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涉及供热燃气供电配套费标准制定的相关文件及规定的通知
沂政发〔2017〕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2017年5月1日发布的《山东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和省物价局《关于报送清查纠正“新居配”有关规定和做法的通知》等规定要求,经研究,对近年来我县出台的涉及供热燃气供电配套费标准制定的《沂水县人民政府对县物价检查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请示的批复》(沂政字〔2006〕45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对县物价局关于奥德燃气公司管网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的批复》(沂政字〔2009〕52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对县物价局关于制定沂水县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沂政字〔2011〕42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对县物价局关于调整集中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沂政字〔2012〕53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对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沂水县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沂政字〔2016〕145号)等5个文件以及《沂水县人民政府对县物价局关于制定天立能源有限公司蒸汽价格及管网建设配套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沂政字〔2013〕46号)中涉及供热配套费标准制定的规定予以废止。同时,对于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合同、会议纪要等涉及的由物价部门制定的供热燃气供电配套费等标准、规定一并废止。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