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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2021年05月10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沂政发〔2021〕21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沂水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沂水县人民政府2021年5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沂水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2021年05月10日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公证体制机制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05月07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公证体制机制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沂政办发〔2021〕10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沂水县公证体制机制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沂水县公证体制机制转型升级实施方案为激发公证人员创业活力,进一步发挥公证制度作用,强化公证工作的...
    2021年05月07日
  •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沂水县城镇粮油供应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2021年05月01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沂水县城镇粮油供应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21〕25号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香山路以北、文华路以西,原沂水县城镇粮油供应公司使用的417.5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沂水县人民政府2021年4月...
    2021年05月01日
  •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沂水县城镇粮油供应公司家属院及王晓梅等个人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2021年05月01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沂水县城镇粮油供应公司家属院及王晓梅等个人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21〕24号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香山路以北、文华路以西,原沂水县城镇粮油供应公司家属院及王晓梅等个人房改住房使用的1254.4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
    2021年05月01日
  •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县职业学校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2021年04月30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县职业学校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21〕20号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黄山铺镇狄家官庄村以西,原县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中心使用的28307.2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沂水...
    2021年04月30日
  •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山东恒泰纺织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2021年04月30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山东恒泰纺织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21〕23号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文华路以西、黄山路以南山东恒泰纺织有限公司使用的2197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沂水县人民政府2021年4月29日(此件...
    2021年04月30日
  •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山东省沂水恒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2021年04月30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山东省沂水恒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21〕22号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文华路以西、黄山路以南山东省沂水恒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57060.9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沂水县人民...
    2021年04月30日
  •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河砂开采经营管理权的决定
    2021年04月23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河砂开采经营管理权的决定沂政发〔2021〕46号​沂水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经研究,决定将马连河河道塔井峪村——张庄河南村河段、暖阳河河道新庄村——大诸葛村河段等11处河段采砂点(见附件)河砂开采经营管理权划转至你公司下属企业沂水县国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按评估价值作价入账。上述资产划转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公司承担。同时,要...
    2021年04月23日
  •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城街道东关、城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2021年04月17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城街道东关、城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21〕19号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长安中路以东、康和路以北沂城街道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1421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沂城街道城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193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2021年04月17日
  •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水冠银丝绸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2021年04月11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水冠银丝绸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21〕5号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许家湖镇驻地,沂水冠银丝绸有限公司使用的200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沂水县人民政府2021年4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04月11日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2021年度过夜旅游团队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年04月09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2021年度过夜旅游团队奖励办法的通知沂政办发〔2021〕8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现将《2021年度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2021年度沂水县过夜旅游团队奖励办法为进一步拓宽旅游市场,切实调动旅游企业推介营销沂水旅游品牌二日游、多日游等特色线路产品的积极性,精心打造长三角...
    2021年04月09日
  •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县金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2021年04月08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县金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21〕18号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沂蒙山西路以南、顺天河路以西县金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使用的2036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沂水县人民政府2021年4月7...
    2021年04月08日
  •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水县燃料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2021年04月08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水县燃料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21〕15号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长安中路以东、沂蒙山东路以南沂水县燃料公司使用的369.0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沂水县人民政府2021年4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04月08日
  •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沂水县针钉厂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2021年04月08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沂水县针钉厂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21〕17号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沂蒙山西路以南、顺天河路以西原沂水县针钉厂使用的15732.4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沂水县人民政府2021年4月7
    2021年04月08日
  •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沂水县邮政局家属院及张在明等个人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2021年04月08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沂水县邮政局家属院及张在明等个人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21〕14号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长安中路以东、沂蒙山东路以南原沂水县邮政局家属院及张在明等个人房改住房使用的7277.4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
    2021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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