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实施意见
沂政发〔2026〕2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决策部署,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破解土地供需矛盾,推动土地利用方式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以“严控新增、优化存量、集约高效、提质增效”为核心,深入推进“增存挂钩”,分类盘活批而未供、闲置、低效建设用地,统筹城乡存量资源再开发,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土地要素保障。
二、重点盘活范围
本意见所指存量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一)批而未供土地。已依法批准征收、转用,但未完成供应(出让、划拨、租赁等)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闲置土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 1/3、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 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低效用地。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亩产效益低(工业用地亩均税收低于全县平均水平、容积率低于 0.8)的工业用地、城镇老旧商业用地、低效仓储用地等。
(四)城镇老旧存量用地。城镇建成区内低效利用的旧厂房、旧商铺、旧住宅、旧村庄用地,以及符合城市更新条件的存量建设用地。
(五)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废弃工矿用地、闲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空心村用地等。
三、主要任务
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联合县发改、工信、住建、财政、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开展存量建设用地全域普查,逐宗核查土地位置、面积、权属、规划用途、利用现状、闲置低效原因、投入产出等信息,建立存量建设用地数据库。精准分析研判,针对性制定破解措施,确保存量土地“底数清、情况明、能盘活”,分类推进盘活,提升存量利用效能。到2028年底,全县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机制全面健全,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盘活效率显著提升。2026-2028年,累计盘活存量建设用地3600亩以上(每年不低于1200亩),其中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达到90%以上,低效用地再开发面积突破1800亩;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存量盘活规模挂钩,形成“存量优先、内涵发展”的土地利用新格局。
四、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对乡镇(街道)盘活的自有存量低效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收入政府纯收益部分返还乡镇(街道)。
(二)优化规划管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前提下,可优化调整详细规划和用地性质;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项目完成投资计划、投产达产后,通过技术改造、厂房改扩建、拆旧建新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或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鼓励政府闲置办公场所用途转型。对闲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鼓励转让给产业企业转型为商服、养老、社区配套等产业,使用存量划拨土地的,受让企业可申请办理转让并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市场评估地价减去原用途划拨用地权益价格确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五、保障措施
县委、县政府主导统筹全县低效用地盘活工作,构建常态化调度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推进盘活和业务指导工作。县发改、工信、住建、财政、农业农村、税务、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严格依法依规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