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及武玉良等个人使用的
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6〕9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及武玉良等个人使用的598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位于沂水县院东头镇姚店子村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46平方米、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沂水县供电公司2772平方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县支行1659平方米、梁玉东和李连桂309平方米,位于沂水县院东头镇后武家庄村沂水县姚店子供销合作社723平方米,位于沂水县沂城街道武家洼村武玉良230平方米、王文全241平方米、其他国有建设用地3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