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背景
2007年,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沂水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沂政办发〔2007〕74号),该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为我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提供了稳定资金保障,有效提升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质量,推动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实现持续良性发展。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原办法中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规定已逐渐与实际工作需求不相适应,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原办法适用范围与管理时效不足,仅覆盖城市区域,且已超期,其收费标准、管理范围与当前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的现实需求存在脱节;二是上级政策提出新的配套要求,2024年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4〕314号),对全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管理制度作出统一规范,需县级层面出台配套政策落实上级要求;三是城乡垃圾治理需统一政策支撑,随着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原办法“仅管城市”的管理模式已无法满足全域垃圾治理需求,亟须将农村区域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范畴,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同标准、同管理”。
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一方面通过规范收费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维护提供更充足的资金保障,持续提高垃圾处理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收费机制引导公众减少垃圾产生、强化对垃圾问题的重视程度、推动垃圾分类与回收利用,同时加大对垃圾处理的整体投入,助力改善县域环境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最终提升政策文件的适用性与可操作性,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沂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制镇驻地和社区垃圾处理实行有偿服务的意见>》(办字〔2009〕154号)《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城市管理局<关于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4〕3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办法》起草过程
在接到沂水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沂政办发〔2024〕41号)后,立即向领导作了汇报,并积极组织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进行认真学习,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充分参照临沂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征收管理办法,同时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在经过深入讨论修改后,形成了本《办法》的征求意见稿。2024年11月29日,向纪委监委、发改局、人社局、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等单位发函进行研究讨论。2024年12月9日至2025年1月9日在县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2025年4月23日,县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于2025年7月25日在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上进行研究,原则同意本办法。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沂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征收标准、征收管理、监管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共5章21条。主要有以下内容: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减免范围等。
五、与2007年版办法的关键差异
2025年版办法在覆盖范围、征收标准、管理机制上均有突破,具体可从四方面看:
(一)覆盖范围:从“城市”拓展至“全域”
2007年版办法仅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2025年版办法将范围扩大至全县域,明确划分“城市”与“农村”两类区域:
城市区域:指城区建成区,沿用并细化原城市收费体系;
农村区域:指城区建成区之外区域,首次明确农村居民及非居民的收费标准,填补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空白。
(二)征收标准:更精准、更兼顾民生
城市收费:个人标准基本延续,集体标准更细化
个人部分: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仍为3元/人/月,低保居民1元/人/月,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与2007年一致,保障政策连续性;
集体部分:对行业分类更精准,如将“餐饮服务”细化为“宾馆酒店餐饮区域、酒吧、桑拿洗浴”等,按营业面积分档收费(100平方米以下部分0.6元/㎡/月,超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0.3元/㎡/月),同时新增“景区按垃圾量123元/吨收费”“在建工地按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费”等条款,适配新业态需求。
农村收费:首次明确,标准更优惠
农村居民:2元/人/月,低于城市居民的3元/人/月;
农村非居民:参照城市非居民标准最低下浮20%,降低农村经营主体负担;
特殊群体:农村低保居民同样按1元/人/月收费,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与城市民生保障政策保持一致。
(三)征收管理:责任更清晰、流程更规范
主管与执行单位调整:2007年版办法由财政部门主管,委托环卫、地税、工商等多部门征收;2025年版办法明确财政部门为主管部门,仅委托县城市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征收,减少委托主体,避免职责交叉。
缴费方式优化:新增“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代扣”“物业管理公司代交小区住户费用”“空置住宅免交”等条款,简化缴费流程,同时明确“按月计收,可按季或年度预缴”,提升缴费灵活性。
审批流程严格化:2007年版办法中“减征、免征、缓征”需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2025年版办法简化为“由缴款义务人申请,县城市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批准”,提高审批效率,但仍保留“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的要求。
(四)监督与责任:处罚更明确、监管更有力
对缴费主体:2007年版办法规定“逾期不缴按日加征5‰滞纳金”,2025年版办法虽未提及滞纳金,但明确“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法律依据更具体;
对征收人员:新增“截留、挪用费用需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未使用财政统一票据追责”等条款,强化对征收环节的监督,避免违规操作。
六、《办法》的减免范围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按每人每月1元减征。
2、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儿童免收。
解读机关及解读人: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徐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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