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县粮食收储管理中心(院东头收储站)及院东头粮油管理所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7〕9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沂水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沂水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资产处置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决定收回位于院东头镇驻地的县粮食收储管理中心(院东头收储站)、院东头粮油管理所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36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