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9〕24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沂水县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县城区东一环以东、腾飞路以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0647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沂国用(2015)第6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