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jjdd2203700/2026-0000004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交警大队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6-01-12 | 发布日期: | 2026-01-16 |
| 标 题: | 致全县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倡议书 | ||
致全县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倡议书
全县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朋友们:
电动自行车,穿梭于城市街巷,承载着便捷与效率,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一抹流动的风景。然而,这道风景之下,因部分驾驶人漠视交通规则,致使闯红灯、逆行、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交通秩序,更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安全,是回家最近的路。为守护这份安宁,根据新修订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我县已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在此,沂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向您发出诚挚倡议:
一、争做“头盔护安”的坚定践行者。安全头盔是骑乘人员的“生命防护盾”。据统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研究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够有效减少事故死亡风险;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要牢固树立“头盔就是安全盔”的意识,养成“上车即戴盔、戴盔要规范”的习惯,坚决做到“无头盔,不骑乘”,让安全防护贯穿出行全程。
二、争做“遵规守序”的模范示范者。交通法规是安全出行的“生命线”。请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指示通行,坚决杜绝闯红灯、逆向行驶、乱停乱放、违法载人、骑行中一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
三、争做“文明交通”的主动推动者。交通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守护。请主动劝导身边亲属、朋友遵守骑乘规则,及时提醒注意交通安全风险;自觉以自身文明行为作表率,积极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带动身边人共同践行文明出行理念,弘扬安全出行新风尚。
文明出行彰显城市温度,安全骑行守护家庭幸福。让我们从每一次规范骑乘做起,自觉养成文明、安全、有序的出行习惯,用实际行动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共同打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城市交通环境,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沂水、文明沂水贡献力量!
法律链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25年7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