
2.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按照《沂水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2020—2025年)》,坚持生活污水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和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根据村庄区位条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产生污水情况,因地制宜,采用不同方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一是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养殖场的监督管理,配套建设粪便雨污分流、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应当采取雨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二是通过采用建设污水处理站、纳入市政管网和分散收集集中拉运三种模式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治理。梯次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所有村庄延伸覆盖,逐步消除农村严重污染水体,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六)推动水系连通建设水美乡村
通过农村水系连通工程、农村水系综合治理、农村汪塘综合治理等工程,对农村水系进行综合整治,打造清洁水美乡村,实现全面乡村振兴。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关键举措。农村河湖水系综合整治着眼于恢复河道基本功能、修复河道空间形态、改善河湖水环境质量三方面任务,通过“涵水源、管好盆、护好水、显内涵”等措施,加大水源涵养力度,加强农村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提升农村河湖内在品质。
1.推进水系连通
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针对农村水系存在的淤塞萎缩、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等突出问题,立足乡村河流特点和保护发展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按照“表象在水体,根源在陆域”的思路,以县域为单元、河流为脉络、村庄为节点,通过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水系连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多种措施,集中连片推进,水域岸线并治,结合城乡发展和产业发展,对现有的水利设施进行综合治理,完善水系水网建设,优化水系连通,构建“河河、河渠、河库相连”的水系网络。
2.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建设水美乡村
实施农村水系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水美乡村,不断增强农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施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工程,对农村水系进行开挖、疏浚、清淤等,规划整治汪塘600座,对农村汪塘进行清淤、护砌、绿化整治及配套建筑物建设。实施清洁村庄行动,因地制宜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坑塘进行疏挖整治、生态防护、景观绿化、配套桥涵泵站建设,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整治提升村容村貌,实施村庄美化、洁化、硬化、亮化、绿化行动,全面建设“水美乡村”。
(七)着力打造水文化水景观工程
在河湖治理基础上,以滨水公园、水利风景区、水利风情小镇建设为载体,从沂水历史文化、发展历程、地域风土人情等方面着手,分析其文化元素及内在联系,筛选符合当今时代价值观的文化元素,推进水文化与水景观工程建设,通过景观设计,将河湖精神文化、生活方式及民族思想观念等用符号展现出来,营造特色人文景观,传承延续有益河流发展的精神文化,实现河流人文历史的良性回归与持续发展。
1.提炼水文化
沂水人文资源底蕴厚重,秦代置县,隋开皇16年(公元596年)因沂河过境而定名沂水县,迄今已1400多年,历史悠久,齐长城、穆陵关、姑子顶、灵泉寺、圣水坊、东安古城等200余处古遗址。沂水旅游资源丰富,目前已形成山东地下大峡谷、沂蒙七十二崮、天然地下画廊、雪山彩虹谷、沂山森林公园、天上王城等自然风景区,先后荣获“省级旅游强县”“山东县域旅游十强”“全国旅游标准化建设试点县”等称号。
近期规划将现代水网建设中沂水的文化精神物化展示出来,同时展示红色沂水的革命传承,将沂水红色文化融合到水文化之中,建设研究、展示、传播、弘扬水文化的重要基础设施和保障,打造文化展现的基础平台,形成连续完整的文化景观长廊,展现沂水精神,为沂水现代水网建设注入精神内核,建设生态沂水、文化沂水、红色沂水。
2.水景观建设
(1)滨水公园
充分考虑全县水系分布格局和已建滨水公园布局的基础上,筹划在城区段、镇区段等居民集中点周边新建一批滨水生态公园。以工程为依托、水系为脉络、文化为灵魂、景观为亮点打造滨水生态公园,在生态公园中点缀具有当地文化特色的生态景观节点。
(2)水利风景区
充分考虑全县水系分布格局,紧紧依托沂水的水资源和各具特色的水利工程,对已建成的各级各类水利风景区,完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服务设施,在满足旅游功能的同时,融入水利风景区各种要素,不断加大投入,精心打造和创建,增加中介聚集、写生创作、智能研发、创意设计、休闲养老等产业元素,完善服务功能,打造水利服务业综合体。将县域内的水域资源,根据禀赋不同打造成为不同类型的水利风景区。
(3)水利风情小镇
围绕美丽乡村建设和全域旅游开发,突出沂水产业特色,结合当地历史、民俗、文化,精心打造一批水利风情小镇、园、村,发展水利观光、休闲垂钓、水上运动、水上游乐、特色美食、滨水度假等水利风情特色旅游,集中打造“水利风情”区域性品牌,推出一批水利风情生态旅游精品,体现浓郁的水利风情韵味。近、远期规划建设水利风情小镇(村、园)各10个。
(八)构建美丽幸福示范河湖
美丽幸福示范河湖创建是贯彻新时代生态文明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两山论”的具体举措。以《山东省美丽幸福河湖评定办法》《山东省美丽幸福河湖达标基准》为标准,按照“全面系统、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数字建设、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序推进美丽幸福河湖建设,主动衔接打造乡村振兴工程,加强综合整治,加速推动农村美丽幸福河湖创建活动,实现人水和谐共生,切实增强农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规划2025年前创建至少3条市级以上美丽幸福示范河湖。
九、构建数字水利网
按照“需求牵引、应用至上、数字赋能、提升能力”的数字水利发展总要求,遵循“巩基础、理数据、强支撑、智应用、健保障”思路,结合沂水县现状,解决在河流湖泊、水利工程、水利管理、水利监督等方面存在的信息化短板问题,从完善基础感知体系入手,通过数字水务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水行业主题应用建设、数字孪生建设等手段,加强水行业感知能力,加快水利数字化转型,构建高效的智慧水利体系。
(一)推动数字水务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加强水利感知能力建设,完善雨量、水位、流量、水质、墒情、水土保持等监测设施,提升水文测报、水生态监测能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现代化水文站网体系。加强水库、塘坝、引调水等工程安全和运行监测设施建设。实现所有水库视频监控全覆盖,在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库视频监控系统中应用人工智能,对水位、水量等实施预期判定。
(二)补充完善感知体系
1.建立全要素感知体系
遵循“整合已建、统筹在建、规范新建”要求统筹规划,不断加快“天地空”一体化水利感知网建设,针对尚未建设感知体系的部分水库、拦河闸坝等,按照实际需求补充水位、雨量等感知监测建设,完善基础感知体系;补充完善县辖区内重点河流、水库等水位、雨量、流量等多要素感知建设,加强构建“水旱灾害防御”基础感知体系;完善引调水工程、大中型水库等水利工程、下游存在村庄的水库等工程运行和安全监测感知建设,构建“水工程监督”基础感知体系;加快覆盖全县大中型水库、主要湖泊、河流、重要水源地、大型灌区等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构建“水资源监督”感知体系;加快覆盖粮食主产区、高效经济区、经常受旱区等植被、土壤墒情等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建设,构建“水生态保护”感知体系。
2.扩大感知范围
进一步优化前端监测“点、线、面”布局,针对本县境内引调水工程、河道、大中型水利工程、重点防洪区域、山洪易发区域、集中供水水源、水源地保护工程及灌区等,综合运用传统感知手段和遥感卫星、雷达、无人机、高清AI摄像头等新型基础感知设施,增加区域监测密度,实现全域范围内“天、地、空”感知覆盖,构建天地空一体化水利感知网,为数字孪生建设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3.优化、提升感知设施
进一步提升部分感知设备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提高设备可靠性和精准度;加强运用遥感卫星、雷达、无人机、高清AI摄像头等新型基础感知设施,提升区域监测手段;综合运用5G、物联网等新一代通信技术,保障感知数据传输的速率和安全。
(三)推动数字水务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1.升级、改造水利业务网、工控网等
依托于现有水利业务网,通过光纤、物联网、5G等技术和手段,构建互联、高速的水利网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化网络架构,实现物联感知数据、视频监测数据等实时传输,实现设备设施的实时监测和远程控制。完善通信布局,将水利业务网、工控网、电子政务网和互联网结合,形成高速、互联、安全的水网网络。
2.完善水利—政务混合云
依托分布式存储、分布式计算、软件定义网络以及云安全防护等技术进一步完善水利云,集约节约地为水网提供统一标准且稳定可靠的信息技术资源支撑,并能更好地适应未来水利业务弹性扩展。
(四)完善数据与应用服务中心建设
1.基础数据库建设
依托临沂市水利大数据中心建设沂水县水利大数据平台,同时将数据向省市级大数据中心共享,构建省市县三级协同共享的水利大数据体系。
在现有各类水网工程基础数据、监测数据和业务数据等信息数据资源的基础上,打破数据碎片化、数据孤岛等陈旧模式,建立水网主题数据库,为水网业务发展提供数据支撑。建立针对包含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挖掘分析、可视化、更新、共享和安全等“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标准规范体系,保障数据可靠、可用,并与气象、国土、市政、公安、环保、建设等部门的信息实现共享交换,达成水利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的目标。
2.业务中台建设
业务中台是水利业务应用支撑的综合集成环境,整合数据资源、应用资源、服务资源、接口资源,构建共享开放服务体系,形成统一的能力接入、应用服务、运营管理等标准资源,提供大量应用基础支撑和业务应用能力支撑服务,为一体化水利业务应用平台提供统一用户、统一门户、工作流管理、统一地图服务等基础能力支撑。基于中台技术为水网调度等工作提供支撑。
(五)构建水管理全业务应用系统
按照“大中台、小前台、微服务”的架构,实行共性应用资产下沉,重点聚焦水网业务共性剥离和微服务构建,通过为上层水利业务应用统一提供公共基础服务支撑,避免不同水利业务应用之间的重复建设,支持前台快速开展业务创新。建立水利统一应用支撑体系。充分利用临沂市政务云公共支撑服务,整合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视频、融合通信、地理信息系统等多种新信息通信技术,构建水利数字化支撑平台,实现技术、业务和多样化数据的深度融合,支撑业务应用敏捷开发、快速迭代。针对沂水县水网工程开发统一调度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水网工程基础数据统一归集、监测数据的实时获取、运行状态及时感知、调度指令统一下发。
1.一体化业务应用平台
根据沂水县水网业务特点,进行业务整合,统筹建设包括沂水县数字河湖、农村饮水安全、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水资源安全保障、水旱灾害防御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移民、办公信息化等水利核心业务的一体化业务应用平台。
2.业务应用提升工程
按照沂水县水利事业“十四五”规划要求,完善水旱灾害防御业务应用系统开发,针对水旱灾害预报建立专业模型,增强县级水务防汛部门用户功能,支撑“四预”,发挥系统效用。
3.大中型水库调度管理一体化平台
根据大中型水库的主要业务内容,以先进的感知设备、视频AI技术、大数据应用、GIS三维建模为基础,构建覆盖全县大中型水库的智慧管理体系,为水库安全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六)提升水利网络安全保障
1.水利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程
推进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完成县级水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级保护达标率达到100%,三级以上信息系统等级保护达标率达到90%。
2.制度建设
制定权责明确的信息化管理制度,完善运行维护机制、人才技术保障机制等各项水利制度体系,确保数字水利体系健康有序发展。
(七)逐步推进数字孪生水网建设
按照数字孪生平台建设要求,规划选取跋山水库、沙沟水库2座大型水库开展数字孪生水网试点工程。
按“算据”“算力”“算法”三方面进行建设。算据建设,主要通过优化基础感知体系和完善数据存储、融合能力完成。算力建设,主要通过加强数据传输和运算能力完成。算法建设,按照沂水县智慧水网建设实际需求,选择沂水县重点的河流、水库、闸坝等建设模型库和知识库。模型库主要构建水利模型库和算法模型库,知识库主要构建预报调度方案库、专家经验库和业务规则库。构建完成算法库,与省级进行对接和共享。
水利模型库。构建包含水文模型、水动力模型、水质模型、地下水模型等通用水利模型和水资源配置、水土流失监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评估等专有水利模型。算法模型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将水网业务与人工智能算法相结合,借助模式识别、关联规则分析、集成学习和深度学习模型等算法,实现对游泳、钓鱼等违规行为,水质情况,入侵检测等具体业务的识别、分析、预测等。
预报调度方案库根据沂水县内物理流域特点、水利工程参数、影响区域范围等,结合气象、水文监测、工程安全监测等信息,对历史典型洪水预报、水资源调度预案等进行自动化、文本化和知识化处理,结合预案关键信息检索与索引,构建迭代的预报调度库。
专家知识库。构建基于专家经验决策的历史过程,通过文字、公式、图形图像等形式进行固化,结合人工智能算法形成专家经验主导下的融合元认知知识,实现经验的有效复用和持续积累。
业务规则库。将业务文档内容结构化处理,形成一系列可组合应用的结构化规则集,结合关键规则信息实现规则系统化、可视化、套件化管理。
(八)重点工程
1.小型水库雨水工情自动测报系统。系统主要由雨量监测站、水位监测站及视频和图像监测站等站点组成,同时建立规范、统一的监测平台,集数据传输、信息共享、数据储存于一体,规范项目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提升信息化水平,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2.农村供水、饮水管理系统。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建设在线监测设备、供水信息化平台,实时感知供水系统的运行状态,实现对农村供水工程远程监控、在线监测、实时预警、智慧监管等。
3.沂水县水利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通过构建一个平台,一张网络、一幅地图、一个中心、一套保障体系,容纳本县各项水利业务应用,形成覆盖全水利行业的综合管理平台。
主要建设内容有:
水利专题数据库—依托沂水县大数据中心,遵从统一的技术架构,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分级部署的原则,搭建沂水县水利专题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中心资源上下对接、共享。
综合业务应用管理平台—通过一个登陆门户、分级权限管理方式,实现防汛及水利业务、信息预警与运行维护等系统整合,将县域区内的多种水利应用集成进来,提高系统资源共享、业务协同能力和行业管理水平。
系统标准与安全保障体系—包括制定信息化软硬件、数据与交换系统等各类标准规范,建立系统安全保障等内容。
十、推进现代水网高质量发展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障水安全的需求,结合国家水网建设,统筹规划省市县水网建设,坚持高标准、高水平,推动水网安全发展、绿色发展、融合发展,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现代水网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一)推进安全发展
1.提升水安全保障标准。根据国家、省制定的水网工程技术标准,健全与水安全保障目标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标准体系,实现水网工程高标准建设。对已建工程进行升级改造,系统提高水网的整体安全性,针对气候变化影响和安全保障需求,复核流域区域防洪能力、防洪标准,提高防洪保安全、城乡供水保障、水生态修复能力,有效应对洪涝灾害、特大干旱、水污染事件等风险,统筹提升水安全保障水平。
2.加强水安全风险管控。以防洪、水资源、水生态等风险防控为重点,健全水网工程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工程安全风险识别,建立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全链条管控机制,确保水网工程运行安全。加强水网统一调度和水工程联合调度,发挥运行整体效能,增强系统安全韧性和抗风险能力。制定完善水网建设和运行管理安全风险应急预案,防范化解突发水安全事件,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3.加强河湖行蓄洪空间管理。根据人口、经济规模,分级、分类、分步推进河湖管理和治理,对重要河湖范围内影响行洪和滞蓄洪水的民居,分别采取退人又退耕的“双退”方式和退人不退耕的“单退”方式,严格限制人口和新增产业入迁,积极组织居民外迁,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和“减总量、优存量、建新村、分步走”的总体部署,保持天然洪水宣泄通道。对居住人口少且行蓄洪作用较大的村居采取“双退”措施,还河还湖;采取“单退”措施的河湖,积极组织居民外迁,一般年份或非汛期仍可进行农业生产,在汛期或遇洪水年份确保发挥行蓄洪作用。
完成主要江河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并向社会公告,明确河湖管控空间。依据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强化分区管控和用途管制,依法严格禁止无序开发的行为,严格制止人为加大河道洪水风险的活动,恢复和扩大必要的拦洪拦沙以及洪水行蓄场所,维护河湖水域岸线行洪功能和空间完整性。
(二)推动绿色发展
1.强化水资源承载力刚性约束
充分考虑流域区域水资源承载力,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加强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合理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对水资源超载区,要加强用水需求侧管理,大力推动各领域节水,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合理规划建设引调水工程,增加水源补给,退减挤占的河道生态水量,压减地下水超采,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充分考虑河流水系、水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等影响,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上地下,统筹相关区域用水需求,合理确定可调出水量,为构建水网提供水源支撑。
