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ylbzj/2024-000021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8-15 | |
| 标 题: | 如何计算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 ||
根据《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医保发〔2020〕62号)和《关于贯彻实施〈临沂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劳社发〔2018〕1号)的文件精神,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天数为98天,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即≤112天)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天数为15天;怀孕4个月以上(即>112天)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天数为42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