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县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批复
沂政字〔2023〕28号
县水利局:
你局《关于申请公布全县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相关请示事项,你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沂水县水利局关于申请公布全县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水利局
关于申请公布全县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请示
县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不断提升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能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现申请公布全县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农村百人供水饮用水水源地357处、农村千人供水饮用水水源地128处、千吨万人供水饮用水水源地12处)。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复。
附件:1.沂水县农村百人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2.沂水县农村千人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3.沂水县农村千吨万人及以上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附件1
沂水县农村百人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 序号 | 供水工程编码 | 水源地标准名称 | 所在位置 | 水源类型 |
| 1 | 371323001393 | 蒿子沟村水源地 | 圈里乡蒿子沟村 | 地下水 |
| 2 | 371323001392 | 小峪子沟村水源地 | 圈里乡小峪子沟村 | 地下水 |
| 3 | 371323001391 | 相家北山村水源地 | 圈里乡相家北山村 | 地下水 |
| 4 | 371323001390 | 哨虎峪村水源地 | 圈里乡哨虎峪村 | 地下水 |
| 5 | 371323001389 | 上良门村水源地 | 圈里乡上良门村 | 地下水 |
| 6 | 371323001388 | 耆老峪村水源地 | 圈里乡耆老峪村 | 地下水 |
| 7 | 371323001387 | 吕家西山村水源地 | 圈里乡吕家西山村 | 地下水 |
| 8 | 371323001386 | 鲁桑园村水源地 | 圈里乡鲁桑园村 | 地下水 |
| 9 | 371323001385 | 下二郎峪村水源地 | 圈里乡下二郎峪村 | 地下水 |
| 10 | 371323001384 | 茅坪村水源地 | 圈里乡茅坪村 | 地下水 |
| 11 | 371323001383 | 朱家峪子村水源地 | 圈里乡朱家峪子村 | 地表水 |
| 12 | 371323001382 | 中良门村水源地 | 圈里乡中良门村 | 地下水 |
| 13 | 371323001381 | 姚峪子村水源地 | 圈里乡姚峪子村 | 地下水 |
| 14 | 371323001380 | 上二郎峪村水源地 | 圈里乡上二郎峪村 | 地下水 |
| 15 | 371323001379 | 七箭村水源地 | 圈里乡七箭村 | 地表水 |
| 16 | 371323001378 | 牛家沟村水源地 | 圈里乡牛家沟村 | 地下水 |
| 17 | 371323001377 | 吉林村水源地 | 圈里乡吉林村 | 地下水 |
| 18 | 371323001376 | 卜卦崖村水源地 | 圈里乡卜卦崖村 | 地下水 |
| 19 | 371323001374 | 中二郎峪村水源地 | 圈里乡中二郎峪村 | 地下水 |
| 20 | 371323001373 | 增山后村水源地 | 圈里乡增山后村 | 地下水 |
| 21 | 371323001372 | 西相家庄村水源地 | 圈里乡西相家庄村 | 地下水 |
| 22 | 371323001370 | 柿子园村水源地 | 圈里乡柿子园村 | 地下水 |
| 23 | 371323001369 | 石栏村水源地 | 圈里乡石栏村 | 地下水 |
| 24 | 371323001368 | 上獐子峪村水源地 | 圈里乡上獐子峪村 | 地下水 |
| 25 | 371323001367 | 三山村水源地 | 圈里乡三山村 | 地下水 |
| 26 | 371323001366 | 麻庄村水源地 | 圈里乡麻庄村 | 地下水 |
| 27 | 371323001364 | 上考洼村水源地 | 圈里乡上考洼村 | 地下水 |
| 28 | 371323001363 | 下考洼村水源地 | 圈里乡下考洼村 | 地下水 |
| 29 | 371323001362 | 杨家洼村水源地 | 泉庄镇杨家洼村 | 地下水 |
| 30 | 371323001361 | 小庄峪村水源地 | 泉庄镇小庄峪村 | 地下水 |
| 31 | 371323001290 | 南峪水源地 | 夏蔚镇南峪村 | 地下水 |
| 32 | 371323001358 | 石牛坡村水源地 | 泉庄镇石牛坡村 | 地下水 |
| 33 | 371323001357 | 康家泉村水源地 | 泉庄镇康家泉村 | 地下水 |
| 34 | 371323001356 | 东棋盘村水源地 | 泉庄镇东棋盘村 | 地下水 |
| 35 | 371323001355 | 西昌峪村水源地 | 泉庄镇西昌峪村 | 地下水 |
| 36 | 371323001354 | 泉庄村水源地 | 泉庄镇泉庄村 | 地下水 |
| 37 | 371323001352 | 南坡村水源地 | 泉庄镇南坡村 | 地下水 |
| 38 | 371323001351 | 松元村水源地 | 泉庄镇松元村 | 地下水 |
| 39 | 371323001350 | 松柏崖村水源地 | 泉庄镇松柏崖村 | 地下水 |
| 40 | 371323001349 | 石汪峪村水源地 | 泉庄镇石汪峪村 | 地下水 |
| 41 | 371323001256 | 南峪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南峪村 | 地下水 |
| 42 | 371323001346 | 石佛沟村水源地 | 泉庄镇石佛沟村 | 地下水 |
| 43 | 371323001345 | 深门峪村水源地 | 泉庄镇深门峪村 | 地下水 |
| 44 | 371323001343 | 三庄村水源地 | 泉庄镇三庄村 | 地下水 |
| 45 | 371323001341 | 坡峪村水源地 | 泉庄镇坡峪村 | 地下水 |
| 46 | 371323001340 | 梅家坡村水源地 | 泉庄镇梅家坡村 | 地下水 |
| 47 | 371323001339 | 马头崖村水源地 | 泉庄镇马头崖村 | 地下水 |
| 48 | 371323001338 | 罗家万村水源地 | 泉庄镇罗家万村 | 地下水 |
| 49 | 371323001337 | 龙骨洞村水源地 | 泉庄镇龙骨洞村 | 地下水 |
| 50 | 371323001336 | 韩峪村水源地 | 泉庄镇韩峪村 | 地下水 |
| 51 | 371323001335 | 崮崖村水源地 | 泉庄镇崮崖村 | 地下水 |
| 52 | 371323001334 | 崮前村水源地 | 泉庄镇崮前村 | 地下水 |
| 53 | 371323001333 | 东郭庄村水源地 | 泉庄镇东郭庄村 | 地下水 |
| 54 | 371323001331 | 张宅村水源地 | 泉庄镇张宅村 | 地下水 |
| 55 | 371323001328 | 西棋盘村水源地 | 泉庄镇西棋盘村 | 地下水 |
| 56 | 371323001326 | 关顶村水源地 | 马站镇关顶村 | 地下水 |
| 57 | 371323001325 | 圣水坊村水源地 | 黄山铺镇圣水坊村 | 地下水 |
| 58 | 371323001324 | 中良子村水源地 | 诸葛镇中良子村 | 地下水 |
| 59 | 371323001323 | 核桃万村水源地 | 夏蔚镇核桃万村 | 地下水 |
| 60 | 371323001322 | 河奎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河奎村 | 地下水 |
| 61 | 371323001320 | 过虎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过虎峪村 | 地下水 |
| 62 | 371323001318 | 桃花万水源地 | 崔家峪镇桃花万村 | 地下水 |
| 63 | 371323001316 | 透明崮村水源地 | 夏蔚镇透明崮村 | 地下水 |
| 64 | 371323001315 | 解家官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解家官庄村 | 地下水 |
| 65 | 371323001313 | 朝阳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朝阳村 | 地下水 |
| 66 | 371323001312 | 柳树头村水源地 | 夏蔚镇柳树头村 | 地下水 |
| 67 | 371323001309 | 松泉官庄村水源地 | 夏蔚镇松泉官庄村 | 地下水 |
| 68 | 371323001305 | 泉沟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泉沟村 | 地下水 |
| 69 | 371323001299 | 前武家庄水源地 | 院东头镇前武家庄村 | 地下水 |
| 70 | 371323001296 | 郝家坪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郝家坪村 | 地下水 |
| 71 | 371323001295 | 小东峪村水源地 | 沙沟镇小东峪村 | 地下水 |
| 72 | 371323001294 | 麻峪子村水源地 | 沙沟镇麻峪子村 | 地下水 |
| 73 | 371323001292 | 大战地水源地 | 夏蔚镇大战地村 | 地下水 |
| 74 | 371323001291 | 长岭南山村水源地 | 夏蔚镇长岭南山村 | 地下水 |
| 75 | 371323001238 | 南峪水源地 | 崔家峪镇南峪村 | 地下水 |
| 76 | 371323001289 | 炕头水源地 | 夏蔚镇炕头村 | 地下水 |
| 77 | 371323001288 | 荒地村水源地 | 夏蔚镇荒地村 | 地下水 |
| 78 | 371323001287 | 崔家沟村水源地 | 夏蔚镇崔家沟村 | 地下水 |
| 79 | 371323001286 | 曹家林水源地 | 夏蔚镇曹家林村 | 地下水 |
| 80 | 371323001285 | 北峪子村水源地 | 夏蔚镇北峪子村 | 地下水 |
| 81 | 371323001284 | 牛场子水源地 | 夏蔚镇牛场子村 | 地下水 |
| 82 | 371323001281 | 南梨园水源地 | 崔家峪镇南梨园村 | 地下水 |
| 83 | 371323001280 | 大崮前村水源地 | 诸葛镇大崮前村 | 地下水 |
| 84 | 371323001279 | 文家峪村水源地 | 诸葛镇文家峪村 | 地下水 |
| 85 | 371323001277 | 山前村水源地 | 诸葛镇山前村 | 地下水 |
| 86 | 371323001276 | 黄山旺村水源地 | 黄山铺镇黄山旺村 | 地下水 |
| 87 | 371323001275 | 东戚家庄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东戚家庄村 | 地下水 |
| 88 | 371323001273 | 红石官庄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红石官庄村 | 地下水 |
| 89 | 371323001271 | 兰石墩村水源地 | 马站镇兰石墩村 | 地下水 |
| 90 | 371323001270 | 大沟峪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大沟峪村 | 地下水 |
| 91 | 371323001269 | 圈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圈庄村 | 地下水 |
| 92 | 371323001268 | 金牛官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金牛官庄村 | 地下水 |
| 93 | 371323001267 | 薛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薛家庄村 | 地下水 |
| 94 | 371323001264 | 唐家庄子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唐家庄子村 | 地下水 |
| 95 | 371323001263 | 太平官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太平官庄村 | 地下水 |
| 96 | 371323001262 | 小伴城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小伴城村 | 地下水 |
| 97 | 371323001261 | 向阳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向阳村 | 地下水 |
| 98 | 371323001260 | 后龙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后龙家庄村 | 地下水 |
| 99 | 371323001258 | 跋山店子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跋山店子村 | 地下水 |
| 100 | 371323001257 | 甘河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甘河村 | 地下水 |
| 101 | 371323001347 | 石门村水源地 | 泉庄镇石门村 | 地下水 |
| 102 | 371323001255 | 后金鸡埠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后金鸡埠村 | 地下水 |
| 103 | 371323001251 | 东李家庄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东李家庄村 | 地下水 |
| 104 | 371323001250 | 大桥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大桥村 | 地下水 |
| 105 | 371323001248 | 后沟村水源地 | 高庄镇后沟村 | 地下水 |
| 106 | 371323001247 | 铁峪村水源地 | 沙沟镇铁峪村 | 地下水 |
| 107 | 371323001246 | 柴火万村水源地 | 夏蔚镇柴火万村 | 地下水 |
| 108 | 371323001245 | 东南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东南峪村 | 地下水 |
| 109 | 371323001244 | 黑窝子村水源地 | 夏蔚镇黑窝子村 | 地下水 |
| 110 | 371323001243 | 凤鸣峪水源地 | 杨庄镇凤鸣峪村 | 地下水 |
| 111 | 371323001240 | 花峪水源地 | 崔家峪镇花峪村 | 地下水 |
| 112 | 371323001239 | 上常庄水源地 | 崔家峪镇上常庄村 | 地下水 |
| 113 | 371323001034 | 石门村水源地 | 沙沟镇石门村 | 地下水 |
| 114 | 371323001233 | 罗汉崖村水源地 | 泉庄镇罗汉崖村 | 地下水 |
| 115 | 371323001231 | 杨家坪水源地 | 高桥镇杨家坪村 | 地下水 |
| 116 | 371323001230 | 程家庄村水源地 | 马站镇程家庄村 | 地下水 |
| 117 | 371323001227 | 上良峪村水源地 | 道托镇上良峪村 | 地下水 |
| 118 | 371323001226 | 大豹虎峪村水源地 | 马站镇大豹虎峪村 | 地下水 |
| 119 | 371323001225 | 北东埠村水源地 | 马站镇北东埠村 | 地下水 |
| 120 | 371323001222 | 后善疃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后善疃村 | 地下水 |
| 121 | 371323001221 | 向沂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向沂村 | 地下水 |
| 122 | 371323001218 | 庙入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庙入村 | 地下水 |
| 123 | 371323001217 | 沟石块水源地 | 院东头镇沟石块村 | 地下水 |
| 124 | 371323001216 | 小于岭水源地 | 院东头镇小于岭村 | 地下水 |
| 125 | 371323001215 | 沙里沟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沙里沟村 | 地下水 |
| 126 | 371323001214 | 塔涧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塔涧村 | 地下水 |
| 127 | 371323001213 | 东西坪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东西坪村 | 地下水 |
