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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17-2017-000300 主题分类: 文物;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10-13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17〕85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沂水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14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发〔20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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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沂水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沂政发〔2017〕8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强文物保护,发展文物事业,经研究,确定将新石器时期东山遗址等87处文物列为我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予以公布。

县文广新局要会同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依法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记录档案,落实保护措施。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影响文物安全的工程建设等各类活动。因特殊情况需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等的,应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有碍文物保护的建筑和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予以拆除或迁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生态建设、旅游发展及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切实加强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利用工作,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开创全县文物保护工作新局面。


附件:沂水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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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华信国际

联系电话:0539-225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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