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王光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7〕2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因房地产进行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王光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8.75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18.75平方米(本宗地共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62.38平方米,实测面积562.38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同时注销该宗地范围内的沂国用(2002)字第14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上562.38平方米范围内其他住户交易时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