2.建设生态水网工程
把生态文明理念贯穿水网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全过程,优化水网工程布局和建设方案,严格执行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国土空间管控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河道治理、堤防加固、引调水、调蓄水源等水网工程建设,注重生态保护,采取生态友好型建设方案、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因地制宜对已建设水网工程实施生态化改造,推动小水电绿色转型升级,建设绿色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加强水网生态调度,保障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生态系统完整性和水生生物多样性。
(三)统筹融合发展
1.强化各层级水网融合
加强与国家骨干网和省级网的互联互通。建设完善县级水网,发挥水网工程整体效益。加强雨洪资源利用,加强配套工程建设,开展区域水系连通,推进再生水利用网络建设,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完善灌排体系,提高水资源调配能力和供水保障程度,逐步降低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提高重特大干旱防御水平。
有序推进市县水网协同融合。依托国家骨干网及省市级水网的调控作用,优化县级河湖水系布局,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打通防洪排涝和水资源调配“最后一公里”,提升城乡水利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因地制宜开展城市水系连通,留足城市河湖生态空间和防洪排涝空间,推进再生水利用网络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支持城市供水管网向乡村延伸,加强农村供水工程与城市管网互连互通,完善灌排体系,开展农村水系综合整治,提高农村水安全保障能力。
2.系统提升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
强化水资源承载力刚性约束,坚持“四水四定”,合理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大力推动各领域节水,合理规划建设引调水工程。建设生态水网工程,把生态文明理念贯穿水网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全过程,注重生态保护,加强水网生态调度,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加快对沂水县地下水超采的系统防治。
3.与海绵城市建设协同推进
按照“以水为骨,山水相连,三纵四横,多点多心”的海绵空间格局,落实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逐步实现“至少75%的降雨实现就地消纳和利用,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零,完成55%以上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基本消除已排查的农村黑臭水体。
4.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按照沂水县数字水利建设的发展要求,以数字化驱动水利治理方式变革,提升水在集约化整合、协作化开发和高效化利用的要素功能,释放水利对社会发展的融合、转型、提升作用,服务构筑现代化农业、制造业高地等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服务水生态水环境改善提升新常态。
5.水文化元素融合
提升水利工程文化内涵和文化品位。把文化元素融入到水利规划和工程设计中,努力使每一处水利工程都成为独具风格的水利建筑艺术精品,成为展现先进施工工艺和现代管理水平的现代高科技载体和现代水工建筑艺术载体。增加文化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形成以工程为轴心,集兴利除害、人文景观、民俗风情于一体的乐水家园,丰富现有水利工程的文化环境和艺术美感。
提升水利风景区水文化示范作用,把水利风景区建设作为提升水工程及其水环境的文化内涵和品位的示范工程。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过程中,更加注重水利功能与人文内涵的有机结合,以及水利科技知识的普及,注重塑造精品景区,提升景区质量,加强宣传和引导,提升景区社会影响力,使之成为传播水文化的重要平台,成为水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水文化遗产保护。深入挖掘传统水文化遗产,摸清传统水文化遗产的内容、种类和分布等情况,认真梳理传统水文化遗产的科学内核,切实保护好各类水文化遗产。
(四)助力碳达峰、碳中和
1.与能源交通行业融合发展
根据协同推进“风光水储”一体化要求,与能源产业布局融合,在强化节水的基础上,根据水资源承载条件,优化产业布局,保障重要能源基地合理用水需求,加强水网与风电、光电基地协同布局,促进新能源消纳,调节电网运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推进水网与航运融合发展,加强水网与水运统筹,结合流域综合规划,科学论证和有序推进内河航运发展。
2.夯实森林湿地碳汇基础
森林植被、湿地的碳储量占到了陆地碳库总量的一半以上,是气候变化的“缓冲器”。发挥森林、湿地“储碳库”和“吸碳器作用”,通过光合作用、根茎叶果堆积形成动植物残存体和水所组成泥炭的碳储存能力,统筹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巩固提升退化林草湿地的固碳作用。
3.与现代农业融合发展
在水土资源条件适宜地区,新建一批现代化灌区,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改造,提高灌区输配水效率,提升粮食生产保障能力、增加秸秆还田、增加有机肥施用、采用轮作制度和土地利用方式等,让农田土壤由碳源转化为碳汇。
(五)系统提升治理管理能力
1.提升融资能力
落实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要求,健全多元化水利投融资机制,积极争取扩大实际水利投资规模,用好水利中长期贷款等金融信贷资金,推进水利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积极探索投建运营一体化的建设管理模式,在加大政府投资基础上,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股权合作、PPP等方式参与水网建设运营。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动修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建立水网区域综合定价机制,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水资源税改革。研究推动建立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全面深化水价改革
积极落实《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推动城乡供水水费财政补贴制度改革,城乡供水水费按核定供水水价计征,公共财政对用水户由“暗补”变“明补”。建立健全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完善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严格落实城镇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落实《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完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加快建立起合理反映农业供水成本、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加快区域综合水价改革,在科学分析供用水量的基础上,分地区、分行业制定统一水价。理顺再生水价格体系,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促进再生水资源化利用。
3.推进水权交易市场改革
推进水权分配与确权登记,探索推动区域水权、取水权、灌溉用水户水权等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常规水源取水需求可采取水权交易方式解决。依托中国水权交易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平台,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可交易水权范围和类型、交易主体和期限、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交易平台运作规则,加快水权水市场建设。
4.完善水网调度运行机制
建设县级水网调度中心并接入市级水网调度系统,面向防洪减灾、跨流域水资源调配、应急水量调度,集智慧调度与控制为一体,实现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等多目标的联合智慧调度。推进工程标准化管理,探索实行工程管养分离,促进工程管理专业化、标准化、物业化。
(六)推行水网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
沂水县水网规模以上水利工程全部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建立水利工程从项目立项到降等报废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已建水利工程数字档案全面建立,水雨情自动监测全面实现,视频图像监控全面覆盖,工情自动监测全面提升,建立水库、堤防等工程安全评估指标库和智能决策模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让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科技与水利业务深度融合。
围绕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主体责任、安全检查、安全监测、安全鉴定、经费保障、维修养护、除险加固、控制运用、应急管理、降等报废等环节,设定管理事项工作时限,建立自动提醒督促机制,规范办事流程,实现问题销号闭环管理。
十一、投资估算及分期实施意见
(一)投资匡算及实施安排
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全县规划重点水利项目185项,总投资276.99亿元,其中近期投资145.74亿元。
(二)资金筹措
按照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纯公益性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资金支持,整合市、县两级财政投入,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
十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于水利改革发展各领域、各环节,为增强水安全保障能力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坚定政治方向,保持政治定力,做到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减、尺度不能松,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突出规划引领。本规划是全县现代水网建设的指导性文件,科学编制现代水网建设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切实发挥规划在全县水利事业发展中的战略导向和引领约束作用,确保发展方向、目标指标、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协调统一。
(三)强化要素保障。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要求,强化水利建设项目与资金、土地、环境、能耗等要素统筹和精准对接。加大各级财政对水利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切实保障水利建设资金需求。加强水利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已报废水库腾出的建设用地优先用于保障水利工程建设,抓好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要件办理,解决征地移民中的重大问题,积极落实建设条件。扎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保障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四)完善规划实施机制。深入研究水利改革发展重大事项,统筹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着力破解规划实施的关键性和深层次制约。严格落实责任主体,制定规划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明确细化任务落实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健全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实行县级统筹、乡镇抓落实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合力推进规划落地实施。
(五)广泛凝聚治水合力。构建政府主导引领、社会协同推进、公众积极参与的治水兴水新格局。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增强水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提升全民节水、爱水、亲水、护水观念。广泛凝聚共识,扩大社会参与,调动各方力量投身全县现代水网建设实践。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治水兴水合力。
(六)加强科技支撑。积极开展引调水调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提升等水网建设重大问题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提高水网统筹规划、系统设计、建设施工、联合调度等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水平。加快水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水利科研机构的科研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重大水利工程智能化管理和决策水平。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县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批复
沂政字〔2023〕28号
县水利局:
你局《关于申请公布全县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相关请示事项,你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沂水县水利局关于申请公布全县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水利局
关于申请公布全县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请示
县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不断提升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能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现申请公布全县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农村百人供水饮用水水源地357处、农村千人供水饮用水水源地128处、千吨万人供水饮用水水源地12处)。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复。
附件:1.沂水县农村百人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2.沂水县农村千人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3.沂水县农村千吨万人及以上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附件1
沂水县农村百人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 序号 | 供水工程编码 | 水源地标准名称 | 所在位置 | 水源类型 |
| 1 | 371323001393 | 蒿子沟村水源地 | 圈里乡蒿子沟村 | 地下水 |
| 2 | 371323001392 | 小峪子沟村水源地 | 圈里乡小峪子沟村 | 地下水 |
| 3 | 371323001391 | 相家北山村水源地 | 圈里乡相家北山村 | 地下水 |
| 4 | 371323001390 | 哨虎峪村水源地 | 圈里乡哨虎峪村 | 地下水 |
| 5 | 371323001389 | 上良门村水源地 | 圈里乡上良门村 | 地下水 |
| 6 | 371323001388 | 耆老峪村水源地 | 圈里乡耆老峪村 | 地下水 |
| 7 | 371323001387 | 吕家西山村水源地 | 圈里乡吕家西山村 | 地下水 |
| 8 | 371323001386 | 鲁桑园村水源地 | 圈里乡鲁桑园村 | 地下水 |
| 9 | 371323001385 | 下二郎峪村水源地 | 圈里乡下二郎峪村 | 地下水 |
| 10 | 371323001384 | 茅坪村水源地 | 圈里乡茅坪村 | 地下水 |
| 11 | 371323001383 | 朱家峪子村水源地 | 圈里乡朱家峪子村 | 地表水 |
| 12 | 371323001382 | 中良门村水源地 | 圈里乡中良门村 | 地下水 |
| 13 | 371323001381 | 姚峪子村水源地 | 圈里乡姚峪子村 | 地下水 |
| 14 | 371323001380 | 上二郎峪村水源地 | 圈里乡上二郎峪村 | 地下水 |
| 15 | 371323001379 | 七箭村水源地 | 圈里乡七箭村 | 地表水 |
| 16 | 371323001378 | 牛家沟村水源地 | 圈里乡牛家沟村 | 地下水 |
| 17 | 371323001377 | 吉林村水源地 | 圈里乡吉林村 | 地下水 |
| 18 | 371323001376 | 卜卦崖村水源地 | 圈里乡卜卦崖村 | 地下水 |
| 19 | 371323001374 | 中二郎峪村水源地 | 圈里乡中二郎峪村 | 地下水 |
| 20 | 371323001373 | 增山后村水源地 | 圈里乡增山后村 | 地下水 |
| 21 | 371323001372 | 西相家庄村水源地 | 圈里乡西相家庄村 | 地下水 |
| 22 | 371323001370 | 柿子园村水源地 | 圈里乡柿子园村 | 地下水 |
| 23 | 371323001369 | 石栏村水源地 | 圈里乡石栏村 | 地下水 |
| 24 | 371323001368 | 上獐子峪村水源地 | 圈里乡上獐子峪村 | 地下水 |
| 25 | 371323001367 | 三山村水源地 | 圈里乡三山村 | 地下水 |
| 26 | 371323001366 | 麻庄村水源地 | 圈里乡麻庄村 | 地下水 |
| 27 | 371323001364 | 上考洼村水源地 | 圈里乡上考洼村 | 地下水 |
| 28 | 371323001363 | 下考洼村水源地 | 圈里乡下考洼村 | 地下水 |
| 29 | 371323001362 | 杨家洼村水源地 | 泉庄镇杨家洼村 | 地下水 |
| 30 | 371323001361 | 小庄峪村水源地 | 泉庄镇小庄峪村 | 地下水 |
| 31 | 371323001290 | 南峪水源地 | 夏蔚镇南峪村 | 地下水 |
| 32 | 371323001358 | 石牛坡村水源地 | 泉庄镇石牛坡村 | 地下水 |
| 33 | 371323001357 | 康家泉村水源地 | 泉庄镇康家泉村 | 地下水 |
| 34 | 371323001356 | 东棋盘村水源地 | 泉庄镇东棋盘村 | 地下水 |
| 35 | 371323001355 | 西昌峪村水源地 | 泉庄镇西昌峪村 | 地下水 |
| 36 | 371323001354 | 泉庄村水源地 | 泉庄镇泉庄村 | 地下水 |
| 37 | 371323001352 | 南坡村水源地 | 泉庄镇南坡村 | 地下水 |
