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6〕5号
各县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县属国企对外投资合作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县政府授权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合作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企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县属国企”)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统称“合作方”)开展的各类投资合作。投资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文化旅游、矿产资源开发等,特定领域的投资合作另有专项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投资合作应遵循“依法合规、程序透明、权责对等、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择优选取合作方,提升投资合作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鼓励县属国企积极参与资源开发类、资产盘活利用类、公共服务类、特许经营类及有一定市场准入门槛的项目;审慎参与市场化程度高、竞争充分的纯市场竞争类项目。
第二章 合作方条件
第四条 准入条件。合作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参与相关领域投资合作。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无重大失信行为,未被列入违法或失信企业名单。
(三)具备与合作项目相匹配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管理经验、专业团队和设备设施,能够满足项目在生产经营、安全环保、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合作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优先情形。合作方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优先考虑:
(一)拥有项目核心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管理经验。
(二)具有稳定的市场渠道、知名品牌或较强的产业链整合能力。
(三)能够显著带动县域产业发展、促进就业、增加税收或提升地方经济竞争力。
(四)在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乡村振兴、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突出贡献或示范效应。
(五)符合我县“2+4”现代产业链体系、传统产业振兴、招商引资重点领域的其他优先情形。
第三章 投资合作模式
第六条 模式选择。投资合作模式应结合项目特点、战略意图和风险管控要求审慎确定,原则上以县属国企合资控股为主。对以政策支持或产业引导为目的的特殊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可采用参股等其他合作模式,县属国企须约定对相关重大事项享有否决权,并在公司章程、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否决权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资产处置、对外融资担保、大额资金支付等事项。
(一)股权合资模式。县属国企与合作方共同出资设立新的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应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方在重大决策、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合资模式下,县属国企股权占比应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并符合以下规定:
1.县属国企控股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67%;合作方在技术、市场或资金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的,经县属国企报县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51%。
2.县属国企参股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4%,同省属、市属国企共同与社会资本合作时,原则上应由国有股份控股;对以政策支持或产业引导为目的的特殊合作情形,县属国企持股比例可适当降低,但原则上不得低于10%,且须在公司章程及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对相关重大事项享有否决权。
(二)协议合作模式。适用于合作期限较短、各方专项资源互补性强的项目。合作各方不新设法人主体,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在合作期间内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机制、风险分担方式、退出安排及争议解决办法。该模式下,县属国企的投入应以自身拥有的资源、资产为主,原则上不直接以现金出资。县属国企对自身投入占比超过50%的合作项目应主导经营管理;对投入占比低于50%的项目,应派人员参与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对重大事项享有否决权。县属国企应确保合作投入成本与预期收益、承担风险相匹配,严格控制合作经营风险向集团公司传递。
(三)委托经营模式。适用于县属国企拥有资产所有权但自身缺乏运营能力,需通过专业化运营提升资产效益、盘活存量资产的项目。县属国企保留资产所有权及重大决策权,将资产的具体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与能力的专业机构。受托方依据委托经营协议的约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县属国企则按约定向受托方支付委托管理费用或按约定比例分享经营收益。双方的权利义务、管理目标、考核机制、违约责任等均应在委托经营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投资合作审批
第七条 合作方案制定。县属国企应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对合作项目、合作方、合作模式、投资规模、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收益预测、风险应对等进行全面分析与论证,形成合作方案。必要时可聘请财务、法律、行业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确保合作决策科学精准。
第八条 决策审批流程。县属国企应就投资项目及合作方案等事项进行党组织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等内部决策程序后,提交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项目决策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履行程序。