| 128 | 371323001212 | 老猫窝水源地 | 院东头镇老猫窝村 | 地下水 |
| 129 | 371323001211 | 扈山店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扈山店村 | 地下水 |
| 130 | 371323001210 | 佟家庄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佟家庄村 | 地下水 |
| 131 | 371323001209 | 下马都峪村水源地 | 高庄镇下马都峪村 | 地下水 |
| 132 | 371323001206 | 小崮头村水源地 | 沙沟镇小崮头村 | 地下水 |
| 133 | 371323001205 | 龙河官庄水源地 | 沙沟镇龙河官庄村 | 地下水 |
| 134 | 371323001204 | 石槽峪村水源地 | 沙沟镇石槽峪村 | 地下水 |
| 135 | 371323001203 | 沈家洞村水源地 | 沙沟镇沈家洞村 | 地下水 |
| 136 | 371323001202 | 刘家洞水源地 | 沙沟镇刘家洞村 | 地下水 |
| 137 | 371323001201 | 葛沟东山村水源地 | 夏蔚镇葛沟东山村 | 地下水 |
| 138 | 371323001200 | 西牛家坪水源地 | 夏蔚镇西牛家坪村 | 地下水 |
| 139 | 371323001196 | 院庄村水源地 | 夏蔚镇院庄村 | 地下水 |
| 140 | 371323001195 | 上桃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上桃峪村 | 地下水 |
| 141 | 371323001194 | 黄泥泉水源地 | 杨庄镇黄泥泉村 | 地下水 |
| 142 | 371323001192 | 胡同峪水源地 | 崔家峪镇胡同峪村 | 地下水 |
| 143 | 371323001190 | 红花峪村水源地 | 诸葛镇红花峪村 | 地下水 |
| 144 | 371323001189 | 上华庄村水源地 | 诸葛镇上华庄村 | 地下水 |
| 145 | 371323001188 | 蟠牛场村水源地 | 诸葛镇蟠牛场村 | 地下水 |
| 146 | 371323001187 | 于家旺村水源地 | 诸葛镇于家旺村 | 地下水 |
| 147 | 371323001186 | 大崮峪村水源地 | 诸葛镇大崮峪村 | 地下水 |
| 148 | 371323001182 | 兰香埠水源地 | 许家湖镇兰香埠村 | 地下水 |
| 149 | 371323001180 | 鞠家旺村水源地 | 马站镇鞠家旺村 | 地下水 |
| 150 | 371323001178 | 李家大峪村水源地 | 马站镇李家大峪村 | 地下水 |
| 151 | 371323001177 | 八大庄村水源地 | 马站镇八大庄村 | 地下水 |
| 152 | 371323001176 | 小湖村水源地 | 马站镇小湖村 | 地下水 |
| 153 | 371323001174 | 井峪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井峪村 | 地下水 |
| 154 | 371323001173 | 红卫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红卫村 | 地下水 |
| 155 | 371323001169 | 前石良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前石良村 | 地下水 |
| 156 | 371323001168 | 双全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双全村 | 地下水 |
| 157 | 371323001164 | 朝阳官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朝阳官庄村 | 地下水 |
| 158 | 371323001162 | 前金鸡埠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前金鸡埠村 | 地下水 |
| 159 | 371323001160 | 徐家官庄村水源地 | 马站镇徐家官庄村 | 地下水 |
| 160 | 371323001159 | 高家岭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高家岭村 | 地下水 |
| 161 | 371323001158 | 丰粮坪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丰粮坪村 | 地下水 |
| 162 | 371323001157 | 独路子水源地 | 院东头镇独路子村 | 地下水 |
| 163 | 371323001156 | 下岩峪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下岩峪村 | 地下水 |
| 164 | 371323001155 | 偏良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偏良村 | 地下水 |
| 165 | 371323001151 | 石泉峪水源地 | 沙沟镇石泉峪村 | 地下水 |
| 166 | 371323001148 | 双山水源地 | 夏蔚镇双山村 | 地下水 |
| 167 | 371323001147 | 西卞山村水源地 | 诸葛镇西卞山村 | 地下水 |
| 168 | 371323001145 | 东升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东升村 | 地下水 |
| 169 | 371323001144 | 后庞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后庞家庄村 | 地下水 |
| 170 | 371323001143 | 小滑石沟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小滑石沟村 | 地下水 |
| 171 | 371323001141 | 西中峪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西中峪村 | 地下水 |
| 172 | 371323001140 | 南黄家庄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南黄家庄村 | 地下水 |
| 173 | 371323001138 | 红门岭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红门岭村 | 地下水 |
| 174 | 371323001137 | 海子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海子村 | 地下水 |
| 175 | 371323001136 | 于家洞村水源地 | 沙沟镇于家洞村 | 地下水 |
| 176 | 371323001135 | 杨家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杨家峪村 | 地下水 |
| 177 | 371323001134 | 石牛峪水源地 | 夏蔚镇石牛峪村 | 地下水 |
| 178 | 371323001133 | 石家官庄村水源地 | 夏蔚镇石家官庄村 | 地下水 |
| 179 | 371323001132 | 连崮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连崮峪村 | 地下水 |
| 180 | 371323001131 | 北上位村水源地 | 夏蔚镇北上位村 | 地下水 |
| 181 | 371323001126 | 申家庄村水源地 | 马站镇申家庄村 | 地下水 |
| 182 | 371323001125 | 王官庄村水源地 | 道托镇王官庄村 | 地下水 |
| 183 | 371323001124 | 郭家庙子村水源地 | 马站镇郭家庙子村 | 地下水 |
| 184 | 371323001123 | 泥峪子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泥峪子村 | 地下水 |
| 185 | 371323001121 | 燕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燕家庄村 | 地下水 |
| 186 | 371323001120 | 许家石良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许家石良村 | 地下水 |
| 187 | 371323001118 | 马家旺村水源地 | 诸葛镇马家旺村 | 地下水 |
| 188 | 371323001117 | 张家石岭水源地 | 富官庄镇张家石岭村 | 地下水 |
| 189 | 371323001116 | 新诸坞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新诸坞村 | 地下水 |
| 190 | 371323001115 | 龙王峪水源地 | 院东头镇龙王峪村 | 地下水 |
| 191 | 371323001113 | 上虎峪水源地 | 沙沟镇上虎峪村 | 地下水 |
| 192 | 371323001111 | 稳坐官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稳坐官庄村 | 地下水 |
| 193 | 371323001110 | 石良店子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石良店子村 | 地下水 |
| 194 | 371323001109 | 牛岭村水源地 | 道托镇牛岭村 | 地下水 |
| 195 | 371323001108 | 东朱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东朱家庄村 | 地下水 |
| 196 | 371323001107 | 东古城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东古城村 | 地下水 |
| 197 | 371323001106 | 上肖家沟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上肖家沟村 | 地下水 |
| 198 | 371323001104 | 前埠子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前埠子村 | 地下水 |
| 199 | 371323001103 | 崮安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崮安村 | 地下水 |
| 200 | 371323001102 | 龙家圈街道马家旺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马家旺村 | 地下水 |
| 201 | 371323001101 | 东大埠岭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东大埠岭村 | 地下水 |
| 202 | 371323001100 | 珠子沟水源地 | 院东头镇珠子沟村 | 地下水 |
| 203 | 371323001099 | 金墙峪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金墙峪村 | 地下水 |
| 204 | 371323001098 | 吉家庄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吉家庄村 | 地下水 |
| 205 | 371323001097 | 碌碡岔水源地 | 院东头镇碌碡岔村 | 地下水 |
| 206 | 371323001096 | 崮墩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崮墩村 | 地下水 |
| 207 | 371323001093 | 红土峪村水源地 | 沙沟镇红土峪村 | 地下水 |
| 208 | 371323001092 | 蜂窝顶水源地 | 沙沟镇蜂窝顶村 | 地下水 |
| 209 | 371323001091 | 相家洼村水源地 | 沙沟镇相家洼村 | 地下水 |
| 210 | 371323001090 | 夹石峪村水源地 | 沙沟镇夹石峪村 | 地下水 |
| 211 | 371323001089 | 贺家沟村水源地 | 沙沟镇贺家沟村 | 地下水 |
| 212 | 371323001088 | 胡墩村水源地 | 夏蔚镇胡墩村 | 地下水 |
| 213 | 371323001086 | 清明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清明峪村 | 地下水 |
| 214 | 371323001085 | 赵高峪水源地 | 夏蔚镇赵高峪村 | 地下水 |
| 215 | 371323001084 | 西峰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西峰峪村 | 地下水 |
| 216 | 371323001082 | 燕子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燕子峪村 | 地下水 |
| 217 | 371323001081 | 甘泉寺水源地 | 夏蔚镇甘泉寺村 | 地下水 |
| 218 | 371323001080 | 南王家庄村水源地 | 夏蔚镇南王家庄村 | 地下水 |
| 219 | 371323001079 | 付家万村水源地 | 夏蔚镇付家万村 | 地下水 |
| 220 | 371323001077 | 对荆峪水源地 | 崔家峪镇对荆峪村 | 地下水 |
| 221 | 371323001074 | 马崮峪村水源地 | 诸葛镇马崮峪村 | 地下水 |
| 222 | 371323001073 | 郝仙院村水源地 | 诸葛镇郝仙院村 | 地下水 |
| 223 | 371323001070 | 后峪村水源地 | 诸葛镇后峪村 | 地下水 |
| 224 | 371323001069 | 黄墩坪石巴崖水源地 | 黄山铺镇黄墩坪石巴崖村 | 地下水 |
| 225 | 371323001068 | 东西河北水源地 | 黄山铺镇东西河北村 | 地下水 |
| 226 | 371323001066 | 荆山岭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荆山岭村 | 地下水 |
| 227 | 371323001065 | 高桥河北水源地 | 高桥镇高桥河北村 | 地下水 |
| 228 | 371323001064 | 北沟村水源地 | 马站镇北沟村 | 地下水 |
| 229 | 371323001063 | 小豹虎峪村水源地 | 马站镇小豹虎峪村 | 地下水 |
| 230 | 371323001062 | 马站镇崖下村水源地 | 马站镇崖下村 | 地下水 |
| 231 | 371323001061 | 团结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团结村 | 地下水 |
| 232 | 371323001059 | 小梨行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小梨行村 | 地下水 |
| 233 | 371323001056 | 罗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罗家庄村 | 地下水 |
| 234 | 371323001055 | 高山子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高山子村 | 地下水 |
| 235 | 371323001053 | 石龙官庄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石龙官庄村 | 地下水 |
| 236 | 371323001052 | 横岭官庄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横岭官庄村 | 地下水 |
| 237 | 371323001051 | 公家庄子村水源地 | 高庄镇公家庄子村 | 地下水 |
| 238 | 371323001050 | 四旺村水源地 | 沙沟镇四旺村 | 地下水 |
| 239 | 371323001047 | 石龙口村水源地 | 诸葛镇石龙口村 | 地下水 |
| 240 | 371323001046 | 罗家场村水源地 | 诸葛镇罗家场村 | 地下水 |
| 241 | 371323001045 | 下宅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下宅村 | 地下水 |
| 242 | 371323001043 | 东中峪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东中峪村 | 地下水 |
| 243 | 371323001041 | 姜家坪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姜家坪村 | 地下水 |
| 244 | 371323001039 | 四门洞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四门洞村 | 地下水 |
| 245 | 371323001038 | 上岩峪水源地 | 院东头镇上岩峪村 | 地下水 |
| 246 | 371323001037 | 马泉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马泉村 | 地下水 |
| 247 | 371323001035 | 上流庄水源地 | 沙沟镇上流庄村 | 地下水 |
| 248 | 371323001360 | 西峪水源地(泉庄镇) | 泉庄镇西峪村 | 地下水 |
| 249 | 371323001033 | 大东峪村水源地 | 沙沟镇大东峪村 | 地下水 |
| 250 | 371323001032 | 柳沟水源地 | 沙沟镇柳沟村 | 地下水 |
| 251 | 371323001031 | 东良村水源地 | 夏蔚镇东良村 | 地下水 |
