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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0954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6-12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18〕42号 公文类型: 决议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县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8-06-12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发〔201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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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县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8〕42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沂博路以西、北一环路以南县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2350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鲁(2016)沂水县不动产权第0000174号不动产权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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