| 38 | 371323001351 | 松元村水源地 | 泉庄镇松元村 | 地下水 |
| 39 | 371323001350 | 松柏崖村水源地 | 泉庄镇松柏崖村 | 地下水 |
| 40 | 371323001349 | 石汪峪村水源地 | 泉庄镇石汪峪村 | 地下水 |
| 41 | 371323001256 | 南峪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南峪村 | 地下水 |
| 42 | 371323001346 | 石佛沟村水源地 | 泉庄镇石佛沟村 | 地下水 |
| 43 | 371323001345 | 深门峪村水源地 | 泉庄镇深门峪村 | 地下水 |
| 44 | 371323001343 | 三庄村水源地 | 泉庄镇三庄村 | 地下水 |
| 45 | 371323001341 | 坡峪村水源地 | 泉庄镇坡峪村 | 地下水 |
| 46 | 371323001340 | 梅家坡村水源地 | 泉庄镇梅家坡村 | 地下水 |
| 47 | 371323001339 | 马头崖村水源地 | 泉庄镇马头崖村 | 地下水 |
| 48 | 371323001338 | 罗家万村水源地 | 泉庄镇罗家万村 | 地下水 |
| 49 | 371323001337 | 龙骨洞村水源地 | 泉庄镇龙骨洞村 | 地下水 |
| 50 | 371323001336 | 韩峪村水源地 | 泉庄镇韩峪村 | 地下水 |
| 51 | 371323001335 | 崮崖村水源地 | 泉庄镇崮崖村 | 地下水 |
| 52 | 371323001334 | 崮前村水源地 | 泉庄镇崮前村 | 地下水 |
| 53 | 371323001333 | 东郭庄村水源地 | 泉庄镇东郭庄村 | 地下水 |
| 54 | 371323001331 | 张宅村水源地 | 泉庄镇张宅村 | 地下水 |
| 55 | 371323001328 | 西棋盘村水源地 | 泉庄镇西棋盘村 | 地下水 |
| 56 | 371323001326 | 关顶村水源地 | 马站镇关顶村 | 地下水 |
| 57 | 371323001325 | 圣水坊村水源地 | 黄山铺镇圣水坊村 | 地下水 |
| 58 | 371323001324 | 中良子村水源地 | 诸葛镇中良子村 | 地下水 |
| 59 | 371323001323 | 核桃万村水源地 | 夏蔚镇核桃万村 | 地下水 |
| 60 | 371323001322 | 河奎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河奎村 | 地下水 |
| 61 | 371323001320 | 过虎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过虎峪村 | 地下水 |
| 62 | 371323001318 | 桃花万水源地 | 崔家峪镇桃花万村 | 地下水 |
| 63 | 371323001316 | 透明崮村水源地 | 夏蔚镇透明崮村 | 地下水 |
| 64 | 371323001315 | 解家官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解家官庄村 | 地下水 |
| 65 | 371323001313 | 朝阳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朝阳村 | 地下水 |
| 66 | 371323001312 | 柳树头村水源地 | 夏蔚镇柳树头村 | 地下水 |
| 67 | 371323001309 | 松泉官庄村水源地 | 夏蔚镇松泉官庄村 | 地下水 |
| 68 | 371323001305 | 泉沟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泉沟村 | 地下水 |
| 69 | 371323001299 | 前武家庄水源地 | 院东头镇前武家庄村 | 地下水 |
| 70 | 371323001296 | 郝家坪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郝家坪村 | 地下水 |
| 71 | 371323001295 | 小东峪村水源地 | 沙沟镇小东峪村 | 地下水 |
| 72 | 371323001294 | 麻峪子村水源地 | 沙沟镇麻峪子村 | 地下水 |
| 73 | 371323001292 | 大战地水源地 | 夏蔚镇大战地村 | 地下水 |
| 74 | 371323001291 | 长岭南山村水源地 | 夏蔚镇长岭南山村 | 地下水 |
| 75 | 371323001238 | 南峪水源地 | 崔家峪镇南峪村 | 地下水 |
| 76 | 371323001289 | 炕头水源地 | 夏蔚镇炕头村 | 地下水 |
| 77 | 371323001288 | 荒地村水源地 | 夏蔚镇荒地村 | 地下水 |
| 78 | 371323001287 | 崔家沟村水源地 | 夏蔚镇崔家沟村 | 地下水 |
| 79 | 371323001286 | 曹家林水源地 | 夏蔚镇曹家林村 | 地下水 |
| 80 | 371323001285 | 北峪子村水源地 | 夏蔚镇北峪子村 | 地下水 |
| 81 | 371323001284 | 牛场子水源地 | 夏蔚镇牛场子村 | 地下水 |
| 82 | 371323001281 | 南梨园水源地 | 崔家峪镇南梨园村 | 地下水 |
| 83 | 371323001280 | 大崮前村水源地 | 诸葛镇大崮前村 | 地下水 |
| 84 | 371323001279 | 文家峪村水源地 | 诸葛镇文家峪村 | 地下水 |
| 85 | 371323001277 | 山前村水源地 | 诸葛镇山前村 | 地下水 |
| 86 | 371323001276 | 黄山旺村水源地 | 黄山铺镇黄山旺村 | 地下水 |
| 87 | 371323001275 | 东戚家庄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东戚家庄村 | 地下水 |
| 88 | 371323001273 | 红石官庄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红石官庄村 | 地下水 |
| 89 | 371323001271 | 兰石墩村水源地 | 马站镇兰石墩村 | 地下水 |
| 90 | 371323001270 | 大沟峪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大沟峪村 | 地下水 |
| 91 | 371323001269 | 圈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圈庄村 | 地下水 |
| 92 | 371323001268 | 金牛官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金牛官庄村 | 地下水 |
| 93 | 371323001267 | 薛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薛家庄村 | 地下水 |
| 94 | 371323001264 | 唐家庄子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唐家庄子村 | 地下水 |
| 95 | 371323001263 | 太平官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太平官庄村 | 地下水 |
| 96 | 371323001262 | 小伴城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小伴城村 | 地下水 |
| 97 | 371323001261 | 向阳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向阳村 | 地下水 |
| 98 | 371323001260 | 后龙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后龙家庄村 | 地下水 |
| 99 | 371323001258 | 跋山店子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跋山店子村 | 地下水 |
| 100 | 371323001257 | 甘河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甘河村 | 地下水 |
| 101 | 371323001347 | 石门村水源地 | 泉庄镇石门村 | 地下水 |
| 102 | 371323001255 | 后金鸡埠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后金鸡埠村 | 地下水 |
| 103 | 371323001251 | 东李家庄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东李家庄村 | 地下水 |
| 104 | 371323001250 | 大桥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大桥村 | 地下水 |
| 105 | 371323001248 | 后沟村水源地 | 高庄镇后沟村 | 地下水 |
| 106 | 371323001247 | 铁峪村水源地 | 沙沟镇铁峪村 | 地下水 |
| 107 | 371323001246 | 柴火万村水源地 | 夏蔚镇柴火万村 | 地下水 |
| 108 | 371323001245 | 东南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东南峪村 | 地下水 |
| 109 | 371323001244 | 黑窝子村水源地 | 夏蔚镇黑窝子村 | 地下水 |
| 110 | 371323001243 | 凤鸣峪水源地 | 杨庄镇凤鸣峪村 | 地下水 |
| 111 | 371323001240 | 花峪水源地 | 崔家峪镇花峪村 | 地下水 |
| 112 | 371323001239 | 上常庄水源地 | 崔家峪镇上常庄村 | 地下水 |
| 113 | 371323001034 | 石门村水源地 | 沙沟镇石门村 | 地下水 |
| 114 | 371323001233 | 罗汉崖村水源地 | 泉庄镇罗汉崖村 | 地下水 |
| 115 | 371323001231 | 杨家坪水源地 | 高桥镇杨家坪村 | 地下水 |
| 116 | 371323001230 | 程家庄村水源地 | 马站镇程家庄村 | 地下水 |
| 117 | 371323001227 | 上良峪村水源地 | 道托镇上良峪村 | 地下水 |
| 118 | 371323001226 | 大豹虎峪村水源地 | 马站镇大豹虎峪村 | 地下水 |
| 119 | 371323001225 | 北东埠村水源地 | 马站镇北东埠村 | 地下水 |
| 120 | 371323001222 | 后善疃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后善疃村 | 地下水 |
| 121 | 371323001221 | 向沂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向沂村 | 地下水 |
| 122 | 371323001218 | 庙入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庙入村 | 地下水 |
| 123 | 371323001217 | 沟石块水源地 | 院东头镇沟石块村 | 地下水 |
| 124 | 371323001216 | 小于岭水源地 | 院东头镇小于岭村 | 地下水 |
| 125 | 371323001215 | 沙里沟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沙里沟村 | 地下水 |
| 126 | 371323001214 | 塔涧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塔涧村 | 地下水 |
| 127 | 371323001213 | 东西坪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东西坪村 | 地下水 |
| 128 | 371323001212 | 老猫窝水源地 | 院东头镇老猫窝村 | 地下水 |
| 129 | 371323001211 | 扈山店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扈山店村 | 地下水 |
| 130 | 371323001210 | 佟家庄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佟家庄村 | 地下水 |
| 131 | 371323001209 | 下马都峪村水源地 | 高庄镇下马都峪村 | 地下水 |
| 132 | 371323001206 | 小崮头村水源地 | 沙沟镇小崮头村 | 地下水 |
| 133 | 371323001205 | 龙河官庄水源地 | 沙沟镇龙河官庄村 | 地下水 |
| 134 | 371323001204 | 石槽峪村水源地 | 沙沟镇石槽峪村 | 地下水 |
| 135 | 371323001203 | 沈家洞村水源地 | 沙沟镇沈家洞村 | 地下水 |
| 136 | 371323001202 | 刘家洞水源地 | 沙沟镇刘家洞村 | 地下水 |
| 137 | 371323001201 | 葛沟东山村水源地 | 夏蔚镇葛沟东山村 | 地下水 |
| 138 | 371323001200 | 西牛家坪水源地 | 夏蔚镇西牛家坪村 | 地下水 |
| 139 | 371323001196 | 院庄村水源地 | 夏蔚镇院庄村 | 地下水 |
| 140 | 371323001195 | 上桃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上桃峪村 | 地下水 |
| 141 | 371323001194 | 黄泥泉水源地 | 杨庄镇黄泥泉村 | 地下水 |
| 142 | 371323001192 | 胡同峪水源地 | 崔家峪镇胡同峪村 | 地下水 |
| 143 | 371323001190 | 红花峪村水源地 | 诸葛镇红花峪村 | 地下水 |
| 144 | 371323001189 | 上华庄村水源地 | 诸葛镇上华庄村 | 地下水 |
| 145 | 371323001188 | 蟠牛场村水源地 | 诸葛镇蟠牛场村 | 地下水 |
| 146 | 371323001187 | 于家旺村水源地 | 诸葛镇于家旺村 | 地下水 |
| 147 | 371323001186 | 大崮峪村水源地 | 诸葛镇大崮峪村 | 地下水 |
| 148 | 371323001182 | 兰香埠水源地 | 许家湖镇兰香埠村 | 地下水 |
| 149 | 371323001180 | 鞠家旺村水源地 | 马站镇鞠家旺村 | 地下水 |
| 150 | 371323001178 | 李家大峪村水源地 | 马站镇李家大峪村 | 地下水 |
| 151 | 371323001177 | 八大庄村水源地 | 马站镇八大庄村 | 地下水 |
| 152 | 371323001176 | 小湖村水源地 | 马站镇小湖村 | 地下水 |
| 153 | 371323001174 | 井峪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井峪村 | 地下水 |
| 154 | 371323001173 | 红卫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红卫村 | 地下水 |
| 155 | 371323001169 | 前石良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前石良村 | 地下水 |
| 156 | 371323001168 | 双全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双全村 | 地下水 |
| 157 | 371323001164 | 朝阳官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朝阳官庄村 | 地下水 |
| 158 | 371323001162 | 前金鸡埠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前金鸡埠村 | 地下水 |
| 159 | 371323001160 | 徐家官庄村水源地 | 马站镇徐家官庄村 | 地下水 |
| 160 | 371323001159 | 高家岭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高家岭村 | 地下水 |
| 161 | 371323001158 | 丰粮坪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丰粮坪村 | 地下水 |
| 162 | 371323001157 | 独路子水源地 | 院东头镇独路子村 | 地下水 |
| 163 | 371323001156 | 下岩峪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下岩峪村 | 地下水 |
| 164 | 371323001155 | 偏良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偏良村 | 地下水 |
| 165 | 371323001151 | 石泉峪水源地 | 沙沟镇石泉峪村 | 地下水 |
| 166 | 371323001148 | 双山水源地 | 夏蔚镇双山村 | 地下水 |
| 167 | 371323001147 | 西卞山村水源地 | 诸葛镇西卞山村 | 地下水 |
| 168 | 371323001145 | 东升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东升村 | 地下水 |
| 169 | 371323001144 | 后庞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后庞家庄村 | 地下水 |
| 170 | 371323001143 | 小滑石沟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小滑石沟村 | 地下水 |
| 171 | 371323001141 | 西中峪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西中峪村 | 地下水 |
| 172 | 371323001140 | 南黄家庄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南黄家庄村 | 地下水 |
| 173 | 371323001138 | 红门岭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红门岭村 | 地下水 |
| 174 | 371323001137 | 海子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海子村 | 地下水 |
| 175 | 371323001136 | 于家洞村水源地 | 沙沟镇于家洞村 | 地下水 |
| 176 | 371323001135 | 杨家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杨家峪村 | 地下水 |
| 177 | 371323001134 | 石牛峪水源地 | 夏蔚镇石牛峪村 | 地下水 |
| 178 | 371323001133 | 石家官庄村水源地 | 夏蔚镇石家官庄村 | 地下水 |
| 179 | 371323001132 | 连崮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连崮峪村 | 地下水 |
| 180 | 371323001131 | 北上位村水源地 | 夏蔚镇北上位村 | 地下水 |
| 181 | 371323001126 | 申家庄村水源地 | 马站镇申家庄村 | 地下水 |
| 182 | 371323001125 | 王官庄村水源地 | 道托镇王官庄村 | 地下水 |
| 183 | 371323001124 | 郭家庙子村水源地 | 马站镇郭家庙子村 | 地下水 |
| 184 | 371323001123 | 泥峪子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泥峪子村 | 地下水 |
| 185 | 371323001121 | 燕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燕家庄村 | 地下水 |
| 186 | 371323001120 | 许家石良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许家石良村 | 地下水 |
| 187 | 371323001118 | 马家旺村水源地 | 诸葛镇马家旺村 | 地下水 |
| 188 | 371323001117 | 张家石岭水源地 | 富官庄镇张家石岭村 | 地下水 |
| 189 | 371323001116 | 新诸坞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新诸坞村 | 地下水 |
| 190 | 371323001115 | 龙王峪水源地 | 院东头镇龙王峪村 | 地下水 |
| 191 | 371323001113 | 上虎峪水源地 | 沙沟镇上虎峪村 | 地下水 |
| 192 | 371323001111 | 稳坐官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稳坐官庄村 | 地下水 |
| 193 | 371323001110 | 石良店子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石良店子村 | 地下水 |
| 194 | 371323001109 | 牛岭村水源地 | 道托镇牛岭村 | 地下水 |
| 195 | 371323001108 | 东朱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东朱家庄村 | 地下水 |