| 252 | 371323001027 | 牟家万村水源地 | 夏蔚镇牟家万村 | 地下水 |
| 253 | 371323001026 | 上江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上江峪村 | 地下水 |
| 254 | 371323001024 | 方家沟水源地 | 杨庄镇方家沟村 | 地下水 |
| 255 | 371323001022 | 东上位水源地 | 夏蔚镇东上位村 | 地下水 |
| 256 | 371323001021 | 龙凤湾村水源地 | 崔家峪镇龙凤湾村 | 地下水 |
| 257 | 371323001020 | 下龙口水源地 | 崔家峪镇下龙口村 | 地下水 |
| 258 | 371323001019 | 范家旺村水源地 | 诸葛镇范家旺村 | 地下水 |
| 259 | 371323001018 | 正峪官庄村水源地 | 诸葛镇正峪官庄村 | 地下水 |
| 260 | 371323001016 | 上窑村水源地 | 马站镇上窑村 | 地下水 |
| 261 | 371323001015 | 房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房家庄村 | 地下水 |
| 262 | 371323001014 | 前万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前万村 | 地下水 |
| 263 | 371323001013 | 魏家洼村水源地 | 泉庄镇魏家洼村 | 地下水 |
| 264 | 371323001011 | 桌子石村水源地 | 道托镇桌子石村 | 地下水 |
| 265 | 371323001010 | 西墙峪水源地 | 院东头镇西墙峪村 | 地下水 |
| 266 | 371323001009 | 刘家峪水源地 | 院东头镇刘家峪村 | 地下水 |
| 267 | 371323001008 | 南墙峪水源地 | 院东头镇南墙峪村 | 地下水 |
| 268 | 371323001005 | 花坪子村水源地 | 沙沟镇花坪子村 | 地下水 |
| 269 | 371323001003 | 黄泉村水源地 | 夏蔚镇黄泉村 | 地下水 |
| 270 | 371323001002 | 朱家坪村水源地 | 夏蔚镇朱家坪村 | 地下水 |
| 271 | 371323001001 | 上里庄村水源地 | 夏蔚镇上里庄村 | 地下水 |
| 272 | 371323000999 | 东荆山头村水源地 | 崔家峪镇东荆山头村 | 地下水 |
| 273 | 371323000998 | 北梨园水源地 | 崔家峪镇北梨园村 | 地下水 |
| 274 | 371323000996 | 马场峪村水源地 | 诸葛镇马场峪村 | 地下水 |
| 275 | 371323000994 | 四山官庄村水源地 | 马站镇四山官庄村 | 地下水 |
| 276 | 371323000990 | 后贺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后贺庄村 | 地下水 |
| 277 | 371323000989 | 大滑石沟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大滑石沟村 | 地下水 |
| 278 | 371323000987 | 营盘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营盘村 | 地下水 |
| 279 | 371323000985 | 四角泉水源地 | 院东头镇四角泉村 | 地下水 |
| 280 | 371323000984 | 扈山前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扈山前村 | 地下水 |
| 281 | 371323000983 | 西龙蒋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西龙蒋村 | 地下水 |
| 282 | 371323000981 | 下峪村水源地 | 高庄镇下峪村 | 地下水 |
| 283 | 371323000980 | 回峰涧水源地 | 夏蔚镇回峰涧村 | 地下水 |
| 284 | 371323000979 | 麦坡水源地 | 夏蔚镇麦坡村 | 地下水 |
| 285 | 371323000977 | 江家庵村水源地 | 泉庄镇江家庵村 | 地下水 |
| 286 | 371323000975 | 田家旺村水源地 | 黄山铺镇田家旺村 | 地下水 |
| 287 | 371323000974 | 前进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前进村 | 地下水 |
| 288 | 371323000973 | 北小尧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北小尧村 | 地下水 |
| 289 | 371323000972 | 前官庄村水源地 | 道托镇前官庄村 | 地下水 |
| 290 | 371323000971 | 西旺村水源地 | 马站镇西旺村 | 地下水 |
| 291 | 371323000969 | 西古城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西古城村 | 地下水 |
| 292 | 371323000967 | 景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景家庄村 | 地下水 |
| 293 | 371323000966 | 寺峪村水源地 | 沙沟镇寺峪村 | 地下水 |
| 294 | 371323000965 | 芝麻峪村水源地 | 沙沟镇芝麻峪村 | 地下水 |
| 295 | 371323000964 | 李子花沟村水源地 | 沙沟镇李子花沟村 | 地下水 |
| 296 | 371323000962 | 南松峰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南松峰村 | 地下水 |
| 297 | 371323000960 | 马车岭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马车岭村 | 地下水 |
| 298 | 371323000959 | 上峪子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上峪子村 | 地下水 |
| 299 | 371323000958 | 曲家洞子水源地 | 院东头镇曲家洞子村 | 地下水 |
| 300 | 371323000955 | 侯家官庄村水源地 | 沙沟镇侯家官庄村 | 地下水 |
| 301 | 371323000953 | 泉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泉峪村 | 地下水 |
| 302 | 371323000952 | 东牛家坪水源地 | 夏蔚镇东牛家坪村 | 地下水 |
| 303 | 371323000951 | 李家峪水源地 | 崔家峪镇李家峪村 | 地下水 |
| 304 | 371323000949 | 凌家万村水源地 | 崔家峪镇凌家万村 | 地下水 |
| 305 | 371323000948 | 东王峪村水源地 | 诸葛镇东王峪村 | 地下水 |
| 306 | 371323000945 | 段家沟许家沟水源地 | 黄山铺镇段家沟许家沟村 | 地下水 |
| 307 | 371323000944 | 古城前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古城前村 | 地下水 |
| 308 | 371323000943 | 后晏家铺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后晏家铺村 | 地下水 |
| 309 | 371323000942 | 全美官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全美官庄村 | 地下水 |
| 310 | 371323000941 | 兴升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兴升村 | 地下水 |
| 311 | 371323000939 | 侯家石良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侯家石良村 | 地下水 |
| 312 | 371323000936 | 西团坪峪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西团坪峪村 | 地下水 |
| 313 | 371323000935 | 薛家沟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薛家沟村 | 地下水 |
| 314 | 371323000932 | 桃花坪村水源地 | 高庄镇桃花坪村 | 地下水 |
| 315 | 371323000930 | 王家林村水源地 | 高庄镇王家林村 | 地下水 |
| 316 | 371323000929 | 红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红峪村 | 地下水 |
| 317 | 371323000928 | 王庄东峪水源地 | 夏蔚镇王庄东峪村 | 地下水 |
| 318 | 371323000927 | 五口水源地 | 崔家峪镇五口村 | 地下水 |
| 319 | 371323000925 | 东于家河村水源地 | 诸葛镇东于家河村 | 地下水 |
| 320 | 371323000923 | 米山村水源地 | 马站镇米山村 | 地下水 |
| 321 | 371323000922 | 马叫旺村水源地 | 马站镇马叫旺村 | 地下水 |
| 322 | 371323000921 | 大水场村水源地 | 马站镇大水场村 | 地下水 |
| 323 | 371323000919 | 红石门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红石门村 | 地下水 |
| 324 | 371323000918 | 李家洼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李家洼村 | 地下水 |
| 325 | 371323000917 | 东团坪峪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东团坪峪村 | 地下水 |
| 326 | 371323000915 | 赵家庄子村水源地 | 高庄镇赵家庄子村 | 地下水 |
| 327 | 371323000914 | 天桥村水源地 | 高庄镇天桥村 | 地下水 |
| 328 | 371323000913 | 黄崖村水源地 | 泉庄镇黄崖村 | 地下水 |
| 329 | 371323000912 | 道德坪村水源地 | 沙沟镇道德坪村 | 地下水 |
| 330 | 371323000911 | 滑石人沟村水源地 | 夏蔚镇滑石人沟村 | 地下水 |
| 331 | 371323000909 | 大峪水源地 | 泉庄镇大峪村 | 地下水 |
| 332 | 371323000905 | 九山官庄水源地 | 崔家峪镇九山官庄村 | 地下水 |
| 333 | 371323000901 | 鞠家庄子村水源地 | 马站镇鞠家庄子村 | 地下水 |
| 334 | 371323000899 | 西峪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西峪村 | 地下水 |
| 335 | 371323000897 | 烟家庄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烟家庄村 | 地下水 |
| 336 | 371323000895 | 高峪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高峪村 | 地下水 |
| 337 | 371323000892 | 下江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下江峪村 | 地下水 |
| 338 | 371323000891 | 西山村水源地 | 夏蔚镇西山村 | 地下水 |
| 339 | 371323000890 | 施家官庄村水源地 | 崔家峪镇施家官庄村 | 地下水 |
| 340 | 371323000889 | 七沟村水源地 | 诸葛镇七沟村 | 地下水 |
| 341 | 371323000886 | 姚家官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姚家官庄村 | 地下水 |
| 342 | 371323000885 | 闫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闫家庄村 | 地下水 |
| 343 | 371323000882 | 上马都峪村水源地 | 高庄镇上马都峪村 | 地下水 |
| 344 | 371323000881 | 上麻庄村水源地 | 沙沟镇上麻庄村 | 地下水 |
| 345 | 371323000880 | 范峪水源地 | 夏蔚镇范峪村 | 地下水 |
| 346 | 371323000878 | 南上位水源地 | 夏蔚镇南上位村 | 地下水 |
| 347 | 371323000877 | 王家山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王家山村 | 地下水 |
| 348 | 371323000876 | 代家后沟村水源地 | 马站镇代家后沟村 | 地下水 |
| 349 | 371323000874 | 荷叶官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荷叶官庄村 | 地下水 |
| 350 | 371323000870 | 石碑官庄村水源地 | 四十里堡镇石碑官庄村 | 地下水 |
| 351 | 371323000869 | 东卞山村水源地 | 诸葛镇东卞山村 | 地下水 |
| 352 | 371323000868 | 庞家河村水源地 | 诸葛镇庞家河村 | 地下水 |
| 353 | 371323000867 | 石山官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石山官庄村 | 地下水 |
| 354 | 371323000866 | 前庞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前庞家庄村 | 地下水 |
| 355 | 371323000865 | 前善疃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前善疃村 | 地下水 |
| 356 | 371323000859 | 桃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桃峪村 | 地下水 |
| 357 | 371323000937 | 后马荒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后马荒村 | 地下水 |
附件2
沂水县农村千人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 序号 | 供水工程编码 | 水源地标准名称 | 所在位置 | 水源类型 |
| 1 | 371323001371 | 下良门水源地 | 圈里乡下良门村 | 地下水 |
| 2 | 371323001359 | 西郭庄村水源地 | 泉庄镇西郭庄村 | 地下水 |
| 3 | 371323001353 | 前里庄村水源地 | 泉庄镇前里庄村 | 地下水 |
| 4 | 371323001348 | 石棚村水源地 | 泉庄镇石棚村 | 地下水 |
| 5 | 371323001344 | 沙地村水源地 | 泉庄镇沙地村 | 地下水 |
| 6 | 371323001342 | 后里庄村水源地 | 泉庄镇后里庄村 | 地下水 |
| 7 | 371323001332 | 佃坪村水源地 | 泉庄镇佃坪村 | 地下水 |
| 8 | 371323001329 | 塔井峪村水源地 | 泉庄镇塔井峪村 | 地下水 |
| 9 | 371323001319 | 十里堡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十里堡村 | 地下水 |
| 10 | 371323001317 | 南小尧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南小尧村 | 地下水 |
| 11 | 371323001314 | 麦坡坪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麦坡坪村 | 地下水 |
| 12 | 371323001310 | 晏婴店子水源地 | 夏蔚镇晏婴店子村 | 地下水 |
| 13 | 371323001308 | 司家官庄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司家官庄村 | 地下水 |
| 14 | 371323001307 | 中山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中山村 | 地下水 |
| 15 | 371323001306 | 张岱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张岱村 | 地下水 |
| 16 | 371323001304 | 盆山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盆山村 | 地下水 |
| 17 | 371323001303 | 泮池沟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泮池沟村 | 地下水 |
| 18 | 371323001301 | 阳早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阳早村 | 地下水 |
| 19 | 371323001300 | 田家峪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田家峪村 | 地下水 |
| 20 | 371323001293 | 黄土泉水源地 | 沙沟镇黄土泉村 | 地下水 |
