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沂城街道城乡低保申请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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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21] 75号); (三)《临沂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临民[2022] 17号); 三、办理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法定赡(抚、扶)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等。赡(抚、扶)养费难以精准认定的,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测算,并充分参考民主评议意见。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义务人在被赡(抚、扶)养人提出低保申请之月前一年内购买中高档汽车和非普通商品住房的,被赡(抚、扶)养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 五、申请材料 (一)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 (二)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授权书; (三)填报申请人家庭及赡(抚、扶)养人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表等材料; (四)根据需要填写《低保备案表》; (五)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公示、审批; (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资金。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拒绝从事生产劳动或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3、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 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4、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以及有高消 费行为的; 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6、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7、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 8、对明确不符合低保条件或已出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不予批准告知书》后再次提交低保申请的,暂缓受理其低保申请,暂缓期原则上为6个月(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除外)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或者家庭金融资产总额高于当地年低保标准10倍的; 2、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3、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新建、翻盖、装修住房的; 4、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的; 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6、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2、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的; 3、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或确认通知书的; 4、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 5、对违规骗取低保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停止发放低保金,责令退回冒领款物。情节恶劣的,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处以罚款。 七、办理时间 8:30-12:00,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八、咨询方式 沂水县沂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9-2257253 九、办理地点 沂水县沂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十、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