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6-0006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6-06-09 | 发布日期: | 2026-06-11 |
| 标 题: | 鲁临知法裁字〔2026〕2301号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 ||
请求人:山东宝辰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海强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东二环路高端食品产业园
被请求人:沂水鲁泽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英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龙家圈街道水岸花城小区沿街B段109室
案由:“酒瓶”(专利号:ZL 2022 3 0514019.3)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酒瓶”(专利号:ZL 2022 3 0514019.3)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相关规定,于2026年5月9日立案受理。本局依法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组织案件审理,2026年6月5日合议组对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责任、适用法律、处理结果进行全面合议,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酒瓶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22 3 0514019.3,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被请求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该专利的专利权。2026年5月8日,请求人向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并提交以下证据:1、专利证书复印件(ZL 2022 3 0514019.3);2、外观设计专利年费缴费发票;3、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
被请求人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后,于2026年05月25日向我局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被请求人辩称:被请求人所销售的酒瓶与涉案专利存在明显不同,所以,被请求人不侵权。
本局对被请求人沂水鲁泽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一款涉案产品,已进行拍照取证。
经审理查明:
一、酒瓶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 ZL 2022 3 0514019.3专利权人张京录授权山东宝辰酒业有限公司作为请求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22年04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22年07月01日,该专利缴纳了年费,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
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酒瓶。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盛装酒水。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1。
三、2026年5月11日,本案合议组执法人员前往被请求人处检查,发现一款涉案侵权产品,已进行拍照取证。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年费缴纳凭证、侵权产品实物与照片、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现场检查笔录等佐证。
本局委托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对被请求人销售的酒瓶进行了侵权咨询,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于2026年06月03日出具《关于“酒瓶”外观设计专利技术调查意见》,意见为:被请求人的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局认为,结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答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被请求人构成侵权,法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涉案产品对比情况如下:一、涉案专利瓶体自上而下稍作变细处理,瓶体上部标识中间是盾牌徽章,两侧分别站立着一只独角兽(左侧)和一只狮子(右侧);涉案侵权产品瓶体同样自上而下稍作变细处理,瓶体上部标识中间是柱状皇冠,左、右侧分别一只狮子,在视觉效果上二者近似。二、二者在瓶盖、曲线弧度、瓶底等存在细微差异,以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上述差别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产生显著影响,不足以影响二者之间的近似性,其视觉效果差异不明显。
综合上述理由,参考现有设计特点,涉案专利与涉案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被请求人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在被请求人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被请求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请求人涉案专利的权利,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人关于请求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的主张,本局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和《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一、认定被请求人沂水鲁泽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行为成立,支持请求人山东宝辰酒业有限公司的请求;
二、被请求人沂水鲁泽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规定,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 王 邓
审 理 员: 杜发全
审 理 员: 朱成龙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6月09日
技术调查官:石本果
书记员:唐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