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沂政发〔2025〕1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精神,现将我县城区及各建制镇、工矿区征税区域进行调整,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征收范围。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为县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见附件)。
二、土地等级。全县土地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
一级土地为县城区土地,东至四十里堡镇新城沟村,西至黄山铺镇大官庄村,南至许家湖镇东梅沟村,北至沂城街道井峪村。
二级土地为全县范围内未列入一级土地征收范围的其他土地,包括建制镇、工矿区所辖范围内的土地(不含乡)。
三、税额标准。一级土地年应纳税额为6.4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年应纳税额为4元/平方米。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县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执行,并负责解释。原《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沂政发〔2014〕73号)文件废止。
附件:征税区域范围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征税区域范围
一、县城区
东至四十里堡镇新城沟村,西至黄山铺镇大官庄村,南至许家湖镇东梅沟村,北至沂城街道井峪村
二、建制镇
沂城街道、龙家圈街道、许家湖镇、院东头镇、高庄镇、夏蔚镇、沙沟镇、四十里堡镇、崔家峪镇、高桥镇、马站镇、诸葛镇、黄山铺镇、杨庄镇、道托镇、泉庄镇、富官庄镇除县城区、工矿区列示范围外的其他区域。
三、工矿区
莱芜钢铁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工矿区(原沂水韩旺铁矿工矿区):东至诸葛镇新民官庄村大北山,西至沂河,南至诸葛镇店子后村,北至诸葛镇王峪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