| 21 | 371323001282 | 下泉水源地 | 崔家峪镇下泉村 | 地下水 |
| 22 | 371323001278 | 下华庄村水源地 | 诸葛镇下华庄村 | 地下水 |
| 23 | 371323001274 | 西赵家楼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西赵家楼村 | 地下水 |
| 24 | 371323001272 | 王家旺村水源地 | 马站镇王家旺村 | 地下水 |
| 25 | 371323001266 | 徐家洼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徐家洼村 | 地下水 |
| 26 | 371323001265 | 武家洼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武家洼村 | 地下水 |
| 27 | 371323001259 | 大梨行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大梨行村 | 地下水 |
| 28 | 371323001254 | 杨家庄子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杨家庄子村 | 地下水 |
| 29 | 371323001249 | 宝山坡村水源地 | 富官庄镇宝山坡村 | 地下水 |
| 30 | 371323001237 | 崔家峪水源地 | 崔家峪镇崔家峪村 | 地下水 |
| 31 | 371323001236 | 东虎崖水源地 | 崔家峪镇东虎崖村 | 地下水 |
| 32 | 371323001235 | 秀峪村水源地 | 诸葛镇秀峪村 | 地下水 |
| 33 | 371323001229 | 古峰台村水源地 | 马站镇古峰台村 | 地下水 |
| 34 | 371323001228 | 石砬村水源地 | 马站镇石砬村 | 地下水 |
| 35 | 371323001224 | 东山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东山村 | 地下水 |
| 36 | 371323001223 | 下村水源地 | 道托镇下村 | 地下水 |
| 37 | 371323001220 | 港埠口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港埠口村 | 地下水 |
| 38 | 371323001208 | 黄连官庄村水源地 | 高庄镇黄连官庄村 | 地下水 |
| 39 | 371323001207 | 良疃村水源地 | 高庄镇良疃村 | 地下水 |
| 40 | 371323001199 | 王庄村水源地 | 夏蔚镇王庄村 | 地下水 |
| 41 | 371323001198 | 水源坪水源地 | 夏蔚镇水源坪村 | 地下水 |
| 42 | 371323001197 | 甄家疃村水源地 | 夏蔚镇甄家疃村 | 地下水 |
| 43 | 371323001191 | 上龙口水源地 | 崔家峪镇上龙口村 | 地下水 |
| 44 | 371323001184 | 大尧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大尧村 | 地下水 |
| 45 | 371323001181 | 东赵家楼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东赵家楼村 | 地下水 |
| 46 | 371323001175 | 东王家庄子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东王家庄子村 | 地下水 |
| 47 | 371323001172 | 长安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长安村 | 地下水 |
| 48 | 371323001171 | 顾家崖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顾家崖村 | 地下水 |
| 49 | 371323001170 | 三山官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三山官庄村 | 地下水 |
| 50 | 371323001167 | 南场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南场村 | 地下水 |
| 51 | 371323001166 | 孔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孔家庄村 | 地下水 |
| 52 | 371323001165 | 大伴城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大伴城村 | 地下水 |
| 53 | 371323001161 | 凰龙湾水源地 | 崔家峪镇凰龙湾村 | 地下水 |
| 54 | 371323001149 | 土洼水源地 | 夏蔚镇土洼村 | 地下水 |
| 55 | 371323001142 | 东院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东院村 | 地下水 |
| 56 | 371323001139 | 里万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里万村 | 地下水 |
| 57 | 371323001130 | 峨山口水源地 | 杨庄镇峨山口村 | 地下水 |
| 58 | 371323001129 | 五山村水源地 | 杨庄镇五山村 | 地下水 |
| 59 | 371323001128 | 南垛庄铺水源地 | 崔家峪镇南垛庄铺村 | 地下水 |
| 60 | 371323001122 | 冯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冯家庄村 | 地下水 |
| 61 | 371323001119 | 东石良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东石良村 | 地下水 |
| 62 | 371323001114 | 中峪村水源地 | 高庄镇中峪村 | 地下水 |
| 63 | 371323001105 | 下肖家沟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下肖家沟村 | 地下水 |
| 64 | 371323001095 | 留虎峪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留虎峪村 | 地下水 |
| 65 | 371323001094 | 关帝庙水源地 | 院东头镇关帝庙村 | 地下水 |
| 66 | 371323001087 | 葛沟水源地 | 夏蔚镇葛沟村 | 地下水 |
| 67 | 371323001078 | 下常庄水源地 | 崔家峪镇下常庄村 | 地下水 |
| 68 | 371323001071 | 上古村水源地 | 诸葛镇上古村 | 地下水 |
| 69 | 371323001067 | 大李家坪村水源地 | 黄山铺镇大李家坪村 | 地下水 |
| 70 | 371323001060 | 北张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北张庄村 | 地下水 |
| 71 | 371323001058 | 田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田庄村 | 地下水 |
| 72 | 371323001057 | 南张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南张庄村 | 地下水 |
| 73 | 371323001054 | 龙家圈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龙家圈村 | 地下水 |
| 74 | 371323001048 | 吕公峪水源地 | 崔家峪镇吕公峪村 | 地下水 |
| 75 | 371323001044 | 信家庄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信家庄村 | 地下水 |
| 76 | 371323001042 | 南套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南套村 | 地下水 |
| 77 | 371323001040 | 墓上贤水源地 | 院东头镇墓上贤村 | 地下水 |
| 78 | 371323001036 | 王家庄子村水源地 | 高庄镇王家庄子村 | 地下水 |
| 79 | 371323001030 | 北山村水源地 | 夏蔚镇北山村 | 地下水 |
| 80 | 371323001029 | 长岭水源地 | 夏蔚镇长岭村 | 地下水 |
| 81 | 371323001028 | 下桃峪村水源地 | 夏蔚镇下桃峪村 | 地下水 |
| 82 | 371323001025 | 夏蔚东村水源地 | 夏蔚镇夏蔚东村 | 地下水 |
| 83 | 371323001017 | 坪下河水源地 | 高桥镇坪下河村 | 地下水 |
| 84 | 371323001012 | 后埠子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后埠子村 | 地下水 |
| 85 | 371323001007 | 永富庄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永富庄村 | 地下水 |
| 86 | 371323001006 | 后武家庄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后武家庄村 | 地下水 |
| 87 | 371323001004 | 对崮峪村水源地 | 沙沟镇对崮峪村 | 地下水 |
| 88 | 371323000997 | 大辉泉水源地 | 崔家峪镇大辉泉村 | 地下水 |
| 89 | 371323000995 | 大暖峪村水源地 | 诸葛镇大暖峪村 | 地下水 |
| 90 | 371323000982 | 龙湾村水源地 | 高庄镇龙湾村 | 地下水 |
| 91 | 371323000978 | 崮前崖水源地 | 夏蔚镇崮前崖村 | 地下水 |
| 92 | 371323000976 | 磨峪水源地 | 崔家峪镇磨峪村 | 地下水 |
| 93 | 371323000970 | 北松峰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北松峰村 | 地下水 |
| 94 | 371323000968 | 友兰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友兰村 | 地下水 |
| 95 | 371323000963 | 西荆山头村水源地 | 崔家峪镇西荆山头村 | 地下水 |
| 96 | 371323000961 | 柏家坪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柏家坪村 | 地下水 |
| 97 | 371323000956 | 石井村水源地 | 高庄镇石井村 | 地下水 |
| 98 | 371323000954 | 黑石沟水源地 | 沙沟镇黑石沟村 | 地下水 |
| 99 | 371323000950 | 西虎崖水源地 | 崔家峪镇西虎崖村 | 地下水 |
| 100 | 371323000940 | 前古城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前古城村 | 地下水 |
| 101 | 371323000938 | 长家沟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长家沟村 | 地下水 |
| 102 | 371323000933 | 姚店子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姚店子村 | 地下水 |
| 103 | 371323000931 | 谷子峪村水源地 | 高庄镇谷子峪村 | 地下水 |
| 104 | 371323000920 | 东旺村水源地 | 马站镇东旺村 | 地下水 |
| 105 | 371323000910 | 南庄村水源地 | 夏蔚镇南庄村 | 地下水 |
| 106 | 371323000908 | 北垛庄铺水源地 | 崔家峪镇北垛庄铺村 | 地下水 |
| 107 | 371323000907 | 上泉水源地 | 崔家峪镇上泉村 | 地下水 |
| 108 | 371323000906 | 青山万水源地 | 崔家峪镇青山万村 | 地下水 |
| 109 | 371323000904 | 祉村水源地 | 马站镇祉村 | 地下水 |
| 110 | 371323000903 | 南东埠村水源地 | 马站镇南东埠村 | 地下水 |
| 111 | 371323000902 | 刘家城子村水源地 | 马站镇刘家城子村 | 地下水 |
| 112 | 371323000900 | 双龙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双龙村 | 地下水 |
| 113 | 371323000898 | 柴山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柴山村 | 地下水 |
| 114 | 371323000894 | 上峪村水源地 | 高庄镇上峪村 | 地下水 |
| 115 | 371323000893 | 拐棒峪村水源地 | 高庄镇拐棒峪村 | 地下水 |
| 116 | 371323000888 | 前坡村水源地 | 许家湖镇前坡村 | 地下水 |
| 117 | 371323000887 | 刘官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刘官庄村 | 地下水 |
| 118 | 371323000884 | 前贺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前贺庄村 | 地下水 |
| 119 | 371323000883 | 苗家庄村水源地 | 院东头镇苗家庄村 | 地下水 |
| 120 | 371323000879 | 云头峪水源地 | 夏蔚镇云头峪村 | 地下水 |
| 121 | 371323000875 | 前龙家庄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前龙家庄村 | 地下水 |
| 122 | 371323000873 | 东杏峪村水源地 | 高庄镇东杏峪村 | 地下水 |
| 123 | 371323000872 | 辉泉水源地 | 沙沟镇辉泉村 | 地下水 |
| 124 | 371323000871 | 刘家峪水源地 | 夏蔚镇刘家峪村 | 地下水 |
| 125 | 371323000864 | 毛家窑村水源地 | 沂城街道毛家窑村 | 地下水 |
| 126 | 371323000861 | 薛家马庄村水源地 | 四十里堡镇薛家马庄村 | 地下水 |
| 127 | 371323000564 | 下峪子村水源地 | 龙家圈街道下峪子村 | 地下水 |
| 128 | 371323001219 | 牛心官庄水源地 | 道托镇牛心官庄村 | 地下水 |
附件3
沂水县农村千吨万人及以上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序号 |
供水工程编码 |
水源地标准名称 |
所在位置 |
水源类型 |
1 |
371323001375 |
许家庄水库水源地 |
圈里乡许家庄村 |
地表水 |
2 |
371323001330 |
中南峪水源地 |
泉庄镇中南峪村 |
地下水 |
3 |
371323001298 |
寨子山水库水源地 |
院东头镇前石门村 |
地表水 |
4 |
371323001297 |
南墙峪水库水源地 |
院东头镇南墙峪村 |
地表水 |
5 |
371323001241 |
北李家庄水源地 |
四十里堡镇北李家庄村 |
地下水 |
6 |
371323001183 |
小李马庄水源地 |
许家湖镇小李马庄村 |
地下水 |
7 |
371323001163 |
漫流水源地 |
富官庄镇西漫流村 |
地下水 |
8 |
371323001152 |
陈家林水源地 |
高庄镇陈家林村 |
地下水 |
9 |
371323001150 |
沙沟水库水源地 |
沙沟镇沙沟一村 |
地表水 |
10 |
371323001049 |
北张官庄水源地 |
四十里堡镇北张官庄村 |
地下水 |
11 |
371323001076 |
跋山水库水源地 |
沂城街道大伴城村 |
地表水 |
12 |
371323001023 |
卓家屯水源地 |
四十里堡镇卓家屯村 |
地下水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沂水县钛全产业链一体化基础材料产业集聚区的批复
沂政字〔2023〕26号
诸葛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
你们《关于设立沂水县钛全产业链一体化基础材料产业集聚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有关请示事项,现批复如下:
沂水县钛全产业链一体化基础材料产业集聚区,规划面积6.43平方公里,四至为东至顺天河,西至诸葛上峪矿区,南至沂城街道孔家庄村,北至诸葛镇宿山村,重点发展黑色及有色金属采选、冶炼,新材料,新型建材以及相关配套产业。你们要根据自然资源部新批复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及管控要求,做好区域规划、环境评价等相关工作,并按程序报批;要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加快重点项目落地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
附件:诸葛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关于设立沂水县钛全产业链一体化基础材料产业集聚区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诸葛镇人民政府 沂城街道办事处
关于设立沂水县钛全产业链一体化基础材料产业集聚区的请示
