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mzj/2026-0001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民政局 | 公文类型: | 制度 |
| 成文日期: | 2026-03-02 | 发布日期: | 2026-03-03 |
| 标 题: | 沂水县民政局印发民政领域涉企行政执法不罚免罚制度 | ||
沂水县民政局印发民政领域涉企行政执法不罚免罚制度
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民政领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适用条件
“轻微不罚”需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首违不罚”需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其中初次违法指当事人在民政部门无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或经责令后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三、适用程序
执法人员应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和证据采集,综合研判是否适用不罚免罚。原则上,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适用普通程序。立案后,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当事人需签署告知承诺书。若未及时改正,民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限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能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应现场核查;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复核,确已改正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案件办理公平透明。强化执法监督,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检查,纠正不当案件。加强普法宣传,贯彻“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附:民政领域涉企行政执法不罚免罚清单
2026年3月2日
附:
民政领域涉企行政执法不罚免罚清单
一、社会团体类(涉企协会、商会等)
1.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
3.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4.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5.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轻微)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涉企服务机构、培训中心等)
1.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
3.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4.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5.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轻微)
三、养老服务机构类(涉企养老机构、社区养老组织)
1.未与老年人 / 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
2.未按国家 / 省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
3.暂停 / 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4.利用养老机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无关活动(轻微)
5.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未按规定标准提供服务山东省民政厅
四、殡葬服务类(殡葬用品生产、营销机构)
参照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