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使用的部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5〕3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长安南路以东、唐王山路以南沂水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使用的42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沂水县交通运输局(原交通稽查站)2100平方米、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沂水县林业局木材检测站)2100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