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县粮食收储管理中心(泉庄收储站)及泉庄粮油管理所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9〕28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沂水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沂水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资产处置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决定收回位于泉庄镇驻地县粮食收储管理中心(泉庄收储站)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613平方米、泉庄粮油管理所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267.5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