县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项目为王、企业为尊,发展为先、实干为要”干事创业导向,实现上峪钛铁矿优质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推动优质骨干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申请在诸葛镇、沂城街道交接连片区域设立沂水县钛全产业链一体化基础材料产业集聚区。集聚区规划面积6.43平方公里,四至为东至顺天河,西至诸葛上峪矿区,南至沂城街道孔家庄村,北至诸葛镇宿山村。集聚区重点发展黑色及有色金属采选、冶炼,新材料,新型建材以及相关配套产业。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诸葛镇人民政府 沂城街道办事处
2023年3月10日
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
中央编办同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制定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
2014年2月8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4年1月24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 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四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四)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第四十一条 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住所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等。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七章 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二条 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四)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四条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七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情况。
第七十六条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管理中的不当行为。
第七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第八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申请登记、报送年度报告和申请补(换)领证书,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纸质或者电子格式文本,可以通过送交、邮寄、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
第八十四条 无法提交本细则规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账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3〕1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沂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原则
2 辐射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2.3 较大辐射事故
2.4 一般辐射事故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
3.2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
3.3 县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
4 监控预警
4.1 信息监控
4.2 预防工作
4.3 预警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信息报告
5.3 先期处置
5.4 现场应急处置
5.5 辐射应急监测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7 安全防护
5.8 应急终止
5.9 总结报告
6 应急能力维持
6.1 应急预案
6.2 培训
6.3 演练
6.4 应急保障
6.5 值班制度
7 附 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全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沂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发生的较大辐射事故,指导全县范围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放射源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针对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处置辐射事故。
分级响应,先期处置。根据不同辐射事故响应级别,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造成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平急结合,常备不懈。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落实值班制度,快速高效处理处置突发辐射事故。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详见附件1。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省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省外发生的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
3.1.1 专项小组组成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组成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在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转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长为总指挥,副组长为副总指挥。
3.1.2 专项小组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山东省及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关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组织、协调、指挥全县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发布和决定县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定向上级部门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舆论的引导和监控工作。
3.1.3 组成部门职责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处置、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政府;协调公安机关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等。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当地政府发布信息等。
县委网信办:负责应急期间网络舆情监控,网络舆论引导和管控等。
县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等任务;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等。
县卫健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指导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等。
3.2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承担专项小组的日常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的决定和指示,协调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开展对全县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向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组织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和综合演练。
3.3 县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
发生辐射事故时,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业组,包括: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等6个专业组。应急专业组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县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图1县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
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有关监测单位参加。承担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工作;承担搜寻放射源、划定隔离区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辐射事故预测和后果评价,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指导公众应急防护。
医疗救援组:由县卫健局牵头,有关医疗机构参加。根据放射性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
应急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参加。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等;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
舆情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参加。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专家咨询组: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咨询,为辐射事故应急决定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保障组:由县政府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参加。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提供设备、交通和物资保障。
4 监控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可利用放射源在线监控平台等方式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动态信息监控,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辐射影响的事故信息。
4.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放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4.3 预警工作
根据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原则上,预警级别与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等级对应。进入预警状态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经请示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辐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成部门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当事故发生风险已经解除,组织相关部门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 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市政府、省政府,按照上级政府指示,根据《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2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市政府、省政府,按照上级政府指示,根据《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3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
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市政府,按照市政府指示,根据《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4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并转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听取事故发生原因、现场处理情况汇报,并及时向县政府、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Ⅳ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指挥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组织实施应急监测和处置。
(2)派出相关应急救援、监测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3)及时向县政府、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等情况;各相关组成部门保持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
(4)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申请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6)Ⅳ级响应工作应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
5.2 信息报告
5.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辐射工作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在发现或得知辐射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告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特殊情况下,辐射工作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报告市政府。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应当第一时间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及时研判并上报。
辐射事故处置情况汇报应由牵头应急响应工作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送同级政府并向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汇报;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
