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及韩永友、刘兆梅使用的
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6〕25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泰山路以南、工业园路以西,沂水县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及韩永友、刘兆梅使用的1977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为沂水县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原沂水布鞋集团公司)使用的160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沂水县沂蒙液压机械厂使用的829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沂水县大众连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494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山东利百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292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韩永友和刘兆梅使用的201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征收补偿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