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沂水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情况汇报
为规范县属国企投资合作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县财政局牵头起草了《沂水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合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文件背景及制定过程
(一)文件起草背景
前期,我县国企在县委、县政府支持下,参与实施了一些矿山开发合作项目,部分项目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合作开发过程中,也存在审批程序不规范、运营管控不到位等问题,随着国企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不断增长,急需出台相应文件对投资合作行为予以规范。
(二)文件制定过程
该《办法》起草过程中,县财政局坚持“深入调研、集思广益、审慎论证”,在借鉴相关规范性文件基础上,牵头开发区、自规局、文旅局及三家国企等相关单位多次深入座谈分析,有关县领导和业务部门分别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指导意见,我们都已充分吸纳,最终形成了目前1+3结构的《办法》内容。
二、文件核心内容
《办法》共分两个部分,正文部分共8章19条,着力规范“与谁合作”“怎么合作”“如何管理”“终止退出”等四个关键环节,明确了合作基本原则以及监督问责机制;附件为矿山开发、工业、文旅三个特定领域投资合作专项要求。现就两部分内容中几个要点做简要说明:
(一)正文部分
1、关于企业投资方向。《办法》明确了鼓励县属国企积极参与资源开发类、资产盘活利用类、公共服务类、特许经营类及有一定市场准入门槛的项目;审慎参与市场化程度高、竞争充分的纯市场竞争类项目。
2、关于合作模式。《办法》中明确了股权合资、协议合作、委托经营三种模式的选取和操作要求,实践中,我们坚持“国资主导、控股为主、审慎参股”。
3、关于运营监管要求。包括规范出资行为、严格派驻人员管理、加强风险防控、规范融资担保行为等条款,县属国企应严格按照合作协议及章程约定,积极履职行权,保障国有权益不受侵害。
(二)附件部分
1、矿山开发领域。支持参与优质矿产资源项目、依托自身资源的产业链延伸项目及技术升级项目。限制参与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利用率低的项目,以及勘探前景不明、资源储量存疑、市场风险高的项目。在运营管理中,提出了健全销售定价机制、完善监管体系、落实社会责任3项要求。
2、工业领域。支持参与产业园区开发、特许经营、产业基础配套、闲置低效资产盘活、绿色能源与循环经济等项目,限制参与纯市场竞争类工业项目、“三高”项目以及由国企为主投融资建设,社会资本方主导管理运营的合作项目。在运营管理方面,补充了加强低股权合作监管、规范关联方交易、建立动态评估机制等方面的规范。
3、文旅领域。支持参与资源开发提升、资产盘活整合、设施配套及优质单体文旅项目等,限制参与市场饱和过剩的同质化项目,以及重资产投资项目。在运营管理上,要求企业保障投资安全、管控核心资源、实行市场化运营。同时响应我县文旅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在文旅领域投资合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合作方,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县属国企在其他行业或领域的投资合作项目。
三、下步措施
文件审议通过后,县属国企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履行好投资合作主体责任,对合作项目组织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合作方案,按程序报批。同时加强项目投后管理,县属国企应就投资合作项目运行收益情况及相关计划每季度向县政府作专项报告,每年至少一次向县政府常务会作专题汇报。
县国资监管机构将加强出资人监管,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文件执行,推动县属国企投资合作规范高效,助力城投公司市场化转型,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县属国企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