| 196 | 371323001107 | 东古城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东古城村 | 地下水 |
| 197 | 371323001106 | 上肖家沟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上肖家沟村 | 地下水 |
| 198 | 371323001104 | 前埠子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前埠子村 | 地下水 |
| 199 | 371323001103 | 崮安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崮安村 | 地下水 |
| 200 | 371323001102 | 龙家圈街道马家旺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马家旺村 | 地下水 |
| 201 | 371323001101 | 东大埠岭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东大埠岭村 | 地下水 |
| 202 | 371323001100 | 珠子沟水源地 | 院东头镇珠子沟村 | 地下水 |
| 203 | 371323001099 | 金墙峪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金墙峪村 | 地下水 |
| 204 | 371323001098 | 吉家庄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吉家庄村 | 地下水 |
| 205 | 371323001097 | 碌碡岔水源地 | 院东头镇碌碡岔村 | 地下水 |
| 206 | 371323001096 | 崮墩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崮墩村 | 地下水 |
| 207 | 371323001093 | 红土峪村水源地 | 沙沟镇红土峪村 | 地下水 |
| 208 | 371323001092 | 蜂窝顶水源地 | 沙沟镇蜂窝顶村 | 地下水 |
| 209 | 371323001091 | 相家洼村水源地 | 沙沟镇相家洼村 | 地下水 |
| 210 | 371323001090 | 夹石峪村水源地 | 沙沟镇夹石峪村 | 地下水 |
| 211 | 371323001089 | 贺家沟村水源地 | 沙沟镇贺家沟村 | 地下水 |
| 212 | 371323001088 | 胡墩村水源地 | 夏蔚镇胡墩村 | 地下水 |
| 213 | 371323001086 | 清明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清明峪村 | 地下水 |
| 214 | 371323001085 | 赵高峪水源地 | 夏蔚镇赵高峪村 | 地下水 |
| 215 | 371323001084 | 西峰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西峰峪村 | 地下水 |
| 216 | 371323001082 | 燕子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燕子峪村 | 地下水 |
| 217 | 371323001081 | 甘泉寺水源地 | 夏蔚镇甘泉寺村 | 地下水 |
| 218 | 371323001080 | 南王家庄村水源地 | 夏蔚镇南王家庄村 | 地下水 |
| 219 | 371323001079 | 付家万村水源地 | 夏蔚镇付家万村 | 地下水 |
| 220 | 371323001077 | 对荆峪水源地 | 崔家峪镇对荆峪村 | 地下水 |
| 221 | 371323001074 | 马崮峪村水源地 | 诸葛镇马崮峪村 | 地下水 |
| 222 | 371323001073 | 郝仙院村水源地 | 诸葛镇郝仙院村 | 地下水 |
| 223 | 371323001070 | 后峪村水源地 | 诸葛镇后峪村 | 地下水 |
| 224 | 371323001069 | 黄墩坪石巴崖水源地 | 黄山铺镇黄墩坪石巴崖村 | 地下水 |
| 225 | 371323001068 | 东西河北水源地 | 黄山铺镇东西河北村 | 地下水 |
| 226 | 371323001066 | 荆山岭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荆山岭村 | 地下水 |
| 227 | 371323001065 | 高桥河北水源地 | 高桥镇高桥河北村 | 地下水 |
| 228 | 371323001064 | 北沟村水源地 | 马站镇北沟村 | 地下水 |
| 229 | 371323001063 | 小豹虎峪村水源地 | 马站镇小豹虎峪村 | 地下水 |
| 230 | 371323001062 | 马站镇崖下村水源地 | 马站镇崖下村 | 地下水 |
| 231 | 371323001061 | 团结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团结村 | 地下水 |
| 232 | 371323001059 | 小梨行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小梨行村 | 地下水 |
| 233 | 371323001056 | 罗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罗家庄村 | 地下水 |
| 234 | 371323001055 | 高山子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高山子村 | 地下水 |
| 235 | 371323001053 | 石龙官庄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石龙官庄村 | 地下水 |
| 236 | 371323001052 | 横岭官庄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横岭官庄村 | 地下水 |
| 237 | 371323001051 | 公家庄子村水源地 | 高庄镇公家庄子村 | 地下水 |
| 238 | 371323001050 | 四旺村水源地 | 沙沟镇四旺村 | 地下水 |
| 239 | 371323001047 | 石龙口村水源地 | 诸葛镇石龙口村 | 地下水 |
| 240 | 371323001046 | 罗家场村水源地 | 诸葛镇罗家场村 | 地下水 |
| 241 | 371323001045 | 下宅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下宅村 | 地下水 |
| 242 | 371323001043 | 东中峪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东中峪村 | 地下水 |
| 243 | 371323001041 | 姜家坪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姜家坪村 | 地下水 |
| 244 | 371323001039 | 四门洞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四门洞村 | 地下水 |
| 245 | 371323001038 | 上岩峪水源地 | 院东头镇上岩峪村 | 地下水 |
| 246 | 371323001037 | 马泉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马泉村 | 地下水 |
| 247 | 371323001035 | 上流庄水源地 | 沙沟镇上流庄村 | 地下水 |
| 248 | 371323001360 | 西峪水源地(泉庄镇) | 泉庄镇西峪村 | 地下水 |
| 249 | 371323001033 | 大东峪村水源地 | 沙沟镇大东峪村 | 地下水 |
| 250 | 371323001032 | 柳沟水源地 | 沙沟镇柳沟村 | 地下水 |
| 251 | 371323001031 | 东良村水源地 | 夏蔚镇东良村 | 地下水 |
| 252 | 371323001027 | 牟家万村水源地 | 夏蔚镇牟家万村 | 地下水 |
| 253 | 371323001026 | 上江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上江峪村 | 地下水 |
| 254 | 371323001024 | 方家沟水源地 | 杨庄镇方家沟村 | 地下水 |
| 255 | 371323001022 | 东上位水源地 | 夏蔚镇东上位村 | 地下水 |
| 256 | 371323001021 | 龙凤湾村水源地 | 崔家峪镇龙凤湾村 | 地下水 |
| 257 | 371323001020 | 下龙口水源地 | 崔家峪镇下龙口村 | 地下水 |
| 258 | 371323001019 | 范家旺村水源地 | 诸葛镇范家旺村 | 地下水 |
| 259 | 371323001018 | 正峪官庄村水源地 | 诸葛镇正峪官庄村 | 地下水 |
| 260 | 371323001016 | 上窑村水源地 | 马站镇上窑村 | 地下水 |
| 261 | 371323001015 | 房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房家庄村 | 地下水 |
| 262 | 371323001014 | 前万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前万村 | 地下水 |
| 263 | 371323001013 | 魏家洼村水源地 | 泉庄镇魏家洼村 | 地下水 |
| 264 | 371323001011 | 桌子石村水源地 | 道托镇桌子石村 | 地下水 |
| 265 | 371323001010 | 西墙峪水源地 | 院东头镇西墙峪村 | 地下水 |
| 266 | 371323001009 | 刘家峪水源地 | 院东头镇刘家峪村 | 地下水 |
| 267 | 371323001008 | 南墙峪水源地 | 院东头镇南墙峪村 | 地下水 |
| 268 | 371323001005 | 花坪子村水源地 | 沙沟镇花坪子村 | 地下水 |
| 269 | 371323001003 | 黄泉村水源地 | 夏蔚镇黄泉村 | 地下水 |
| 270 | 371323001002 | 朱家坪村水源地 | 夏蔚镇朱家坪村 | 地下水 |
| 271 | 371323001001 | 上里庄村水源地 | 夏蔚镇上里庄村 | 地下水 |
| 272 | 371323000999 | 东荆山头村水源地 | 崔家峪镇东荆山头村 | 地下水 |
| 273 | 371323000998 | 北梨园水源地 | 崔家峪镇北梨园村 | 地下水 |
| 274 | 371323000996 | 马场峪村水源地 | 诸葛镇马场峪村 | 地下水 |
| 275 | 371323000994 | 四山官庄村水源地 | 马站镇四山官庄村 | 地下水 |
| 276 | 371323000990 | 后贺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后贺庄村 | 地下水 |
| 277 | 371323000989 | 大滑石沟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大滑石沟村 | 地下水 |
| 278 | 371323000987 | 营盘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营盘村 | 地下水 |
| 279 | 371323000985 | 四角泉水源地 | 院东头镇四角泉村 | 地下水 |
| 280 | 371323000984 | 扈山前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扈山前村 | 地下水 |
| 281 | 371323000983 | 西龙蒋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西龙蒋村 | 地下水 |
| 282 | 371323000981 | 下峪村水源地 | 高庄镇下峪村 | 地下水 |
| 283 | 371323000980 | 回峰涧水源地 | 夏蔚镇回峰涧村 | 地下水 |
| 284 | 371323000979 | 麦坡水源地 | 夏蔚镇麦坡村 | 地下水 |
| 285 | 371323000977 | 江家庵村水源地 | 泉庄镇江家庵村 | 地下水 |
| 286 | 371323000975 | 田家旺村水源地 | 黄山铺镇田家旺村 | 地下水 |
| 287 | 371323000974 | 前进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前进村 | 地下水 |
| 288 | 371323000973 | 北小尧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北小尧村 | 地下水 |
| 289 | 371323000972 | 前官庄村水源地 | 道托镇前官庄村 | 地下水 |
| 290 | 371323000971 | 西旺村水源地 | 马站镇西旺村 | 地下水 |
| 291 | 371323000969 | 西古城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西古城村 | 地下水 |
| 292 | 371323000967 | 景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景家庄村 | 地下水 |
| 293 | 371323000966 | 寺峪村水源地 | 沙沟镇寺峪村 | 地下水 |
| 294 | 371323000965 | 芝麻峪村水源地 | 沙沟镇芝麻峪村 | 地下水 |
| 295 | 371323000964 | 李子花沟村水源地 | 沙沟镇李子花沟村 | 地下水 |
| 296 | 371323000962 | 南松峰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南松峰村 | 地下水 |
| 297 | 371323000960 | 马车岭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马车岭村 | 地下水 |
| 298 | 371323000959 | 上峪子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上峪子村 | 地下水 |
| 299 | 371323000958 | 曲家洞子水源地 | 院东头镇曲家洞子村 | 地下水 |
| 300 | 371323000955 | 侯家官庄村水源地 | 沙沟镇侯家官庄村 | 地下水 |
| 301 | 371323000953 | 泉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泉峪村 | 地下水 |
| 302 | 371323000952 | 东牛家坪水源地 | 夏蔚镇东牛家坪村 | 地下水 |
| 303 | 371323000951 | 李家峪水源地 | 崔家峪镇李家峪村 | 地下水 |
| 304 | 371323000949 | 凌家万村水源地 | 崔家峪镇凌家万村 | 地下水 |
| 305 | 371323000948 | 东王峪村水源地 | 诸葛镇东王峪村 | 地下水 |
| 306 | 371323000945 | 段家沟许家沟水源地 | 黄山铺镇段家沟许家沟村 | 地下水 |
| 307 | 371323000944 | 古城前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古城前村 | 地下水 |
| 308 | 371323000943 | 后晏家铺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后晏家铺村 | 地下水 |
| 309 | 371323000942 | 全美官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全美官庄村 | 地下水 |
| 310 | 371323000941 | 兴升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兴升村 | 地下水 |
| 311 | 371323000939 | 侯家石良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侯家石良村 | 地下水 |
| 312 | 371323000936 | 西团坪峪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西团坪峪村 | 地下水 |
| 313 | 371323000935 | 薛家沟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薛家沟村 | 地下水 |
| 314 | 371323000932 | 桃花坪村水源地 | 高庄镇桃花坪村 | 地下水 |
| 315 | 371323000930 | 王家林村水源地 | 高庄镇王家林村 | 地下水 |
| 316 | 371323000929 | 红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红峪村 | 地下水 |
| 317 | 371323000928 | 王庄东峪水源地 | 夏蔚镇王庄东峪村 | 地下水 |
| 318 | 371323000927 | 五口水源地 | 崔家峪镇五口村 | 地下水 |
| 319 | 371323000925 | 东于家河村水源地 | 诸葛镇东于家河村 | 地下水 |
| 320 | 371323000923 | 米山村水源地 | 马站镇米山村 | 地下水 |
| 321 | 371323000922 | 马叫旺村水源地 | 马站镇马叫旺村 | 地下水 |
| 322 | 371323000921 | 大水场村水源地 | 马站镇大水场村 | 地下水 |
| 323 | 371323000919 | 红石门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红石门村 | 地下水 |
| 324 | 371323000918 | 李家洼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李家洼村 | 地下水 |
| 325 | 371323000917 | 东团坪峪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东团坪峪村 | 地下水 |
| 326 | 371323000915 | 赵家庄子村水源地 | 高庄镇赵家庄子村 | 地下水 |
| 327 | 371323000914 | 天桥村水源地 | 高庄镇天桥村 | 地下水 |
| 328 | 371323000913 | 黄崖村水源地 | 泉庄镇黄崖村 | 地下水 |
| 329 | 371323000912 | 道德坪村水源地 | 沙沟镇道德坪村 | 地下水 |
| 330 | 371323000911 | 滑石人沟村水源地 | 夏蔚镇滑石人沟村 | 地下水 |
| 331 | 371323000909 | 大峪水源地 | 泉庄镇大峪村 | 地下水 |
| 332 | 371323000905 | 九山官庄水源地 | 崔家峪镇九山官庄村 | 地下水 |
| 333 | 371323000901 | 鞠家庄子村水源地 | 马站镇鞠家庄子村 | 地下水 |
| 334 | 371323000899 | 西峪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西峪村 | 地下水 |
| 335 | 371323000897 | 烟家庄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烟家庄村 | 地下水 |
| 336 | 371323000895 | 高峪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高峪村 | 地下水 |
| 337 | 371323000892 | 下江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下江峪村 | 地下水 |
| 338 | 371323000891 | 西山村水源地 | 夏蔚镇西山村 | 地下水 |
| 339 | 371323000890 | 施家官庄村水源地 | 崔家峪镇施家官庄村 | 地下水 |
| 340 | 371323000889 | 七沟村水源地 | 诸葛镇七沟村 | 地下水 |
| 341 | 371323000886 | 姚家官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姚家官庄村 | 地下水 |
| 342 | 371323000885 | 闫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闫家庄村 | 地下水 |
| 343 | 371323000882 | 上马都峪村水源地 | 高庄镇上马都峪村 | 地下水 |
| 344 | 371323000881 | 上麻庄村水源地 | 沙沟镇上麻庄村 | 地下水 |
| 345 | 371323000880 | 范峪水源地 | 夏蔚镇范峪村 | 地下水 |
| 346 | 371323000878 | 南上位水源地 | 夏蔚镇南上位村 | 地下水 |
| 347 | 371323000877 | 王家山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王家山村 | 地下水 |
| 348 | 371323000876 | 代家后沟村水源地 | 马站镇代家后沟村 | 地下水 |
| 349 | 371323000874 | 荷叶官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荷叶官庄村 | 地下水 |
| 350 | 371323000870 | 石碑官庄村水源地 | 四十里堡镇石碑官庄村 | 地下水 |
