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原山东沂水机床厂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6〕30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长安中路以东、北一环路以南,原山东沂水机床厂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62014.5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同时撤销沂政发〔2014〕4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