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5-0001661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5-07-14 | 发布日期: | 2025-07-15 |
| 标 题: | 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区域内常驻协作单位、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培训教育不到位是否涉及重大隐患? | ||
从非高危的工贸企业来说,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而高危行业更是要作为重大隐患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