| 351 | 371323000869 | 东卞山村水源地 | 诸葛镇东卞山村 | 地下水 |
| 352 | 371323000868 | 庞家河村水源地 | 诸葛镇庞家河村 | 地下水 |
| 353 | 371323000867 | 石山官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石山官庄村 | 地下水 |
| 354 | 371323000866 | 前庞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前庞家庄村 | 地下水 |
| 355 | 371323000865 | 前善疃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前善疃村 | 地下水 |
| 356 | 371323000859 | 桃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桃峪村 | 地下水 |
| 357 | 371323000937 | 后马荒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后马荒村 | 地下水 |
附件2
沂水县农村千人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 序号 | 供水工程编码 | 水源地标准名称 | 所在位置 | 水源类型 |
| 1 | 371323001371 | 下良门水源地 | 圈里乡下良门村 | 地下水 |
| 2 | 371323001359 | 西郭庄村水源地 | 泉庄镇西郭庄村 | 地下水 |
| 3 | 371323001353 | 前里庄村水源地 | 泉庄镇前里庄村 | 地下水 |
| 4 | 371323001348 | 石棚村水源地 | 泉庄镇石棚村 | 地下水 |
| 5 | 371323001344 | 沙地村水源地 | 泉庄镇沙地村 | 地下水 |
| 6 | 371323001342 | 后里庄村水源地 | 泉庄镇后里庄村 | 地下水 |
| 7 | 371323001332 | 佃坪村水源地 | 泉庄镇佃坪村 | 地下水 |
| 8 | 371323001329 | 塔井峪村水源地 | 泉庄镇塔井峪村 | 地下水 |
| 9 | 371323001319 | 十里堡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十里堡村 | 地下水 |
| 10 | 371323001317 | 南小尧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南小尧村 | 地下水 |
| 11 | 371323001314 | 麦坡坪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麦坡坪村 | 地下水 |
| 12 | 371323001310 | 晏婴店子水源地 | 夏蔚镇晏婴店子村 | 地下水 |
| 13 | 371323001308 | 司家官庄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司家官庄村 | 地下水 |
| 14 | 371323001307 | 中山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中山村 | 地下水 |
| 15 | 371323001306 | 张岱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张岱村 | 地下水 |
| 16 | 371323001304 | 盆山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盆山村 | 地下水 |
| 17 | 371323001303 | 泮池沟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泮池沟村 | 地下水 |
| 18 | 371323001301 | 阳早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阳早村 | 地下水 |
| 19 | 371323001300 | 田家峪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田家峪村 | 地下水 |
| 20 | 371323001293 | 黄土泉水源地 | 沙沟镇黄土泉村 | 地下水 |
| 21 | 371323001282 | 下泉水源地 | 崔家峪镇下泉村 | 地下水 |
| 22 | 371323001278 | 下华庄村水源地 | 诸葛镇下华庄村 | 地下水 |
| 23 | 371323001274 | 西赵家楼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西赵家楼村 | 地下水 |
| 24 | 371323001272 | 王家旺村水源地 | 马站镇王家旺村 | 地下水 |
| 25 | 371323001266 | 徐家洼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徐家洼村 | 地下水 |
| 26 | 371323001265 | 武家洼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武家洼村 | 地下水 |
| 27 | 371323001259 | 大梨行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大梨行村 | 地下水 |
| 28 | 371323001254 | 杨家庄子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杨家庄子村 | 地下水 |
| 29 | 371323001249 | 宝山坡村水源地 | 富官庄镇宝山坡村 | 地下水 |
| 30 | 371323001237 | 崔家峪水源地 | 崔家峪镇崔家峪村 | 地下水 |
| 31 | 371323001236 | 东虎崖水源地 | 崔家峪镇东虎崖村 | 地下水 |
| 32 | 371323001235 | 秀峪村水源地 | 诸葛镇秀峪村 | 地下水 |
| 33 | 371323001229 | 古峰台村水源地 | 马站镇古峰台村 | 地下水 |
| 34 | 371323001228 | 石砬村水源地 | 马站镇石砬村 | 地下水 |
| 35 | 371323001224 | 东山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东山村 | 地下水 |
| 36 | 371323001223 | 下村水源地 | 道托镇下村 | 地下水 |
| 37 | 371323001220 | 港埠口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港埠口村 | 地下水 |
| 38 | 371323001208 | 黄连官庄村水源地 | 高庄镇黄连官庄村 | 地下水 |
| 39 | 371323001207 | 良疃村水源地 | 高庄镇良疃村 | 地下水 |
| 40 | 371323001199 | 王庄村水源地 | 夏蔚镇王庄村 | 地下水 |
| 41 | 371323001198 | 水源坪水源地 | 夏蔚镇水源坪村 | 地下水 |
| 42 | 371323001197 | 甄家疃村水源地 | 夏蔚镇甄家疃村 | 地下水 |
| 43 | 371323001191 | 上龙口水源地 | 崔家峪镇上龙口村 | 地下水 |
| 44 | 371323001184 | 大尧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大尧村 | 地下水 |
| 45 | 371323001181 | 东赵家楼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东赵家楼村 | 地下水 |
| 46 | 371323001175 | 东王家庄子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东王家庄子村 | 地下水 |
| 47 | 371323001172 | 长安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长安村 | 地下水 |
| 48 | 371323001171 | 顾家崖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顾家崖村 | 地下水 |
| 49 | 371323001170 | 三山官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三山官庄村 | 地下水 |
| 50 | 371323001167 | 南场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南场村 | 地下水 |
| 51 | 371323001166 | 孔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孔家庄村 | 地下水 |
| 52 | 371323001165 | 大伴城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大伴城村 | 地下水 |
| 53 | 371323001161 | 凰龙湾水源地 | 崔家峪镇凰龙湾村 | 地下水 |
| 54 | 371323001149 | 土洼水源地 | 夏蔚镇土洼村 | 地下水 |
| 55 | 371323001142 | 东院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东院村 | 地下水 |
| 56 | 371323001139 | 里万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里万村 | 地下水 |
| 57 | 371323001130 | 峨山口水源地 | 杨庄镇峨山口村 | 地下水 |
| 58 | 371323001129 | 五山村水源地 | 杨庄镇五山村 | 地下水 |
| 59 | 371323001128 | 南垛庄铺水源地 | 崔家峪镇南垛庄铺村 | 地下水 |
| 60 | 371323001122 | 冯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冯家庄村 | 地下水 |
| 61 | 371323001119 | 东石良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东石良村 | 地下水 |
| 62 | 371323001114 | 中峪村水源地 | 高庄镇中峪村 | 地下水 |
| 63 | 371323001105 | 下肖家沟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下肖家沟村 | 地下水 |
| 64 | 371323001095 | 留虎峪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留虎峪村 | 地下水 |
| 65 | 371323001094 | 关帝庙水源地 | 院东头镇关帝庙村 | 地下水 |
| 66 | 371323001087 | 葛沟水源地 | 夏蔚镇葛沟村 | 地下水 |
| 67 | 371323001078 | 下常庄水源地 | 崔家峪镇下常庄村 | 地下水 |
| 68 | 371323001071 | 上古村水源地 | 诸葛镇上古村 | 地下水 |
| 69 | 371323001067 | 大李家坪村水源地 | 黄山铺镇大李家坪村 | 地下水 |
| 70 | 371323001060 | 北张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北张庄村 | 地下水 |
| 71 | 371323001058 | 田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田庄村 | 地下水 |
| 72 | 371323001057 | 南张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南张庄村 | 地下水 |
| 73 | 371323001054 | 龙家圈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龙家圈村 | 地下水 |
| 74 | 371323001048 | 吕公峪水源地 | 崔家峪镇吕公峪村 | 地下水 |
| 75 | 371323001044 | 信家庄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信家庄村 | 地下水 |
| 76 | 371323001042 | 南套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南套村 | 地下水 |
| 77 | 371323001040 | 墓上贤水源地 | 院东头镇墓上贤村 | 地下水 |
| 78 | 371323001036 | 王家庄子村水源地 | 高庄镇王家庄子村 | 地下水 |
| 79 | 371323001030 | 北山村水源地 | 夏蔚镇北山村 | 地下水 |
| 80 | 371323001029 | 长岭水源地 | 夏蔚镇长岭村 | 地下水 |
| 81 | 371323001028 | 下桃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下桃峪村 | 地下水 |
| 82 | 371323001025 | 夏蔚东村水源地 | 夏蔚镇夏蔚东村 | 地下水 |
| 83 | 371323001017 | 坪下河水源地 | 高桥镇坪下河村 | 地下水 |
| 84 | 371323001012 | 后埠子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后埠子村 | 地下水 |
| 85 | 371323001007 | 永富庄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永富庄村 | 地下水 |
| 86 | 371323001006 | 后武家庄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后武家庄村 | 地下水 |
| 87 | 371323001004 | 对崮峪村水源地 | 沙沟镇对崮峪村 | 地下水 |
| 88 | 371323000997 | 大辉泉水源地 | 崔家峪镇大辉泉村 | 地下水 |
| 89 | 371323000995 | 大暖峪村水源地 | 诸葛镇大暖峪村 | 地下水 |
| 90 | 371323000982 | 龙湾村水源地 | 高庄镇龙湾村 | 地下水 |
| 91 | 371323000978 | 崮前崖水源地 | 夏蔚镇崮前崖村 | 地下水 |
| 92 | 371323000976 | 磨峪水源地 | 崔家峪镇磨峪村 | 地下水 |
| 93 | 371323000970 | 北松峰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北松峰村 | 地下水 |
| 94 | 371323000968 | 友兰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友兰村 | 地下水 |
| 95 | 371323000963 | 西荆山头村水源地 | 崔家峪镇西荆山头村 | 地下水 |
| 96 | 371323000961 | 柏家坪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柏家坪村 | 地下水 |
| 97 | 371323000956 | 石井村水源地 | 高庄镇石井村 | 地下水 |
| 98 | 371323000954 | 黑石沟水源地 | 沙沟镇黑石沟村 | 地下水 |
| 99 | 371323000950 | 西虎崖水源地 | 崔家峪镇西虎崖村 | 地下水 |
| 100 | 371323000940 | 前古城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前古城村 | 地下水 |
| 101 | 371323000938 | 长家沟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长家沟村 | 地下水 |
| 102 | 371323000933 | 姚店子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姚店子村 | 地下水 |
| 103 | 371323000931 | 谷子峪村水源地 | 高庄镇谷子峪村 | 地下水 |
| 104 | 371323000920 | 东旺村水源地 | 马站镇东旺村 | 地下水 |
| 105 | 371323000910 | 南庄村水源地 | 夏蔚镇南庄村 | 地下水 |
| 106 | 371323000908 | 北垛庄铺水源地 | 崔家峪镇北垛庄铺村 | 地下水 |
| 107 | 371323000907 | 上泉水源地 | 崔家峪镇上泉村 | 地下水 |
| 108 | 371323000906 | 青山万水源地 | 崔家峪镇青山万村 | 地下水 |
| 109 | 371323000904 | 祉村水源地 | 马站镇祉村 | 地下水 |
| 110 | 371323000903 | 南东埠村水源地 | 马站镇南东埠村 | 地下水 |
| 111 | 371323000902 | 刘家城子村水源地 | 马站镇刘家城子村 | 地下水 |
| 112 | 371323000900 | 双龙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双龙村 | 地下水 |
| 113 | 371323000898 | 柴山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柴山村 | 地下水 |
| 114 | 371323000894 | 上峪村水源地 | 高庄镇上峪村 | 地下水 |
| 115 | 371323000893 | 拐棒峪村水源地 | 高庄镇拐棒峪村 | 地下水 |
| 116 | 371323000888 | 前坡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前坡村 | 地下水 |
| 117 | 371323000887 | 刘官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刘官庄村 | 地下水 |
| 118 | 371323000884 | 前贺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前贺庄村 | 地下水 |
| 119 | 371323000883 | 苗家庄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苗家庄村 | 地下水 |
| 120 | 371323000879 | 云头峪水源地 | 夏蔚镇云头峪村 | 地下水 |
| 121 | 371323000875 | 前龙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前龙家庄村 | 地下水 |
| 122 | 371323000873 | 东杏峪村水源地 | 高庄镇东杏峪村 | 地下水 |
| 123 | 371323000872 | 辉泉水源地 | 沙沟镇辉泉村 | 地下水 |
| 124 | 371323000871 | 刘家峪水源地 | 夏蔚镇刘家峪村 | 地下水 |
| 125 | 371323000864 | 毛家窑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毛家窑村 | 地下水 |
| 126 | 371323000861 | 薛家马庄村水源地 | 四十里堡镇薛家马庄村 | 地下水 |
| 127 | 371323000564 | 下峪子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下峪子村 | 地下水 |
| 128 | 371323001219 | 牛心官庄水源地 | 道托镇牛心官庄村 | 地下水 |
附件3
沂水县农村千吨万人及以上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序号 |
供水工程编码 |
水源地标准名称 |
所在位置 |
水源类型 |
1 |
371323001375 |
许家庄水库水源地 |
圈里乡许家庄村 |
地表水 |
2 |
371323001330 |
中南峪水源地 |
泉庄镇中南峪村 |
地下水 |
3 |
371323001298 |
寨子山水库水源地 |
院东头镇前石门村 |
地表水 |
4 |
371323001297 |
南墙峪水库水源地 |
院东头镇南墙峪村 |
地表水 |
5 |
371323001241 |
北李家庄水源地 |
四十里堡镇北李家庄村 |
地下水 |
6 |
371323001183 |
小李马庄水源地 |
许家湖镇小李马庄村 |
地下水 |
7 |
371323001163 |
漫流水源地 |
富官庄镇西漫流村 |
地下水 |
8 |
371323001152 |
陈家林水源地 |
高庄镇陈家林村 |
地下水 |
9 |
371323001150 |
沙沟水库水源地 |
沙沟镇沙沟一村 |
地表水 |
10 |
371323001049 |
北张官庄水源地 |
四十里堡镇北张官庄村 |
地下水 |
11 |
371323001076 |
跋山水库水源地 |
沂城街道大伴城村 |
地表水 |
12 |
371323001023 |
卓家屯水源地 |
四十里堡镇卓家屯村 |
地下水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沂水县钛全产业链一体化基础材料产业集聚区的批复
沂政字〔2023〕26号
诸葛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
你们《关于设立沂水县钛全产业链一体化基础材料产业集聚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有关请示事项,现批复如下:
