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5-000154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5-05-25 | 发布日期: | 2025-05-26 |
| 标 题: |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一百二十五) | ||
2025年5月8日,沂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临沂某环保溶剂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发现:1、2025年4月25日开具的动火安全作业票(1308375)中,动火审批人郇某某未到作业现场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在办公室签字确认;2、2025年5月8日10时31分,卸车过程中,卸车操作工戚某某未在卸车区域内,擅自离开现场;3、石脑油储罐(V301)的上梯扶梯入口处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上述行为1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行为2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郇某某作出处人民币0.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卸车操作工戚某某作出处人民币0.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行为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以上三项,沂水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6.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郇某某作出处人民币0.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卸车操作工戚某某作出处人民币0.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