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csglxzzfj/2026-0002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6-06-03 | |
| 标 题: | 城市管理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城市管理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适用条件 |
| 1 | 城市管理领域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已完全消除。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可在法定最低罚款额下进行处罚 |
| 2 | 城市管理领域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可在法定最低罚款额下进行处罚 |
| 3 | 城市管理领域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小,且积极改正 的。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可在法定最低罚款额下进行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