沂水县钛全产业链一体化基础材料产业集聚区,规划面积6.43平方公里,四至为东至顺天河,西至诸葛上峪矿区,南至沂城街道孔家庄村,北至诸葛镇宿山村,重点发展黑色及有色金属采选、冶炼,新材料,新型建材以及相关配套产业。你们要根据自然资源部新批复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及管控要求,做好区域规划、环境评价等相关工作,并按程序报批;要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加快重点项目落地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
附件:诸葛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关于设立沂水县钛全产业链一体化基础材料产业集聚区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诸葛镇人民政府 沂城街道办事处
关于设立沂水县钛全产业链一体化基础材料产业集聚区的请示
县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项目为王、企业为尊,发展为先、实干为要”干事创业导向,实现上峪钛铁矿优质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推动优质骨干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申请在诸葛镇、沂城街道交接连片区域设立沂水县钛全产业链一体化基础材料产业集聚区。集聚区规划面积6.43平方公里,四至为东至顺天河,西至诸葛上峪矿区,南至沂城街道孔家庄村,北至诸葛镇宿山村。集聚区重点发展黑色及有色金属采选、冶炼,新材料,新型建材以及相关配套产业。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诸葛镇人民政府 沂城街道办事处
2023年3月10日
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
中央编办同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制定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
2014年2月8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4年1月24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 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四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四)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第四十一条 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住所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等。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七章 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二条 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四)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四条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七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情况。
第七十六条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管理中的不当行为。
第七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第八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申请登记、报送年度报告和申请补(换)领证书,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纸质或者电子格式文本,可以通过送交、邮寄、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
第八十四条 无法提交本细则规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账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3〕1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沂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原则
2 辐射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2.3 较大辐射事故
2.4 一般辐射事故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
3.2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
3.3 县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
4 监控预警
4.1 信息监控
4.2 预防工作
4.3 预警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信息报告
5.3 先期处置
5.4 现场应急处置
5.5 辐射应急监测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7 安全防护
5.8 应急终止
5.9 总结报告
6 应急能力维持
6.1 应急预案
6.2 培训
6.3 演练
6.4 应急保障
6.5 值班制度
7 附 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全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沂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发生的较大辐射事故,指导全县范围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放射源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针对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处置辐射事故。
分级响应,先期处置。根据不同辐射事故响应级别,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造成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平急结合,常备不懈。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落实值班制度,快速高效处理处置突发辐射事故。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详见附件1。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省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省外发生的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
3.1.1 专项小组组成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组成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在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转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长为总指挥,副组长为副总指挥。
3.1.2 专项小组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山东省及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关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组织、协调、指挥全县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发布和决定县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定向上级部门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舆论的引导和监控工作。
3.1.3 组成部门职责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处置、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政府;协调公安机关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等。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当地政府发布信息等。
县委网信办:负责应急期间网络舆情监控,网络舆论引导和管控等。
县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等任务;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等。
县卫健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指导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等。
3.2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承担专项小组的日常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的决定和指示,协调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开展对全县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向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组织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和综合演练。
3.3 县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
发生辐射事故时,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业组,包括: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等6个专业组。应急专业组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县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图1县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
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有关监测单位参加。承担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工作;承担搜寻放射源、划定隔离区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辐射事故预测和后果评价,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指导公众应急防护。
医疗救援组:由县卫健局牵头,有关医疗机构参加。根据放射性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
应急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参加。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等;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
舆情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参加。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专家咨询组: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咨询,为辐射事故应急决定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保障组:由县政府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参加。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提供设备、交通和物资保障。
4 监控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可利用放射源在线监控平台等方式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动态信息监控,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辐射影响的事故信息。
4.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放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4.3 预警工作
根据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原则上,预警级别与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等级对应。进入预警状态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经请示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辐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成部门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当事故发生风险已经解除,组织相关部门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 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市政府、省政府,按照上级政府指示,根据《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2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市政府、省政府,按照上级政府指示,根据《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3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
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市政府,按照市政府指示,根据《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4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并转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听取事故发生原因、现场处理情况汇报,并及时向县政府、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Ⅳ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指挥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组织实施应急监测和处置。
(2)派出相关应急救援、监测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3)及时向县政府、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等情况;各相关组成部门保持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
(4)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申请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6)Ⅳ级响应工作应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
5.2 信息报告
5.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辐射工作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在发现或得知辐射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告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特殊情况下,辐射工作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报告市政府。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应当第一时间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及时研判并上报。
辐射事故处置情况汇报应由牵头应急响应工作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送同级政府并向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汇报;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
5.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辐射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详见附件2)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可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多次报告。(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详见附件3)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辐射事故信息应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2.3 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5.3 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按规定向我县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我县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现场,并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4 现场应急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求可成立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辐射事故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辐射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及时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其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现场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等。公安部门负责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个体防护,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等。
5.5 辐射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的影响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定的技术支撑。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
