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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mzj/2026-0001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民政局 公文类型: 制度
成文日期: 2026-03-02 发布日期: 2026-03-03
标       题: 沂水县民政局印发民政领域涉企行政执法不罚免罚制度

沂水县民政局印发民政领域涉企行政执法不罚免罚制度


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民政领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适用条件

“轻微不罚”需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首违不罚”需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其中初次违法指当事人在民政部门无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或经责令后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三、适用程序

执法人员应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和证据采集,综合研判是否适用不罚免罚。原则上,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适用普通程序。立案后,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当事人需签署告知承诺书。若未及时改正,民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限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能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应现场核查;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复核,确已改正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案件办理公平透明。强化执法监督,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检查,纠正不当案件。加强普法宣传,贯彻“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附:民政领域涉企行政执法不罚免罚清单


2026年3月2日


附:


民政领域涉企行政执法不罚免罚清单


一、社会团体类(涉企协会、商会等)

1.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

3.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4.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5.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轻微)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涉企服务机构、培训中心等)

1.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

3.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4.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5.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轻微)

三、养老服务机构类(涉企养老机构、社区养老组织)

1.未与老年人 / 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

2.未按国家 / 省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

3.暂停 / 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4.利用养老机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无关活动(轻微)

5.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未按规定标准提供服务山东省民政厅

四、殡葬服务类(殡葬用品生产、营销机构)

参照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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