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61014-0000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6-09-22 | 发布日期: | 2026-10-14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沂水市监处告〔2026〕1723号
当事人:沂水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5家市场主体(名单详见附件):
经本局调查,沂水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5家市场主体(名单详见附件)在2024、2025年度因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连续两年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进行改正(及时补报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经领导批准,本局于2026年9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4、2025年度年报,本局于2026年9月10日在沂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yishui.gov.cn)发布了“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拟吊销营业执照公告”后,当事人至今未补报未年报年份的年度报告。经本局执法人员函询了法院、税务、人社部门企业诉讼立案、依法纳税、缴纳社保等情况,并对企业登记信息、年报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进行核查,到企业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未发现该企业,制作实地核查记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均无法取得联系。
以上事实,综合证明当事人2024、2025年度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进行及时改正,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符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所证实,且均已收录在卷作证:
证据一:当事人登记的企业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2024年度、2025年度年报信息各1份,综合业务系统异常名录信息查询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事实;
证据三: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及照片1份,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并无法联系的事实;
证据四:沂水县税务局2024、2025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纳税情况查询表1份,证明当事人在税务部门未申报纳税事实;
证据五:沂水县人社局2024、2025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社保缴纳情况查询表1份,证明当事人在人社部门未缴纳社保的事实;
证据六:沂水县人民法院2024、2025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诉讼、债务纠纷情况查询表1份,证明当事人在法院立案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沂水县人民政府网站(www.yishui.gov.cn)“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拟吊销营业执照公告”截图1份,证明本局依法公告拟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提示当事人法律后果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并拟作出处罚如下:1、吊销营业执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文书,自本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秦宝金,杨洪伟 联系电话:0539-2255765
联系地址:沂水县东一环路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9月22日
附件:45家市场主体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