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沂政发〔2019〕4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水县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除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外,其他县直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县直单位)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再以各种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
(二)集中整合、优化配置。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深入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重组整合、改革改制,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三)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稳中求进,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四)依法操作、公开透明。坚持公开透明,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运作程序,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二、实施范围及监管方式
本方案提出的统一监管实施范围是指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尚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县直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其中:
(一)对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县属企业,以其为主体进行重组整合组建企业集团或投资运营平台,国有产权划归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持有。
(二)对具有一定资产和经营能力的县属企业,按照产业相近、业务相关、优势互补的原则,国有产权划入县管一级企业,由县管一级企业进行重组整合、资本运营或产权转让。
(三)对严重资不抵债、停产停业、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的企业,国有产权暂缓划转,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县直有关单位分析汇总后另行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县政府研究。
三、工作步骤
具体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5月10日前)。召开动员会议,对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二)尽职调查阶段(2019年5月11日—31日)。方案下发后15日内,县直有关单位要将所属企业基本情况及工作联系人信息报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汇总。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牵头,组织中介机构和有关力量,对拟纳入统一监管范围的县属企业逐户开展尽职调查,认真核查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情况和人员数量等,逐户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三)制定实施计划阶段(2019年5月底前)。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县属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按照“发展壮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制退出一批、破产清算一批”的思路,结合尽职调查和企业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监管方式,列出分类监管企业名单,逐户提出改革重组意见,并报县政府批准。
(四)推进改革重组阶段(2019年6月底前)。分类改革重组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县直有关单位和企业做好国有产权划转、工商登记变更、有关管理关系移交等工作。县直有关单位的国有产权划转,要依据县政府批准的方案和财务审计报告依法按程序办理,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核销手续。
尽职调查与改革重组等工作要压茬进行,方案下发后,对于产权关系清晰、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先行划转至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同时,在制定改革重组意见时要统筹考虑组建企业集团或投资运营平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里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推进统一监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推进统一监管日常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列入统一监管范围的县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及改革重组中执行国家和省、市改革重组相关政策,由县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人社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具体落实。县属企业长期实质性使用的县级行政事业性资产,要依法按程序划转为企业资产,经评估后列入企业国家资本金;因非独立使用等特殊原因无法随同划转的,设置5年过渡期,由企业按原使用方式及条件继续使用。产权划转的县属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关系保持不变。
(三)严肃工作纪律。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直有关单位及所属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如实报送有关资料,认真落实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求,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抽逃、隐匿资金,不得擅自划拨、转移、出卖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对延误工作进度及违反上述规定的,县级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积极平稳推进。县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仍由原主管单位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县直单位及所属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期间企业平稳有序运行。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深做细思想工作,广泛宣传政策,认真答疑解惑,深入化解矛盾,确保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经营业务不断。县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形成的人员混岗、信访稳定等问题,由原主管单位负责妥善解决。
(五)促进企业发展。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及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县属企业健康发展。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进一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县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继续做好政策指导、行业监管等管理服务工作。
(六)坚持党的领导。要继续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在统一监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组织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同步调整和理顺县属企业的领导班子管理和党组织关系。县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实施统一监管。
附件:1.沂水县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县属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3.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联系表
附件1
沂水县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陈永生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戚树启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谭 卿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赵光好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刘增良 县委编办主任
郑 磊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张晓华 县财政局局长
张希国 县发改局局长
冯培辅 县工信局局长
刘 杰 县住建局局长
牛树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宋彦山 县人社局局长
刘京福 县审计局局长
师立功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何建华 县税务局局长
于化凤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郝连涛 县财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郝连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