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5-000085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5-07-15 | 发布日期: | 2025-03-06 |
| 标 题: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有什么要求? |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依托本单位从业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的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