第五章 投资运营监管
第九条 规范出资行为。合作各方应当按章程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或延期出资,县属国企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融资、担保等财务资助;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的,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复核确认资产价值。
第十条 派驻人员管理。县属国企须根据合作协议约定依法委派董事、经理层及重要岗位人员,明确其职责、汇报机制和追责办法,确保派驻人员履职尽责,按县属国企要求管理或监督合作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加强风险防控。县属国企应强化投资风险意识,合理确定投资退出时点与方式;严禁超越财务能力的投资,对预估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严禁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投资或并购价款,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十二条 维护国有权益。县属国企应强化对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的法律审查,深度参与生产成本核定、产品市场定价、经营收益分配等关键环节,明确违约情形、责任追究及退出机制,对合作方损害合资公司或国有股东权益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保障国有权益不受侵害,并及时报告县国资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 规范融资担保行为。县属国企应加强合资公司融资及担保行为管理,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争取相关权益。县属国企向合资公司提供担保应落实合作方反担保措施,不得超股权比例担保;合资公司原则上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县属国企及其权属公司、其他县直部门监管企业除外)。
第六章 合作终止退出
第十四条 终止退出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启动终止或退出程序:
(一)合作自然终止。合作期限届满,或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的。
(二)违约终止。合作方严重违约且未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县属国企可按协议约定单方终止合作。
(三)法定事由终止。一方进入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定情形,导致合作无法继续的。
(四)不可抗力终止。因自然灾害、战争或国家政策重大调整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运营的。
(五)国企主动退出。经县属国企分析论证,项目继续运营将造成国有资产持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提前退出更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或优化资本布局,促进国企发展的。
第十五条 退出审批程序。当发生合作退出情形时,县属国企应形成终止或退出方案,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退出方式与实施。县属国企应通过股权转让、并购重组、股东回购、终止清算、协议解除等方式实现对合作公司的退出。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合作公司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股权转让、清算注销以及诉讼仲裁等相关工作。股权转让原则上应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价格以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限定条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县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对县属国企投资合作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项目运营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及本规定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或达到约定节点,及时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县属国企应就投资合作项目运行收益情况及相关计划每季度向县政府作专项报告,每年至少一次向县政府常务会作专题汇报。
第十八条 问责机制。对县属国企投资合作经营中的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办法执行。
附件:1. 县属国企矿山开发领域投资合作专项要求
2. 县属国企工业领域投资合作专项要求
3. 县属国企文旅领域投资合作专项要求
附件1
县属国企矿山开发领域投资合作专项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专项要求适用于县属国企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及相关经营性活动的投资合作行为。
二、投资项目选择
(一)支持鼓励类投资项目
1.优质矿产资源项目。主要指县域内已探明、品位较高、具备良好开发前景与经济效益的矿产资源项目(如石灰岩、石英砂岩、玄武岩、白云岩、饮用水等),以及国家、省、市鼓励勘查开发的战略性矿产资源。
2.产业链延伸项目。主要指利用自有矿山资源优势开发相关延伸产业,包括矿产品初级加工、深加工、新材料制造、绿色矿山技术应用(如尾矿综合利用、矿区生态修复技术)等。
3.技术升级项目。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与资源利用效率的先进勘查技术、节能环保的开采与加工工艺、智能化矿山管理平台等技术升级服务。
(二)限制投资项目
1.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利用率低的项目。
2.勘探前景不明、资源储量存疑、市场风险高的项目。
三、健全销售定价机制
(一)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综合考量矿石品位、市场供需、运输成本、行业惯例等因素确定产品价格,建立长期协议价格与市场价格联动调整机制。
(二)完善定价决策流程。销售定价方案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参股合作企业派出的股东代表应就销售定价充分发表意见,涉及与关联方的销售交易,必须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公开义务,防止利益输送,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四、完善监管体系