辐射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7 安全防护
5.7.1 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辐射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5.7.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县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县政府根据我县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5.8 应急终止
5.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者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的必要。
5.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或者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经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
(2)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的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者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9 总结报告
应急响应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于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
6 应急能力维持
6.1 应急预案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6.2 培训
县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应急培训计划,每年对相关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6.3 演练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每2年组织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提出对应急预案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6.4 应急保障
县财政负责落实应由县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物资,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应急救援与处置、应急监测等公务用车,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6.5 值班制度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和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7 附 则
7.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预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7.2.1 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7.2.2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7.2.3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7.2.4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7.2.5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附件:1.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2.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3.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附件1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²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²,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²;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 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二、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²,且小于3km²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²,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²;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
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三、较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²,且小于0.5km²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²,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²;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四、一般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²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²,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²;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表1 释放到大气中的同位素相对于I-131的放射当量
同位素 |
乘数 |
Am-241 Co-60 Cs-134 Cs-137 H-3 I-131 Ir-192 Mn-54 Mo-99 P-32 Pu-239 Ru-106 Sr-90 Te-132 U-235(S) U-235(M) U-235(F) U-238(S) U-238(M) U-238(F) 天然铀 惰性气体 |
8000 50 3 40 0.02 1 2 4 0.08 0.2 10000 6 20 0.3 1000 600 500 900 600 400 1000 可忽略不计(实际为零) |
注:肺吸收类别:S-慢;M-中等;F-快。如果不确定,使用最保守值。
表2 各种同位素的D2值
同位素 |
D2 (TBq) |
Am-241 Am-241/Be Au-198 Cd-109 Cf-252 Cm-244 Co-57 Co-60 Cs-137 Fe-55 Gd-153 Ge-68 H-3 I-125 I-131 Ir-192 Kr-85 Mo-99 Ni-63 P-32 Pd-103 Pm-147 Po-210 Pu-238 Pu-239/Be Ra-226 Ru-106(Rh-106) Se-75 Sr-90(Y-90) Tc-99m Tl-204 Tm-170 Yb-169 |
0.06 0.06 30 30 0.01 0.05 400 30 20 800 80 20 2000 0.2 0.2 20 2000 20 60 20 100 40 0.06 0.06 0.06 0.07 10 200 1 700 20 20 30 |
表3 各个核素的Sr-90当量计算因子
核素名称 |
Sr-90当量因子乘数 |
氚化水 |
6.00E-04 |
OBT(有机束缚氚) |
2.00E-03 |
P-32 |
9.00E-02 |
Mn-54 |
3.00E-02 |
Fe-55 |
1.00E-02 |
Co-57 |
8.00E-03 |
Co-60 |
1.00E-01 |
Ni-63 |
5.00E-03 |
Ge-68 |
5.00E-02 |
Se-75 |
9.00E-02 |
Sr-89 |
9.00E-02 |
Sr-90 |
1.00E+00 |
Y-90 |
1.00E-01 |
Mo-99 |
2.00E-02 |
Tc-99m |
8.00E-04 |
Ru-103 |
3.00E-02 |
Ru-106 |
3.00E-01 |
Pd-103 |
7.00E-03 |
Cd-109 |
7.00E-02 |
Ag-110m |
1.00E-01 |
Te-132 |
1.00E-01 |
I-125 |
5.00E-01 |
I-131 |
8.00E-01 |
Cs-134 |
7.00E-01 |
Cs-137 |
5.00E-01 |
Pm-147 |
9.00E-03 |
Eu-152 |
5.00E-02 |
Gd-153 |
1.00E-02 |
Tm-170 |
5.00E-02 |
Yb-169 |
3.00E-02 |
Ir-192 |
5.00E-02 |
Au-198 |
4.00E-02 |
Tl-204 |
4.00E-02 |
Po-210 |
4.00E+01 |
Ra-226 |
1.00E+01 |
U-235 |
2.00E+00 |
U-238 |
2.00E+00 |
Pu-238 |
8.00E+00 |
Pu-239 |
9.00E+00 |
Am-241 |
7.00E+00 |
Cm-244 |
4.00E+00 |
Cf-252 |
3.00E+00 |
附件2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名 称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邮 编 |
||||||||||||
电 话 |
传真 |
联系人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 故发生时间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类 |
故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故经过情 况 |
||||||||||||||
报告人签字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3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事故单位 |
名 称 |
地 址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报告时间 |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 |
受照人数 |
□人员污染 |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 □被盗□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故级别 |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
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 |
|||||||||||
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 |
联系人: |
(公章) |
|||||||||
电 话: |
|||||||||||
传 真: |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3年度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3〕1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2023年度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度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办法
为助力旅游地接市场的发展,“促复苏”与“增后劲”相结合,调动旅游企业推介营销沂水旅游特色产品的积极性,提高沂水旅游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游客到沂水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主要针对组织市外游客来沂水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在沂水开展二日游及多日游的市外组团旅行社、市内地接社(分社)以及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进行奖励。
第二条 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的旅游团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团旅行社(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从同一客源地组织当地游客,通过自驾车、汽车大巴、火车(高铁)、飞机等交通方式到沂水开展二日游以上旅游活动,且在沂水境内住宿一夜(含一夜)以上。
(二)旅游团队至少游览县内3个及以上收费A级旅游景区,其中4A级以上景区(含4A级)不少于2个(景区名单见附件3)。
(三)旅游团队必须由临沂市内有正规营业手续、有接待团队资质的旅行社(分社)负责接待。
(四)旅游团队离境时经审核提报资料齐全并确认无投诉、无遗留问题。
(五)火车(高铁)团队必须停靠在临沂市区火车站(高铁站)或沂水火车站;飞机团队必须停靠在临沂机场。
(六)免票人员不计入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自驾游团队。组织市外同一客源城市10辆车30人(含30人)以上自驾车团队,且同一目标客源城市车牌数量不低于80%,每车奖励100元。
(二)汽车大巴团队。一次性从市外同一客源城市招徕80人以上(含80人),奖励金额2400元;每增加20人,增加奖励600元,以此类推。
(三)火车(高铁)团队。一次性从国内同一客源城市组织不少于30人(含30人),乘坐同一火车(高铁)车次的旅游团队,奖励1800元;每增加10人,增加奖励600元,以此类推。
(四)飞机团队。一次性从国内同一客源城市组织不少于30人(含30人),乘坐同一航班的飞机旅游团队,奖励3000元;每增加10人,增加奖励1000元,以此类推。
(五)每个团队的奖励金额按照组团旅行社(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奖励80%,地接社奖励20%进行分配。
第四条 奖励申报
(一)申请奖励的团队,由负责接待的地接社于发团前3天将景区游览行程单、奖励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报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审核确认。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同时须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提前填写团队相关信息,平台查询不到团队信息的申报无效。
(二)申请奖励的旅行社(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奖励的旅行社(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资质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2.《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申请表》《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确认表》(见附件1、附件2);
3.组团旅行社(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与地接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或行程确认单(双方旅行社盖章);
4.火车(高铁)团队和飞机团队需提供火车(高铁)或飞机的票据证明;
5.沂水县内旅游景区开具的正式票据,须加盖旅游景区公章;
6.酒店及民宿营业资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及出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或结账清单,收据复印件需加盖旅行社公章,结账清单需注明房间数、住宿人数及住宿天数;
7.旅行社(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提供税务部门机打正规发票,所加盖公章应与申报表公章一致。
第五条 奖励审核及兑付
(一)由负责接待的地接社按奖励申报规定向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奖励资金每月进行一次累计统计。团队行程结束后,经审核,提报资料齐全并确定无投诉、无造假、无遗留问题后,由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进行当月奖励金额的累计统计,并在下月10号前与受奖励旅行社(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进行确认核实,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部门兑付奖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所有奖励:
1.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2.人为原因造成服务质量过失的;
3.发生恶性投诉事件的;
4.弄虚作假领取奖金的。
(四)任何景区的联合报价不得低于与组团社签订的协议价格。
(五)2023年列支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专项资金200万元,奖完为止。
第六条 奖励活动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2023年12月31日废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七条 本奖励办法由沂水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39-2227856
附件:1.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申报表
2.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确认表
3.景区名单
附件1
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申报表
组团旅行社(盖章): 填表日期:
序号 |
团队人数 |
住宿日期 |
交通方式 |
车辆数 |
住宿酒店 |
游览景区 |
客源地 |
申请奖励 金额(元)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地接社意见(盖章): 填表人: 日期: |
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负责人: 日期: |
确认金额总计 元整 大写: |
|||||||||
组团社 |
元整 大写: |
||||||||||
地接社 |
元整 大写: |
||||||||||
附件2
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确认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旅 游 团 队 |
组团社(相关组织) |
||||
地接社 |
|||||
全 陪 |
电 话 |
||||
地 陪 |
电 话 |
||||
客源地 |
团队人数 |
||||
停留时间 |
月 日— 月 日 |
||||
航班/车次/车牌 |
|||||
接 待 单 位 |
景区景点 |
入住酒店 |
|||
购票人数: 游览日期: |
入住人数: 入住日期: |
||||
购票人数: 游览日期: |
入住人数: 入住日期: |
||||
购票人数: 游览日期: |
入住人数: 入住日期: |
||||
确认人数 |
|||||
沂水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景区名单
等级 |
景区名称 |
5A |
萤火虫水洞景区 |
地下大峡谷景区 |
|
4A |
雪山彩虹谷景区 |
4A |
天然地下画廊景区 |
4A |
天上王城景区 |
4A |
东方瑞海国际温泉度假村 |
4A |
沂蒙花开旅游区 |
3A |
沂蒙山根据地景区 |
3A |
赛石.花朝园景区 |
3A |
沂河三桥旅游区 |
3A |
灵泉山景区 |
3A |
