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正式印发了《沂水县煤炭蒸汽价格联动办法(试行)》(沂发改〔2025〕70号),为便于广大用汽企业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本办法的主要内容,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蒸汽是许多工业企业生产不可或缺的能源,其生产成本主要受煤炭价格影响。过去,煤炭市场价格波动频繁,而蒸汽价格调整相对滞后,导致供需双方时常在成本与价格上产生矛盾:煤炭涨价时,供热企业成本压力巨大;煤炭降价时,用汽企业却无法及时享受到成本降低的红利。
为解决这一问题,县发改局根据国家、省相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此《办法》。其核心目的是建立一种透明、公正、快速响应的价格传导机制,将蒸汽销售价格与煤炭市场价格动态挂钩,从而既能及时反映成本变化,保障供热企业正常经营和供热质量,也能让用汽企业在煤炭降价时尽快受益,保障其合理权益,最终实现供需双方的长期稳定合作与公平交易。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全县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蒸汽生产企业和用汽企业。
(二)联动范围
价格联动范围为煤炭价格、蒸汽价格。
(三)联动方式
1.联动周期:
每月联动调整以此。县发改局根据本月监测到的煤炭价格,计算出下个月应执行的蒸汽销售价格,确保价格紧跟市场变化。
2.联动办法:
蒸汽销售价格=蒸汽基期销售价格+蒸汽价格调整金额;
蒸汽价格调整金额=煤炭价格变动金额×煤炭蒸汽价格联动系数;
其中,煤炭价格变动金额是指联动周期内热值7000千卡标煤均价(含税,下同)与基期蒸汽销售价格标煤均价变动的额度;依据国内同行业生产企业1吨标煤产7.5吨蒸汽核算,煤炭蒸汽价格联动系数为0.13。
举例说明:假设基期煤价为1000元/吨,本月监测到的平均煤价上涨至1100元/吨,那么煤价变动金额为100元。根据公式,蒸汽价格调整金额就是100元×0.13=13元。这意味着下个月的蒸汽价格将在基期蒸汽价格的基础上上涨13元/吨。
三、办法的主要亮点
1.价格透明,预期稳定。所有计算基于公开监测的煤价和固定公式,企业和用户都可以自行测算,价格调整有章可循,增强了市场预期的稳定性。
2.分时定价,更加精细。蒸汽销售价格区分日间(6:00-18:00)和夜间(18:00-次日6:00)两种,体现了对不同时段用汽成本的精细化管理。
3.量大优惠,鼓励生产。对月用汽量超过5000吨的大用户,给予在联动价格基础上再下降3%的优惠,这有利于降低重点企业的用能成本,鼓励企业扩大生产。
4.强化监管,保障公平。建立煤炭价格监测制度,要求监测点上报购进数据、发票及热值检测数据,确保源头数据的准确性。
5.规范经营者行为。明确要求供热企业不得随意限制用户用汽,并必须严格执行联动办法,对应调未调的行为将进行处理,切实保护用汽方利益。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制定的价格为最高限价,供热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可以低于但不能高于此价格。
本办法为试行文件,试行期至2026年10月24日。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将通过本办法的实施,积极营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蒸汽能源市场环境,为我县工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解读单位科室: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科
咨询电话:0539-2262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