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zwfwzx2227736/2021-0001179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 标 题: |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同意沂水县国华艺术培训学校终止办学的批复 | ||
沂水县国华艺术培训学校:
你校《关于终止办学的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等规定,我局审核了你校提交的董事会决议、资产清查审计报告等材料,经研究同意你校终止办学。
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