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县粮食收储管理中心(姚店子收储站)及姚店子粮油管理所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0〕12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沂水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沂水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资产处置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决定收回位于姚店子村县粮食收储管理中心(姚店子收储站)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4640.14平方米、姚店子粮油管理所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944.96平方米。
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