5.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辐射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详见附件2)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可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多次报告。(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详见附件3)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辐射事故信息应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2.3 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5.3 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按规定向我县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我县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现场,并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4 现场应急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求可成立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辐射事故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辐射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及时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其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现场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等。公安部门负责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个体防护,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等。
5.5 辐射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的影响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定的技术支撑。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
辐射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7 安全防护
5.7.1 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辐射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5.7.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县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县政府根据我县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5.8 应急终止
5.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者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的必要。
5.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或者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经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
(2)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的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者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9 总结报告
应急响应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于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
6 应急能力维持
6.1 应急预案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6.2 培训
县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应急培训计划,每年对相关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6.3 演练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每2年组织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提出对应急预案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6.4 应急保障
县财政负责落实应由县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物资,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应急救援与处置、应急监测等公务用车,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6.5 值班制度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和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7 附 则
7.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预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7.2.1 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7.2.2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7.2.3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7.2.4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7.2.5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附件:1.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2.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3.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附件1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²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²,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²;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 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二、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²,且小于3km²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²,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²;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
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三、较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²,且小于0.5km²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²,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²;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四、一般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²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²,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²;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表1 释放到大气中的同位素相对于I-131的放射当量
同位素 |
乘数 |
Am-241 Co-60 Cs-134 Cs-137 H-3 I-131 Ir-192 Mn-54 Mo-99 P-32 Pu-239 Ru-106 Sr-90 Te-132 U-235(S) U-235(M) U-235(F) U-238(S) U-238(M) U-238(F) 天然铀 惰性气体 |
8000 50 3 40 0.02 1 2 4 0.08 0.2 10000 6 20 0.3 1000 600 500 900 600 400 1000 可忽略不计(实际为零) |
注:肺吸收类别:S-慢;M-中等;F-快。如果不确定,使用最保守值。
表2 各种同位素的D2值
同位素 |
D2 (TBq) |
Am-241 Am-241/Be Au-198 Cd-109 Cf-252 Cm-244 Co-57 Co-60 Cs-137 Fe-55 Gd-153 Ge-68 H-3 I-125 I-131 Ir-192 Kr-85 Mo-99 Ni-63 P-32 Pd-103 Pm-147 Po-210 Pu-238 Pu-239/Be Ra-226 Ru-106(Rh-106) Se-75 Sr-90(Y-90) Tc-99m Tl-204 Tm-170 Yb-169 |
0.06 0.06 30 30 0.01 0.05 400 30 20 800 80 20 2000 0.2 0.2 20 2000 20 60 20 100 40 0.06 0.06 0.06 0.07 10 200 1 700 20 20 30 |
表3 各个核素的Sr-90当量计算因子
核素名称 |
Sr-90当量因子乘数 |
氚化水 |
6.00E-04 |
OBT(有机束缚氚) |
2.00E-03 |
P-32 |
9.00E-02 |
Mn-54 |
3.00E-02 |
Fe-55 |
1.00E-02 |
Co-57 |
8.00E-03 |
Co-60 |
1.00E-01 |
Ni-63 |
5.00E-03 |
Ge-68 |
5.00E-02 |
Se-75 |
9.00E-02 |
Sr-89 |
9.00E-02 |
Sr-90 |
1.00E+00 |
Y-90 |
1.00E-01 |
Mo-99 |
2.00E-02 |
Tc-99m |
8.00E-04 |
Ru-103 |
3.00E-02 |
Ru-106 |
3.00E-01 |
Pd-103 |
7.00E-03 |
Cd-109 |
7.00E-02 |
Ag-110m |
1.00E-01 |
Te-132 |
1.00E-01 |
I-125 |
5.00E-01 |
I-131 |
8.00E-01 |
Cs-134 |
7.00E-01 |
Cs-137 |
5.00E-01 |
Pm-147 |
9.00E-03 |
Eu-152 |
5.00E-02 |
Gd-153 |
1.00E-02 |
Tm-170 |
5.00E-02 |
Yb-169 |
3.00E-02 |
Ir-192 |
5.00E-02 |
Au-198 |
4.00E-02 |
Tl-204 |
4.00E-02 |
Po-210 |
4.00E+01 |
Ra-226 |
1.00E+01 |
U-235 |
2.00E+00 |
U-238 |
2.00E+00 |
Pu-238 |
8.00E+00 |
Pu-239 |
9.00E+00 |
Am-241 |
7.00E+00 |
Cm-244 |
4.00E+00 |
Cf-252 |
3.00E+00 |
附件2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名 称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邮 编 |
||||||||||||
电 话 |
传真 |
联系人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 故发生时间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类 |
故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故经过情 况 |
||||||||||||||
报告人签字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3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事故单位 |
名 称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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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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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报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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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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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 |
受照人数 |
□人员污染 |
受污染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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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 □被盗□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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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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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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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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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级别 |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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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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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 |
联系人: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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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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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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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3年度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3〕1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2023年度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度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办法
