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17年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的通知
沂政发〔2017〕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临沂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办字〔2016〕86号)、《沂水县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办字〔2016〕8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调整 28 项证明和盖章类材料。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各级各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时,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具,更不得擅自增加证明和盖章环节。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由材料使用单位负责征询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其他县区或市级及以上部门单位要求,确需我县开具证明或盖章类材料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酌情予以出具。
下一步,各级各部门要结合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工作,加大清理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的力度,最大限度地精简各类证明、盖章环节和申请材料,并及时将清理情况报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职能办”)。县职能办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对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懒政怠政等行为,以及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无谓证明和盖章类材料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2017年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目录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