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6-000012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5-11-19 | 发布日期: | 2025-11-20 |
| 标 题: | 加油站有汽油、柴油储存设施,但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需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的要求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 ||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解读:“本办法所称危险品储存企业,是指从事危险品储存活动的企业。“不含销售和使用”是指从事不储存危险品的经营企业以及危险品使用企业不属于办法要求的企业。”因此,加油站属于危险品储存企业,应按该办法要求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