为助力旅游地接市场的发展,“促复苏”与“增后劲”相结合,调动旅游企业推介营销沂水旅游特色产品的积极性,提高沂水旅游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游客到沂水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主要针对组织市外游客来沂水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在沂水开展二日游及多日游的市外组团旅行社、市内地接社(分社)以及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进行奖励。
第二条 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的旅游团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团旅行社(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从同一客源地组织当地游客,通过自驾车、汽车大巴、火车(高铁)、飞机等交通方式到沂水开展二日游以上旅游活动,且在沂水境内住宿一夜(含一夜)以上。
(二)旅游团队至少游览县内3个及以上收费A级旅游景区,其中4A级以上景区(含4A级)不少于2个(景区名单见附件3)。
(三)旅游团队必须由临沂市内有正规营业手续、有接待团队资质的旅行社(分社)负责接待。
(四)旅游团队离境时经审核提报资料齐全并确认无投诉、无遗留问题。
(五)火车(高铁)团队必须停靠在临沂市区火车站(高铁站)或沂水火车站;飞机团队必须停靠在临沂机场。
(六)免票人员不计入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自驾游团队。组织市外同一客源城市10辆车30人(含30人)以上自驾车团队,且同一目标客源城市车牌数量不低于80%,每车奖励100元。
(二)汽车大巴团队。一次性从市外同一客源城市招徕80人以上(含80人),奖励金额2400元;每增加20人,增加奖励600元,以此类推。
(三)火车(高铁)团队。一次性从国内同一客源城市组织不少于30人(含30人),乘坐同一火车(高铁)车次的旅游团队,奖励1800元;每增加10人,增加奖励600元,以此类推。
(四)飞机团队。一次性从国内同一客源城市组织不少于30人(含30人),乘坐同一航班的飞机旅游团队,奖励3000元;每增加10人,增加奖励1000元,以此类推。
(五)每个团队的奖励金额按照组团旅行社(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奖励80%,地接社奖励20%进行分配。
第四条 奖励申报
(一)申请奖励的团队,由负责接待的地接社于发团前3天将景区游览行程单、奖励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报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审核确认。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同时须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提前填写团队相关信息,平台查询不到团队信息的申报无效。
(二)申请奖励的旅行社(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奖励的旅行社(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资质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2.《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申请表》《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确认表》(见附件1、附件2);
3.组团旅行社(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与地接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或行程确认单(双方旅行社盖章);
4.火车(高铁)团队和飞机团队需提供火车(高铁)或飞机的票据证明;
5.沂水县内旅游景区开具的正式票据,须加盖旅游景区公章;
6.酒店及民宿营业资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及出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或结账清单,收据复印件需加盖旅行社公章,结账清单需注明房间数、住宿人数及住宿天数;
7.旅行社(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提供税务部门机打正规发票,所加盖公章应与申报表公章一致。
第五条 奖励审核及兑付
(一)由负责接待的地接社按奖励申报规定向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奖励资金每月进行一次累计统计。团队行程结束后,经审核,提报资料齐全并确定无投诉、无造假、无遗留问题后,由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进行当月奖励金额的累计统计,并在下月10号前与受奖励旅行社(自驾车协会等相关组织)进行确认核实,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部门兑付奖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所有奖励:
1.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2.人为原因造成服务质量过失的;
3.发生恶性投诉事件的;
4.弄虚作假领取奖金的。
(四)任何景区的联合报价不得低于与组团社签订的协议价格。
(五)2023年列支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专项资金200万元,奖完为止。
第六条 奖励活动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2023年12月31日废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七条 本奖励办法由沂水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39-2227856
附件:1.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申报表
2.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确认表
3.景区名单
附件1
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申报表
组团旅行社(盖章): 填表日期:
序号 |
团队人数 |
住宿日期 |
交通方式 |
车辆数 |
住宿酒店 |
游览景区 |
客源地 |
申请奖励 金额(元) |
备注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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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
4 |
|||||||||||
地接社意见(盖章): 填表人: 日期: |
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负责人: 日期: |
确认金额总计 元整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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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社 |
元整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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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接社 |
元整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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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确认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旅 游 团 队 |
组团社(相关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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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接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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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陪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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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陪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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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源地 |
团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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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留时间 |
月 日—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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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车次/车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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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待 单 位 |
景区景点 |
入住酒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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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票人数: 游览日期: |
入住人数: 入住日期: |
||||
购票人数: 游览日期: |
入住人数: 入住日期: |
||||
购票人数: 游览日期: |
入住人数: 入住日期: |
||||
确认人数 |
|||||
沂水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景区名单
等级 |
景区名称 |
5A |
萤火虫水洞景区 |
地下大峡谷景区 |
|
4A |
雪山彩虹谷景区 |
4A |
天然地下画廊景区 |
4A |
天上王城景区 |
4A |
东方瑞海国际温泉度假村 |
4A |
沂蒙花开旅游区 |
3A |
沂蒙山根据地景区 |
3A |
赛石.花朝园景区 |
3A |
沂河三桥旅游区 |
3A |
灵泉山景区 |
3A |
峙密山居景区 |
注:东方瑞海国际温泉度假村需购买温泉项目门票,沂河三桥旅游区需购买船票,方可计入奖励范围。萤火虫水洞·地下大峡谷旅游区作为2个单体收费景区共同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奖励条件上可作为2个景区。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的通知
沂政发〔2023〕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明确部门职责边界,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打造高效务实政务环境。根据省市有关部署要求,结合市级调整现状,县政府决定,对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主体进行调整(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次事项调整的承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等事项权责清单目录,按照要求编制公开有关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对调整后的行政权力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在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并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服务窗口等予以公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2023年3月15日前,各相关部门要将调整落实情况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沂水县营转办”。
附件: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调整清单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调整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原实施部门 |
调整后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税务局 |
|
2 |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
3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
4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司法局 |
县级初审 |
5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司法局 |
县级初审 |
6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司法局 |
县级初审 |
7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司法局 |
县级初审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2023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3〕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2023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2023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为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合理安排土地供应结构,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加快新时代现代化强县建设,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高质量推进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加快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强化土地市场管理,确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严控新增、优化存量的原则。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以长牙齿的硬措施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土地供应时序安排与耕地保护落实情况挂钩。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支持存量提质增效。通过严控新增、优化存量,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用地盘活,有序促进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二是坚持优化结构、融合发展的原则。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合理调整商业、住宅、工业用地的收储和供地比例;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统筹城乡用地,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让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三是坚持保障民生、生态优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民生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着眼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