峙密山居景区 |
注:东方瑞海国际温泉度假村需购买温泉项目门票,沂河三桥旅游区需购买船票,方可计入奖励范围。萤火虫水洞·地下大峡谷旅游区作为2个单体收费景区共同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奖励条件上可作为2个景区。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的通知
沂政发〔2023〕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明确部门职责边界,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打造高效务实政务环境。根据省市有关部署要求,结合市级调整现状,县政府决定,对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主体进行调整(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次事项调整的承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等事项权责清单目录,按照要求编制公开有关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对调整后的行政权力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在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并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服务窗口等予以公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2023年3月15日前,各相关部门要将调整落实情况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沂水县营转办”。
附件: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调整清单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调整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原实施部门 |
调整后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税务局 |
|
2 |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
3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
4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司法局 |
县级初审 |
5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司法局 |
县级初审 |
6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司法局 |
县级初审 |
7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司法局 |
县级初审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2023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3〕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2023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2023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为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合理安排土地供应结构,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加快新时代现代化强县建设,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高质量推进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加快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强化土地市场管理,确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严控新增、优化存量的原则。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以长牙齿的硬措施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土地供应时序安排与耕地保护落实情况挂钩。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支持存量提质增效。通过严控新增、优化存量,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用地盘活,有序促进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二是坚持优化结构、融合发展的原则。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合理调整商业、住宅、工业用地的收储和供地比例;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统筹城乡用地,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让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三是坚持保障民生、生态优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民生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着眼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
二、计划指标
(一)供应总量。2023年土地供应总量在4000亩左右,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2805亩以内,鼓励和引导利用存量建设用地1200亩左右;国有建设用地供应2580亩左右,集体建设用地供应1425亩左右。
(二)用途结构。2023年土地供应总量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15亩;交通运输用地195亩;工业仓储用地1470亩;居住用地885(含棚户区改造安置100亩左右);商业服务业用地165亩。
(三)空间布局。围绕“建设市域副中心,打造发展新高地,建设秀美新沂水”发展定位,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以县城为中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扎实推进重点城镇建设。
三、土地供应导向
(一)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供应,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和服务能力,促进城市综合功能完善,改善城市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优先支持城市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供应,城市主干路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支持污水处理、环卫基础设施、节能和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重点支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设施土地供应,提升城市综合服务水平。
(二)重点保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等重点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严格按照园区、开发区的功能定位、产业政策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坚决杜绝假借工业项目名义圈占土地、违法改变规划用途的行为。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审查,对于新建和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不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规定、达不到投资强度的,不得通过预审,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深化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提高工业用地的使用效益。
(三)把握住宅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实行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禁止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禁未经“统一规划、统一拆迁安置、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行的商品房开发、集资建房等行为。
四、计划的执行
根据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用地指标由县政府统筹各业、各类用地规模,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严格土地管理,严把供地闸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浪费土地行为;要建立计划执行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听取和采纳各方面对计划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好土地供应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计划执行监督和奖惩制度,对于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高、土地利用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单位,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的分配使用中予以优先支持,对于不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不高、土地利用效益不好、甚至出现违法用地行为的单位、企业,在下一年度指标分配上予以核减。发改、工信、财政、住建、文旅、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凝聚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执行到位。
附件:沂水县2023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附件
沂水县2023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亩
县区 用途 |
性质 |
合计 |
商服用 地 |
工 矿仓储用 地 |
住宅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特殊用地 |
|||||
小计 |
廉租房用地 |
经济适用房用地 |
公 共租赁房用地 |
棚 户区改造用地 |
商 品房用地 |
|||||||||
沂水县 |
国有 |
2578 |
120 |
467 |
740 |
100 |
640 |
261 |
200 |
750 |
40 |
|||
集体 |
1422 |
50 |
1000 |
150 |
50 |
172 |
||||||||
合计 |
4000 |
170 |
1467 |
890 |
100 |
640 |
311 |
200 |
750 |
212 |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2019-02021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3〕25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19-020210-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19-02021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2019-02021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2019-02021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2019-020210-01号宗地位于庐山项目区,富安山路以南,精细化工园南北路以东,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鲁政土字Q〔2019〕5号)。拟公开出让面积118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1.0,建筑密度≥50%,绿地率≤15%,工业建筑:应建造两层及以上多层厂房(有安全、消防等特殊规定的或有行业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使用条件: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投资强度≥140万元/亩,亩均税收≥15万元/亩,新上项目单位产值能耗标准不高于0.159吨标准煤/万元;本地块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表2中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要求。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8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2019-02021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3〕24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19-0202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19-02021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2019-02021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2019-02021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2019-020211号宗地位于庐山项目区,富安山路以南,精细化工园南北路以东,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鲁政土字Q〔2019〕5号)。拟公开出让面积4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1.0,建筑密度≥50%,绿地率≤15%,工业建筑:应建造两层及以上多层厂房(有安全、消防等特殊规定的或有行业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使用条件: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投资强度≥140万元/亩,亩均税收≥15万元/亩,新上项目单位产值能耗标准不高于0.159吨标准煤/万元;本地块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表2中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要求。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8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存)-2022-2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3〕23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存)-2022-2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存)-2022-2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存)-2022-2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存)-2022-2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存)-2022-26号宗地位于县城区长安中路以东、正阳东路以南,国有建设用地已收回。拟公开出让面积1036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出让期限为居住70年,容积率1.5-2.0,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建筑层数5-17层。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8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2022-150102-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3〕22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2-150102-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2-150102-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2022-150102-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2022-150102-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2022-150102-01号宗地位于沂河西路以西、双马路以北,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鲁政土字Q〔2022〕86号)。国有建设用地已收回。拟公开出让面积135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2.8-3.3,建筑密度≤45%,绿地率≥25%,商业建筑层数2-24层。
本宗地与CB-2022-150101-01号商住用地进行搭配出让、同时挂牌,竞买企业须同时报名摘牌、一并开发。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8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2022-15010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3〕21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2-15010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2-15010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2022-15010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2022-15010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2022-150101-01号宗地位于沂河西路以西、市民文化艺术中心以南,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鲁政土字Q〔2022〕86号)。国有建设用地已收回。拟公开出让面积6976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为商住用地,出让期限为居住70年、商业为40年,容积率1.5-2.5,建筑密度≤25%,绿地率≥35%,建筑层数17-24层。
本宗地与CB-2022-150102-01号商业用地进行搭配出让、同时挂牌,竞买企业须同时报名摘牌、一并开发。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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