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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25-0000052 主题分类: 财政;税务;土地;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4-15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25〕11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4-1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发〔20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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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沂政发〔2025〕1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精神,现将我县城区及各建制镇、工矿区征税区域进行调整,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征收范围。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为县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见附件)。

二、土地等级。全县土地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

一级土地为县城区土地,东至四十里堡镇新城沟村,西至黄山铺镇大官庄村,南至许家湖镇东梅沟村,北至沂城街道井峪村。

二级土地为全县范围内未列入一级土地征收范围的其他土地,包括建制镇、工矿区所辖范围内的土地(不含乡)。

三、税额标准。一级土地年应纳税额为6.4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年应纳税额为4元/平方米。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县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执行,并负责解释。原《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沂政发〔2014〕73号)文件废止。


附件:征税区域范围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征税区域范围


一、县城区

东至四十里堡镇新城沟村,西至黄山铺镇大官庄村,南至许家湖镇东梅沟村,北至沂城街道井峪村

二、建制镇

沂城街道、龙家圈街道、许家湖镇、院东头镇、高庄镇、夏蔚镇、沙沟镇、四十里堡镇、崔家峪镇、高桥镇、马站镇、诸葛镇、黄山铺镇、杨庄镇、道托镇、泉庄镇、富官庄镇除县城区、工矿区列示范围外的其他区域。

三、工矿区

莱芜钢铁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工矿区(原沂水韩旺铁矿工矿区):东至诸葛镇新民官庄村大北山,西至沂河,南至诸葛镇店子后村,北至诸葛镇王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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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税务局

政策联系人:宋倩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长安南路5号

联系电话:0539-287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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