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60817-0000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6-08-17 | 发布日期: | 2026-08-17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处罚〔2026〕1495号
沂水荣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共计152家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本局在开展全县清理异常经营主体行动时,发现沂水县方圆燃料有限公司等 1362 家有限公司存在连续2 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 年7月15日在沂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yishui.gov.cn)发布了“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拟吊销营业执照公告”。本局函询了法院、税务、人社部门企业诉讼立案、依法纳税、缴纳社保情况,并对企业登记信息、年报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进行核查,到企业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未发现该企业,制作实地核查记录。
经核查,沂水县方圆燃料有限公司等 152 家有限公司依法进入吊销程序。当事人 2023、2024 年度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符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材料所证实,且均已收录在卷作证:
证据一:当事人登记的企业信息1 份,证明当事人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 2023 年度、2024 年度年报信息各1份,综合业务系统异常名录信息查询截图各1 份,证明当事人连续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事实
证据三: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及照片1 份,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并无法联系的事实
证据四:沂水县税务局 2023、2024 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纳税情况查询表 1 份,证明当事人在税务部门未申报纳税事实
证据五:沂水县人社局 2023、2024 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社保缴纳情况查询表 1 份,证明当事人在人社部门未缴纳社保的事实
证据六:沂水县人民法院 2023、2024 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诉讼、债务纠纷情况查询表 1 份,证明当事人在法院立案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沂水县人民政府网站(www.yishui.gov.cn)“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拟吊销营业执照公告”截图1份,证明本局依法公告拟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提示当事人法律后果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事实。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吊销营业执照。
本局于2026年7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沂水市监罚告〔2026〕1377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 ,本局依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告《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沂水市监罚告〔2026〕1377号)。公告发布已满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处罚如下:
1.吊销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秦宝金,支暖玉 联系电话:0539-2255765
联系地址:沂水县东一环路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此公告
附:2026年吊销营业执照152家企业名单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7日
附件【152家企业处罚决定书.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