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csglxzzfj/2026-0002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6-06-03 | |
| 标 题: | 城市管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城市管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 1 | 城市管理领域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
| 2 | 城市管理领域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 3 | 城市管理领域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4 | 城市管理领域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5 | 城市管理领域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6 | 城市管理领域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 7 | 城市管理领域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