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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gxls/20260901-0000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公文类型:
成文日期: 2026-08-31 发布日期: 2026-09-01
标       题: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制定《2026年沂水县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公 示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制定《2026年沂水县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公 示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做好2026年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2026年山东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鲁农经字〔2026〕8号)和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6年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鲁供合字〔2026〕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2026年沂水县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9月1日-9月7日,共5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于9月7日前向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提出。

联系电话:0539-2232012

附件:《2026年沂水县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6年8月31日


2026年沂水县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2026年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6年山东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经字〔2026〕8号)和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6年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鲁供合字〔2026〕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目标任务

以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目标,大力培育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示范推广标准化、专业化、集约化的托管服务方式,对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小农户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促进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实施内容

(一)支持方向。支持具备试点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围绕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开展两种形式的托管服务。一是支持农业生产“耕、种、防、收”等其中两个环节以上的多环节托管和全程托管服务。二是支持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的托管服务。在沂水县辖区内,主要选择小麦、玉米作物生产,项目实施面积2202亩。

(二)支持对象。支持供销合作社全资或控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主体、运营主体开展托管服务。

(三)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100元。按照托管系数折算绩效面积,耕、种、防、收托管系数为0.35、0.26、0.13、0.26(粮食烘干等其他环节的托管系数均为0.25,系数之和最大是1,大于1的按1计算)。如果符合补助条件的面积超过任务面积,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降低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四)补助对象。补助对象突出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兼顾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项目安排服务小农户的财政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重点支持服务主体对接村“两委”,发挥其居间服务作用,将分散经营的小农户集中起来,统一接受托管服务。

(五)支持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即服务主体先完成托管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确认并验收合格后,申请兑付补助资金。根据小麦跨年生产的实际,支持小麦全程托管服务按生产季进行补助,即本年度补助资金可支持上年度秋种至本年度夏收的小麦全程托管服务。其他作物支持本年度实施的服务。本方案印发前已实施的,应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和档案,确保符合项目规定和要求。

(六)补助要求。1.根据防止政策垒大户的要求和服务主体实际能力,合理确定补助上限。县域内承担试点任务的单个服务主体的补助上限(不含补助服务对象的资金,下同),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在同一县域内建设运营两处以上为农服务中心,粮食日烘干能力1000吨以上、仓储能力10000吨以上,托管服务能力和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的服务主体,原则上补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2.要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户的补助标准,服务规模经营户的补助标准要低于服务小农户的标准,体现政策差异性。3.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户,原则上补助不超过10万元。4.面向小农户开展的多环节和全程托管服务项目(不按照关键薄弱环节进行补助的),补助资金补助小农户的比例不得少于70%,补助服务主体比例不超过30%;面向小农户开展的关键薄弱环节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全部补助服务主体。

三、实施程序

(一)选定服务主体。县供销社根据省供销社试点任务分配方案,按照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联农效果好、社会认可度高等标准,从供销合作社名录库中择优确定承担试点任务的服务主体。严格遴选程序,细化服务主体承接任务的农机设备数量要求,并规范“带机入社”等行为,防止出现以整合农机的名义转包、分包项目,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承担供销合作社试点任务的服务主体托管服务的同一地块,不得重复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项目。

(二)组织项目实施。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内容、标准、价格等。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建立服务台账。服务完成后,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确认单。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三)项目验收补助。县供销社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服务主体实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进行验收,严格核查服务面积、服务质量,对达不到托管合同要求等情况的,要按照约定追究违约责任。验收合格后,对拟补助的服务主体及其面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完成后按程序申报补助资金,并按规定惠及服务的小农户。

(四)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谁安排项目任务、谁负责绩效评价”的原则,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试点任务安排挂钩。按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及时将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兑付情况等信息填报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认真填报全国总社“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信息平台”,并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五)开展风险排查。严格按照试点方案组织开展项目自查,全面排查是否存在服务主体不符合条件、转包分包项目任务、资金兑付不及时、骗补套补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核实整改,确保项目实施全程规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沂水县供销联社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成立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导小组,确保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全程托管服务,加强工作力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县供销联社负责监督检查,聘请第三方对项目负责验收并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及时向上级供销合作社和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绩效管理情况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二)规范组织实施。严格服务主体资格审查,加强工作协调和指导服务,加快推进试点项目实施。服务主体严禁将试点任务进行转包,不得将自营土地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不得通过交叉作业获取补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以及其他超出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

(三)强化过程管控。加强项目调度、指导和抽查,及时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整改相关部门反馈的问题。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同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

(四)做好宣传引导。全面公开公示项目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基层社、公司要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试点项目的政策宣传,鼓励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充分尊重广大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意愿,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营造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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