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wsj/2026-0002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卫生健康局 | 公文类型: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6-04-14 | 发布日期: | 2026-04-15 |
| 标 题: | 沂水县鼠疫疫情应急预案(试行) | ||
沂水县鼠疫疫情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疫情分级
1.4.1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1.4.2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4.3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4.4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2.1.1 成立县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1.2 成立专家组
2.2 职责分工
2.2.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2.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2.3 医疗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1.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测
3.1.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
3.1.3 医疗机构监测
3.2 预警
4. 信息管理与疫情报告
4.1 信息管理
4.2 疫情报告
4.2.1 病例的发现
4.2.2 病例的初报
4.2.3 病例的核实
4.2.4 信息的修订
5. 风险评估
5.1 评估内容
5.2 评估流程
6. 应急处置措施
6.1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6.2 病例搜索
6.3 应急监测
6.4 受影响的相关区域划定和临时性管控
6.5 病例及风险人群管理
6.5.1 病例救治
6.5.2 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6.5.3 预防性治疗
6.6 消杀措施
6.7 医院感染防控
7. 应急响应
7.1 Ⅳ级响应
7.2 Ⅲ级、Ⅱ级、Ⅰ级响应
8. 信息发布
9. 响应调整与终止
10. 事后评估
11. 保障措施
11.1 制度保障
11.2 队伍保障
11.3 物资保障
11.4 技术保障
12. 附则
12.1 预案管理
12.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快速、有效、科学、规范开展我县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鼠疫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鼠疫疫情应急预案(试行)》和《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鼠疫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卫生健康部门在我县区域内发生人间鼠疫疫情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疫情分级
按照《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国办发〔2007〕46号)及《山东省鼠疫疫情应急预案(试行)》《临沂市鼠疫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等相关标准,结合沂水县实际,将全县鼠疫疫情分级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4.1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的为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病例数1-9例。
1.4.2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县(区);
(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1.4.3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3)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其他县(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4.4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我省及其他省份;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2.1.1 成立县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成立县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疾病控制、医疗救治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卫生健康局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县疾控中心相关负责同志、县人民医院相关负责同志及相关专家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疾控中心,牵头负责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疾病控制的负责同志担任。
2.1.2 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由应急管理、流行病学、传染病防治、医疗救治、医院感染管理、检验检测、消毒、病媒生物防制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研判分析沂水县鼠疫疫情动态,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指导,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研究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论证意见和评估报告,督促指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指导做好疫情监测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共同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追踪、检验检测、环境消毒、集中隔离点(服务点)管理、健康监测、院感控制、医疗救治、健康宣教等工作。
2.2 职责分工
2.2.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负责鼠疫疫情应对准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疫情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制定相关防控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适时启动疫情应急响应;组织做好病例医疗救治和院感控制工作;组织密切接触者的预防性服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提出疫情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组织做好防鼠、灭鼠、灭蚤和环境卫生整治等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对疫情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和演练。
2.2.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例、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开展应急监测;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建议;开展防鼠灭鼠、灭蚤等病媒生物防制与消杀等工作技术指导;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按照相关规定,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并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2.2.3 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对鼠疫病例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和首诊负责制度,推动鼠疫疫情防控关口前移,做好疫情监测发现、信息报告、医疗救治和感染控制工作。疫情发生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和密切接触者筛查等工作。
(1)开展病例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例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发现病例及时报告,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火化等处理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鼠疫常规监测工作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具体监测任务。
3.1.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测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县行政区域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3.1.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
建立健全鼠疫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按照鼠疫有关防控方案和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监测,及时发现疫情风险。监测国内、省内、市内和周边地区疫情信息,结合本地监测数据开展分析、评估,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3.1.3 医疗机构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鼠疫病例要严格按照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和流程报告。
3.2 预警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县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预警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传染病监测信息和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可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经评估认为需要发布预警的,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建议后,认为确需发布的,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认为确需发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其中预警信息应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 信息管理与疫情报告
4.1 信息管理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管理与报告工作,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 疫情报告
4.2.1 病例的发现
凡诊断不明,经询问病史有鼠疫疫区、历史疫区或疑似鼠疫疫区经停史,发病前曾接触过病死鼠或其他野生动物,且有下列症状之一的病人,均作为疑似鼠疫病人报告:
(1)高热且意识不清是否曾接触过病死鼠或其他野生动物的病人;
