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4-000052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0-16 | |
| 标 题: |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三十三) | ||
临沂某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等案。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应急管理部危化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反馈的临沂某化工有限公司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企业现场特殊作业进行检查,发现:1、循环水池中4名外来施工人员在未开具高处作业票的情况下在高度2.9米的脚手架上进行高处作业;2、固体甲醇钠外包装张贴的安全标签中信号词、危险性说明错误,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该行为1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行为2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沂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合并对该公司作出处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