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金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使用的
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6〕11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龙家圈街道顺天河路以西、原针钉厂南侧,沂水金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7平方米,原沂水县物资(集团)总公司(糖果实业公司)企业改制部分使用的149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房改房用地),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