二、计划指标
(一)供应总量。2023年土地供应总量在4000亩左右,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2805亩以内,鼓励和引导利用存量建设用地1200亩左右;国有建设用地供应2580亩左右,集体建设用地供应1425亩左右。
(二)用途结构。2023年土地供应总量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15亩;交通运输用地195亩;工业仓储用地1470亩;居住用地885(含棚户区改造安置100亩左右);商业服务业用地165亩。
(三)空间布局。围绕“建设市域副中心,打造发展新高地,建设秀美新沂水”发展定位,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以县城为中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扎实推进重点城镇建设。
三、土地供应导向
(一)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供应,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和服务能力,促进城市综合功能完善,改善城市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优先支持城市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供应,城市主干路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支持污水处理、环卫基础设施、节能和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重点支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设施土地供应,提升城市综合服务水平。
(二)重点保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等重点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严格按照园区、开发区的功能定位、产业政策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坚决杜绝假借工业项目名义圈占土地、违法改变规划用途的行为。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审查,对于新建和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不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规定、达不到投资强度的,不得通过预审,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深化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提高工业用地的使用效益。
(三)把握住宅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实行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禁止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禁未经“统一规划、统一拆迁安置、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行的商品房开发、集资建房等行为。
四、计划的执行
根据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用地指标由县政府统筹各业、各类用地规模,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严格土地管理,严把供地闸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浪费土地行为;要建立计划执行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听取和采纳各方面对计划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好土地供应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计划执行监督和奖惩制度,对于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高、土地利用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单位,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的分配使用中予以优先支持,对于不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不高、土地利用效益不好、甚至出现违法用地行为的单位、企业,在下一年度指标分配上予以核减。发改、工信、财政、住建、文旅、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凝聚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执行到位。
附件:沂水县2023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附件
沂水县2023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亩
县区 用途 |
性质 |
合计 |
商服用 地 |
工 矿仓储用 地 |
住宅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特殊用地 |
|||||
小计 |
廉租房用地 |
经济适用房用地 |
公 共租赁房用地 |
棚 户区改造用地 |
商 品房用地 |
|||||||||
沂水县 |
国有 |
2578 |
120 |
467 |
740 |
100 |
640 |
261 |
200 |
750 |
40 |
|||
集体 |
1422 |
50 |
1000 |
150 |
50 |
172 |
||||||||
合计 |
4000 |
170 |
1467 |
890 |
100 |
640 |
311 |
200 |
750 |
212 |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2019-02021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3〕25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19-020210-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19-02021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2019-02021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2019-02021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2019-020210-01号宗地位于庐山项目区,富安山路以南,精细化工园南北路以东,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鲁政土字Q〔2019〕5号)。拟公开出让面积118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1.0,建筑密度≥50%,绿地率≤15%,工业建筑:应建造两层及以上多层厂房(有安全、消防等特殊规定的或有行业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使用条件: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投资强度≥140万元/亩,亩均税收≥15万元/亩,新上项目单位产值能耗标准不高于0.159吨标准煤/万元;本地块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表2中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要求。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8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2019-02021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3〕24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19-0202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19-02021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2019-02021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2019-02021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2019-020211号宗地位于庐山项目区,富安山路以南,精细化工园南北路以东,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鲁政土字Q〔2019〕5号)。拟公开出让面积4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1.0,建筑密度≥50%,绿地率≤15%,工业建筑:应建造两层及以上多层厂房(有安全、消防等特殊规定的或有行业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使用条件: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投资强度≥140万元/亩,亩均税收≥15万元/亩,新上项目单位产值能耗标准不高于0.159吨标准煤/万元;本地块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表2中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要求。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8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存)-2022-2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3〕23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存)-2022-2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存)-2022-2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存)-2022-2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存)-2022-2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存)-2022-26号宗地位于县城区长安中路以东、正阳东路以南,国有建设用地已收回。拟公开出让面积1036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出让期限为居住70年,容积率1.5-2.0,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建筑层数5-17层。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8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2022-150102-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3〕22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2-150102-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2-150102-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2022-150102-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2022-150102-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2022-150102-01号宗地位于沂河西路以西、双马路以北,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鲁政土字Q〔2022〕86号)。国有建设用地已收回。拟公开出让面积135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2.8-3.3,建筑密度≤45%,绿地率≥25%,商业建筑层数2-24层。
本宗地与CB-2022-150101-01号商住用地进行搭配出让、同时挂牌,竞买企业须同时报名摘牌、一并开发。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8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2022-15010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3〕21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2-15010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2-15010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2022-15010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2022-15010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2022-150101-01号宗地位于沂河西路以西、市民文化艺术中心以南,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鲁政土字Q〔2022〕86号)。国有建设用地已收回。拟公开出让面积6976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为商住用地,出让期限为居住70年、商业为40年,容积率1.5-2.5,建筑密度≤25%,绿地率≥35%,建筑层数17-24层。
本宗地与CB-2022-150102-01号商业用地进行搭配出让、同时挂牌,竞买企业须同时报名摘牌、一并开发。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8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国有沂河林场、沂城街道城里社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3〕6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沂河西路以西,文化艺术中心以南地块,沂水县国有沂河林场使用的2409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沂城街道城里社区使用的885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3〕5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许家湖镇长山官庄村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使用的1187平方米和480平方米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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