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使用的
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6〕4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南二环路以北、长山官庄以西,沂水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5184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使用的3756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变更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