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5-0001657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5-07-09 | 发布日期: | 2025-07-10 |
| 标 题: | 我们是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聘用的临时工是否还需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
需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3年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