(一)加强资源保护。县属国企应加强矿山开发项目全过程监管,自取得采矿权后,会同合作方,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矿产资源保护,杜绝其他组织或个人“私挖滥采”行为。
(二)实施平台监管。合资或合作的矿山企业须接入县矿产资源智慧监管平台,实现资源储量、开采量、安全监测、环保监测等数据的实时传输与共享。
(三)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足额计提并规范使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切实完成矿区生态修复目标。
五、落实社会责任
(一)明确安全环保责任。明确合作各方的安全环保责任划分、投入保障、管理措施及责任追究等内容,遵守国家及地方资源开发、生态修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二)促进矿地和谐。县属国企在开展矿山开发投资合作时,应高度重视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对接项目属地乡镇(街道)、村居,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稳妥化解土地、水、电、交通、扬尘、噪音、安全、舆情等方面的社会风险。
附件2
县属国企工业领域投资合作专项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专项要求适用于县属国企在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工业领域开展的投资合作行为。
二、投资项目选择
县属国企应聚焦全县“2+4”现代产业链体系发展,围绕提升园区承载能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择优选择投资项目。
(一)支持鼓励类投资项目
1.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助力我县食品、机械、纺织、新材料、宠物食品等传统产业升级的各类产业园区及中试基地等载体建设项目。
2.孵化期初创项目。依托战略性新兴产业孵化园等国有产业园区,引进并参与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创新性强、科技含量高的优质中小企业项目。
3.特许经营项目。污水、供汽、管廊、供热、低空经济等具有盈利性的公共服务配套项目。
4.产业基础配套项目。服务于全县装备制造、纺织服装、生物技术等产业的电镀中心、铸造中心、印染中心、检测中心等产业平台项目。
5.闲置低效资产盘活项目。整合、收购县内闲置、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厂房,实施转型升级或再开发项目。
6.绿色能源与循环经济项目。以“碳达峰、碳中和”为引领,利用自然资源、城乡公共资源、产业园区内空闲场地、厂房屋顶、停车场等各类资源,投资建设风、光、电绿色能源项目,以及工业固废、废水、余热、余压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7.其他经论证市场前景好、投入小、效益高的工业项目。
(二)限制类投资项目
1.市场化程度高、竞争充分的普通加工制造、一般性消费品生产等纯市场竞争类工业项目。
2.危化品项目及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等“三高”项目。
3.原则上不参与以国企为主投融资建设,由社会资本方主导管理运营的合作项目。
三、运营管理要求
(一)加强低股权合作监管。对根据协议约定县属国企参股且不参与日常经营的优质股权投资项目,持股比例可低于10%,但应加强投资后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财务数据和经营状况,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和退出机制。该模式下,县属国企投资目标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二)规范关联方交易。严格监管合资公司与合作方关联企业之间的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服务提供等关联交易,确保价格公允,程序合规。
(三)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对长期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偏离主业方向或出现重大风险的项目,及时启动经营调整、重组或股权退出程序。
附件3
县属国企文旅领域投资合作专项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专项要求适用于县属国企开展的以文旅资源开发、项目运营管理、服务提供等为核心内容的投资合作行为。
二、投资项目选择
县属国企应以红色文旅为引领,协调推进七大融合方向,助力行业优质业态发展,引领区域文旅产品升级,与县域现有文旅产品形成优势互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
(一)支持鼓励类投资项目
1.资源开发提升项目。具有一定投资基础和独特亮点的乡村资源、生态资源开发项目;具有革命纪念意义和教育价值的红色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具有一定历史底蕴和知名度的历史遗址、文化资源项目。
2.资产盘活整合项目。国有林场、水库、河流等国有资产开发项目;其他经论证适宜采取市场化手段整合的民营旅游资产。
3.设施配套类项目。停车场、游客中心、旅游驿站、特色旅游廊道等具有一定收益的旅游基础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4.优质单体文旅项目。具有成长性好、营收能力强等特点的原有景区焕新项目。
(二)限制类投资项目
1.市场饱和过剩的纯观光旅游等同质化项目。
2.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竞争激烈的重资产投资项目。
三、合作运营模式选择
对投资金额较大、品牌影响力较高、关系到旅游业发展大局的项目优先选择股权合资模式;对县属国企拥有旅游资产,但市场化程度高、运营风险大、同业竞争激烈的项目优先选择租赁或委托经营模式。
四、运营管理要求
(一)保障投资安全。县属国企应当结合旅游行业特点,从政策、市场、效益、环境、安全等方面,做好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采取跟投省市属国企优质项目、加强全过程监管、优化合作方案及退出机制等有效措施,降低投资风险。
(二)管控核心资源。合作各方应根据股权占比、资产投入等情况,在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核心资源(如土地使用权、文物、文旅品牌等)权属,加强对核心资源的保护。
(三)实行市场化运营。合作各方应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结合资源特点与季节性变化动态调整营销策略,注重服务质量,控制运营成本,建立合理收益分配机制。
(四)优先合作激励。在县属国企文旅领域投资合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合作方,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县属国企在其他行业或领域的投资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