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回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9〕50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城街道回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位于长安中路以东、沂蒙山路以南共计1508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回民社区居民委员会3741平方米,原沂水县供销冷藏公司11340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