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4-000012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6-05 | |
| 标 题: | 安全生产曝光台(一) | ||
沂水某燃料油助剂有限公司未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4年4月3日,沂水县应急管理局到沂水某燃油助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未开具高处作业票的情况下,李海某、李长某于2024年4月3日,在沂水某燃油助剂有限公司合成车间北边进行高处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沂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