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南关社区等居民委员会使用的
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6〕10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县府前街以西、小河路以北,沂城街道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75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沂城街道城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