(2)无外伤感染淋巴结肿大且伴剧烈疼痛和高热的病人;
(3)高热并伴有咳嗽、胸痛、咳血的病人;
(4)高热并伴有皮肤水疱或溃疡的病人。
经询问病史,死亡前曾有鼠疫疫区、历史疫区、疑似鼠疫疫区内经停史的,发病后病程极短,急剧死亡者,应作为急死病人上报。
4.2.2 病例的初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鼠疫疑似、临床诊断时,应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同时,注意以下情形:
(1)发现疑似鼠疫病人或急死病人,医疗机构卫生人员均为法定报告人,必须立即报告所属单位并转报上级。
(2)疑似鼠疫病人及其直接接触者,不应亲自外出报告,应委托他人报告。
(3)发现疑似鼠疫病人或急死病人时,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尚未到达前,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制止无关人员与患者接触,劝阻直接接触者不要外出活动,启动应急处置方案。
4.2.3 病例的核实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疑似鼠疫病人的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疫情,隔离患者,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样本,由县疾控中心进行实验室初核,若为阳性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核,并责成原报告单位对疑似鼠疫的诊断进行订正(确诊或排除)。
4.2.4 信息的修订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疫情信息,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发生1例鼠疫病例即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报告。
5. 风险评估
5.1 评估内容
风险评估应贯穿疫情发现到处置结束的全过程,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初步查明的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等信息。
5.2 评估流程
专家组根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医疗救治情况,从疫情发展扩散趋势、严重程度等方面进行动态风险评估,提出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建议和方案,并撰写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6. 应急处置措施
6.1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发现鼠疫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24小时内完成初步流行病学调查并形成初次报告,后续根据调查工作情况完成进程报告,并开展传染源的溯源调查。现场调查期间,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从鼠疫疫情特点、临床特点、传播风险、可控措施等角度分析研判,指导进一步开展疫情应对工作。
6.2 病例搜索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力量开展病例搜索,同时根据早期个案职业特征,调查特定人群健康状况或其他可疑传染源情况。
6.3 应急监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应急监测,包括但不限于症状监测、网络信息监测等。在开展鼠疫疫情应急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集,实行日报告,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应急监测时限根据专家组研判意见确定。
6.4 受影响的相关区域划定和临时性管控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专家组意见提出划定受影响的相关区域的建议。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以及上级有关实施临时性管控措施的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6.5 病例及风险人群管理
6.5.1 病例救治
坚持“就近,就地治疗”“集中病例、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使用负压救护车将病例转运至县级定点救治医院,按照鼠疫诊疗方案开展救治,提高收治率,降低病死率。病例转运过程中,要做好负责运送人员个人防护和车辆消毒。
6.5.2 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对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根据风险研判结果实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发热、咳嗽、咯血、淋巴结肿大等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或感染者末次接触后9天,发现有异常症状,应立即转运至定点救治医院排查诊治。
6.5.3 预防性治疗
对于鼠疫患者的直接接触者、被疫区跳蚤叮咬者、接触染疫动物分泌物和血液者、实验室操作发生失误时工作人员等重点人员,经评估后,可进行鼠疫预防性治疗。
6.6 消杀措施
在受影响的相关区域的重点场所首先用药物迅速进行灭蚤、灭鼠,然后进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清除鼠和蚤的孳生地和栖息场所。对病例的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等及其污染的物品和环境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终末消毒。
6.7 医院感染防控
医疗机构要规范预检分诊,做好发热门诊、急诊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区(病房)的院感控制。对鼠疫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以及感染者中的轻症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人单间隔离治疗。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在诊疗鼠疫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7.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启动流程、应对措施等原则设置如下。启动应急响应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开展各自层级的应急响应工作。
7.1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鼠疫疫情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Ⅳ级响应。
(1)疫情等级达到一般鼠疫疫情(Ⅳ级)标准;
(2)县卫生健康局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启动流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综合评估后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Ⅳ级响应。
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协调、指导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向有关部门通报鼠疫疫情有关情况;
(4)必要时,向上级申请调派应急队伍,调拨应急物资予以支援;
(5)必要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提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6)向市疾控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县委、县政府及时报告疫情处置工作情况。
7.2 Ⅲ、Ⅱ、I级响应
县域内出现较大鼠疫疫情(Ⅲ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应急响应程序执行。
8. 信息发布
疫情信息的发布应遵循全面准确、及时传达的原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9. 响应调整与终止
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疫情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后,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建议。按照“谁启动,谁调整”“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调整或终止响应的情形包括:
(1)对事态影响不断扩大或事件性质较为敏感的事件,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2)危险因素、共同暴露人群和密切接触者、受影响的相关区域得到有效控制,风险评估后,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所有受影响的相关区域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连续9天无续发病例,经组织专家风险评估后,认为风险消除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4)县卫生健康局认定可进行响应调整或终止的其他情形。
10. 事后评估
疫情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将调查资料整理归档并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例救治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取得的经验等内容,评估结果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1. 保障措施
11.1 制度保障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鼠疫疫情应急预案,并组织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完善预案。对本辖区疫情应急工作准备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监督问题整改。
11.2 队伍保障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传染病防控应急队伍,县级传染病防控应急小分队不少于4人。队员应具备卫生应急管理、流行病学调查、疾病监测、实验室检测、饮水卫生、食品卫生、消毒与媒介控制、信息沟通、健康教育、后勤保障等相关知识储备。
11.3 物资保障
建立县级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保持总量稳定、等量补充、动态轮换。疫情发生后,应首先使用本级储备物资,本级储备不足时,可申请上级进行调拨。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标识(试行)》等要求,做好传染病应急队伍装备配备,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应急队伍装备的维护和更新工作,保证队伍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
11.4 技术保障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机制,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强化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能力提升,加强监测预警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强化疾病预防控制责任。
12. 附则
12.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沂水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12.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