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诸葛供销合作社等单位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9〕53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诸葛供销合作社等单位位于诸葛镇驻地共计9289.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沂水县诸葛供销合作社8951.5平方米,原沂水县医药公司338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